来讨论下 legal non-conforming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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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zoning 是混合的土地用途,这个是当时没有环保法的时候制定的,在环保法出台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出台了土地使用的指南,根据那个指南和当时的实际土地使用情况,沥青厂这样的重工业是禁止进入这个地点的。市政府知道这个,所以他们必须造假土地的使用情况,这样才能让让沥青厂进入。

市政府当时是出具了一份允许沥青厂临时在这个地点的东西,现在不承认了。building permit 是可以作为允许使用的证明的,但是因为沥青厂没有,所以它的进入是没有 permit 的。

也就是实际上市政府是没有出具任何沥青厂可以在这里的证明的。

多伦多市政府和环境局有没有腐败大家自有看法,但是处理的话需要法律的程序,像魁北克那样的公开听证会也是一种程序。

我们一直在争取听证来解决问题,可是他们一直不愿意,希望我们撤诉。
你真会混淆视听啊。沥青厂用原来的厂房经营,没有建厂房,要什么building permit? 你这样怎么会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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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来说明一下为什么这个沥青厂在这里作业是非法的。

分享安省环保法的一个章节:

Ontari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Section 14

14 (1) Subject to subsection (2) but despite any other provision of this Act or the regulations, a person shall not discharge a contaminant or cause or permit the discharge of a contaminant into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if the discharge causes or may cause an adverse effect. 2005, c. 12, s. 1 (5).

Exceptions

(2) Subsection (1) does not apply to,

(a) a discharge that is authorized under this Act or the Ontario Water Resources Act, if the discharge does not cause and is not likely to cause an adverse effect; or

(b) a discharge of a contaminant that arises when animal wastes are disposed of in accordance with normal farming practices, if the only adverse effect that is caused or that may be caused by the discharge is an adverse effect referred to in clause (a) of the definition of “adverse effect” in subsection 1 (1). 2005, c. 12, s. 1 (5).



Interpretation

1 (1) In this Act,

“adverse effect” means one or more of,

(a) impairment of the quality of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for any use that can be made of it,

(b) injury or damage to property or to plant or animal life,

(c) harm or material discomfort to any person,

(d) an adverse effect on the health of any person,

(e) impairment of the safety of any person,

(f) rendering any property or plant or animal life unfit for human use,

(g) loss of enjoyment of normal use of property, and

(h) interference with the normal conduct of business; (“conséquence préjudiciable”)



网友们可以自己想一下,沥青厂的周边并不是重工业,绝大多数是商业设施和轻工业,居民区的距离是 243 米,方便起见我们一般说 250 米。沥青厂的作业会产生环保法列举的那些 adverse effects 吗?这个不难得出结论吧?

根据我得到的 free advice,对这个章节的解释是,即使沥青厂满足了条件,比如,zoning,如果它造成了任何一个 adverse effect,它的作业都是不能允许的。这个不难理解,因为这个也是为什么要有环保法的理由。

那么什么叫做非法呢?不合法的就是非法。这样理解有错吗?

市政府和环境局坚持只要他们有污染排放许可就是 legal 的,那么在某些人利用职权批出允许沥青厂违反环保法作业的 permit 的情况下,这个 permit 本身就是违法的,这个作业还是 legal 的吗?这种情况就涉及到了腐败。
你请个律师吧,不然你尽往死胡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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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一个事实,沥青厂排放的污染物有致癌物,这个是已经证明了的,那么在已经知道这些污染物有可能造成公众健康问题的情况下,坚持长期直接对着人类排放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呢?

在我的另一个帖子里


美国的一个环保案:西弗吉尼亚州专门为这个案子通过了一项法律——原告只需证明自己被迫处于有毒环境,即可胜诉

这个才是法律应该有的样子,保护无辜者不会被别人任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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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会混淆视听啊。沥青厂用原来的厂房经营,没有建厂房,要什么building permit? 你这样怎么会赢呢?

沥青厂没有厂房,他们是露天作业,那个在同一物业中的房子是另外一家回收公司的,不是沥青厂的。

另外,请不要在自己不知道事实的情况下,随意给别人扣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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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普遍做法 叫际成事实 老爷爷条例 aquired rights
不追讨以往 不然 长城和天安门都有不符合当今法规的地方

故宫 凡而赛宫 都有不符合当今防火规范的地方

环保法是 1990 年出台的,根据环保法制定的土地使用指南是 1995 年出台的,沥青厂是 1999 年来的。

自己想想这个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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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厂没有厂房,他们是露天作业,那个在同一物业中的房子是另外一家回收公司的,不是沥青厂的。

另外,请不要在自己不知道事实的情况下,随意给别人扣帽子。
你这样说我就不厚道了。我当时是想帮你,做了大量的研究的,后来发现很多事情与你说的和想的不符合才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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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火星吧 只要在地球 就有坏东西

人类社会是不断进步的,在各个方面都是如此,法律也是不断完善的,人类改变了世界很多,比如以前我们就不可能这样有一个论坛来讨论问题。

人类的未来总的来说是光明的,我们作为一份子也应该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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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样说我就不厚道了。我当时是想帮你,做了大量的研究的,后来发现很多事情与你说的和想的不符合才放弃了。

谢谢你的关注,也谢谢其他网友的关注,我希望越多的人关注越好,因为理不辨不明,这个也是我契而不舍地申请听证的原因,这是第三次申请环境局的污染排放许可证的听证了,我的目的很明确,必须有一个讨论来辨明是非,而不是一直压制不同的意见。

我很遗憾我们的观点有分歧,我花了 5 年多的时间来深入地了解这个案子,我相信我对这个案子的了解比你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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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是不断进步的,在各个方面都是如此,法律也是不断完善的,人类改变了世界很多,比如以前我们就不可能这样有一个论坛来讨论问题。

人类的未来总的来说是光明的,我们作为一份子也应该尽微薄之力。
所以说你思路混乱嘛。法律完善是另一码事。如果你觉得足球应该可以用手来投,那你可以另外提建议,但目前规则是球不能碰手,你要踢球就要按目前这个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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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关注,也谢谢其他网友的关注,我希望越多的人关注越好,因为理不辨不明,这个也是我契而不舍地申请听证的原因,这是第三次申请环境局的污染排放许可证的听证了,我的目的很明确,必须有一个讨论来辨明是非,而不是一直压制不同的意见。

我很遗憾我们的观点有分歧,我花了 5 年多的时间来深入地了解这个案子,我相信我对这个案子的了解比你多一点。
实话实说,你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了解50年也没用。你一定要用手玩足球,你再练五十年球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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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你思路混乱嘛。法律完善是另一码事。如果你觉得足球应该可以用手来投,那你可以另外提建议,但目前规则是球不能碰手,你要踢球就要按目前这个规则进行。

不混乱,我用的都是已经存在的法规,比如环境法,1990 年出台,沥青厂 1999 年设立。

法律本身是明确的,但是有些人没有正确地执行,所以为了堵住漏洞,有必要把法律定的更明确一些。对我们的案子来说,已经有的法律对我们的案子来说足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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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话实说,你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了解50年也没用。你一定要用手玩足球,你再练五十年球都没用。

不好意思,我不同意你说的。我已经 copy 了环境法的一个章节,这个法是沥青厂来之前就有的。你要是不能接受这个事实的话,那也没什么可说的了。实际上这个也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做法,选择性失明,假装没有这样的法律。

我认为这个法律和宪法,普通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就是尊重每个人的的基本权利,不可以伤害别人,冒犯别人,你不能因为你要赚钱,你就把你的邻居置于污染之中,影响别人的健康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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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也就是沥青厂设立的 4 年前,根据环保法出台的土地使用指南,明确地提出了沥青厂这样的工业设施离开敏感土地用途的最小间隔距离是 300 米,居民区是24 小时全天候的敏感土地用途,上面已经说到了,沥青厂和居民区的距离是250米,敏感土地用途是指非工业的土地用途,即包括商场,教堂等等,这些设施离沥青厂更近。

沥青厂的这个地方早些年是个 steel 公司,但是在1988 年结束了业务,随后这块地做过旱冰场,也做过电影拍摄地,也就是它已经转向了商业用途,而它周边的土地也很多是商业用途了,当沥青厂 1999 年来的时候。

而环保法在1990 年出台,上述的土地使用指南在1995 年出台,1999 年的时候用地是应该根据这些法规来审批的,对于这种情况,指南有明确的条款:

When impacts from industrial activities cannot be mitigated
or prevented to the level of a trivial impact (i.e. no adverse effects), new development, whether it be an industrial facility or a sensitive land use, shall not be permitted.

也就是沥青厂的用地应该不被批准。而且还有一个条款,如果要批, 那么所有在被影响区域内的土地业主应该获得通知以及经过公众意见征询的程序。事实是没有人获得过通知也没有经过公众意见征询的程序。

市政府知道不知道这么一个法规呢?知道,因为直到 2014 年我第一次看见这个法规的时候,就是在市政府的网站上看见的。我还就此询问过市政府,得到的回复是那是一个 old file,随后这个东西被拿掉了。

从市政府的相关报告,这些报告从 2003 年到 2014 年一直在重复那个虚假的土地使用状况来看,他们应该也是因此特意那样写的。

在 2012 年后,我们这里有一个建慈善临终关怀中心的计划,该计划经过了所有的法律程序,包括公众意见征询的程序,到了市政府该拿出 building permit 的时候,市政府上诉到了安省市政委员会,理由就是这个临终关怀中心的土地用途和沥青厂这样的重工业土地用途不能兼容。

我想有关方面在这个事情中要做的是彻查,而不是掩盖,因为强制性的做法不能让民众心服,只是压制了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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