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税务影响
问: 最近离婚了,请问我和孩子的税务该如何处理?
答:离婚是人生的无奈,在税务上,就更需要有一个好的策划,特别是在有孩子的情况下。离婚会涉及到以下一些主要的福利和税务抵扣:
1. 牛奶金:离婚后牛奶金会发给孩子的监护方,而且必须要和孩子住在一起,并负责孩子的抚育。拥有监护权的一方可以在11个月内通知税务局关于婚姻情况的变 动,然后税务局会根据监护人单方的收入情况来确定牛奶金发放的金额。如果双方共享孩子的监护权的话,双方都可以申请牛奶金,但要按比例分配。
2. 托儿费用的抵扣:托儿费用指纳税人因为工作,生意,就学或从事研究等理由而需要托儿服务的费用。此项费用可以从收入中扣除, 从而减少所需缴纳的税额。如果您有未满16岁的孩子, 您就可以申请这项费用。夫妻分居(或离婚)的情况下, 夫妻双方都可以申报所支付的托儿费用, 前提是这些费用要发生在孩子和您实际住在一起的时期内。
3.给孩子的赡养费(child support):从1997年5月1日起,支付的一方不能把它作为抵税金额,而照顾孩子的收款的一方也不需把它包括在收入中报税。
4. 给配偶的赡养费(spousal support):如果离婚时有法庭的裁定或书面的协议,一方需要支付另一方赡养费,支付的一方可以用它来抵税,而收款的一方则要把它当作收入来报税。如 果没有书面的东西,一方自愿给另一方钱,那么通常是支付方不能抵税而收款方不用报税。
5. 准配偶抵税额(equivalent to spousal credit):如果纳税人是单身,离婚,或分居,并且看顾一个住在一起的符合资格的亲属,可以有大概6600元的准配偶抵税额。如果是小孩,必须是18 岁以下(残障孩子无年龄限制)。如果是父/母,必须是加国居民才符合资格。准配偶抵税额只能申报一个亲属,也就是说,申报了小孩就不能申报父/母了。
可见,如果能善用这些税务上的规定,作一个未雨绸缪的策划,离异的双方都能互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