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国,和物业管理闹矛盾,竟然会输了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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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可能后来物业要他们赔偿损失了,他们不想赔偿,继续上诉,然后雪球越滚越大,导致赔上了公寓。

所以,这里住户和物业,都是一个大家庭,大事化小算了,看看问题的两面性,如果自己也有部分不占理的地方,在自己可以承受损失的前提下算了,牙齿和舌头也会打架,更何况是和住在一起的外人。人对事务的理解能力都有分岔。但底线是,和物业弄僵了,将来可维修不可维修的情况下,物业选择不维修,届时最好的选择或许就是卖屋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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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过傻的, 可真没见过如此傻的一对夫妇。
不喜欢不满意,输了一次官司卖房走人。 退一步海阔天空!

社会一定要让这又傻又倔的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一个停车位的分配,多大点事, 上庭50次,脑子进水了!

不喜欢这个系统,要就走人,要就学毛泽东推翻它。 在系统里面玩就要愿赌服输。
明白人,尤其是最后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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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没有写出来,就这么多人以法官判决为标杆?加拿大也这么需要攀岩附会?应该把事情经过和证据贴出来,才清楚问题在哪里

一味的攀岩附会不也是另一种类型的偏执?
 
最后编辑: 201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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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觉得法官哪里判的不对。公寓的停车位一般是分三种形式分配,一种是住户买了有单独ownership的,第二种是住户exclusive use,相当于租,ownership是属于condo corperation,所有住户共有的。这两种是当初建公寓时developer就规划好的,位置是跟unit owner,不能更改的。第三种是assign,这种是轮换的,业主委员会会定期重新分配车位。如果新闻里是第三种方式,不满意委员会的安排,可以等下一次轮换,认为一直不公可以联络其他业主提出动议,这才是正确做法。自己不按规则玩,私自停vistor的停车位,根据bylaw,这样肯定不对,业委会罚款也是合情合理的。自己不服不管闹上法院,这诉讼费可是要分担到condo fee里所有住户分摊的。人家可没有义务来承担这笔费用。而且打官司输付诉讼法不对吗?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阿。这官司打了多年,业委会可以每年都重新选举的,里面的成员可能都换了不知几批,谁有哪个闲功夫搞个人针对。有本事付了17万,法院也不会强制拍卖公寓还债。不是结果对谁不利他们成了弱势就值得同情,他们自己才是创造麻烦的源头。如果这对夫妻换成一对白人,你还站在同情弱者的角度看这件事情?既然大家总说加拿大好,是法治社会,就应该学会遵守法律,别只想占权利不付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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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倒是赞赏, 两口子共进退,
32个法官, 31个不看前边的判决, 一而再再而三的接受案子, 就不合适了, 跟电线杆子上的老军医一样, 什么病人都接
别人有上访的权利嘛,不能搞中国那一套。上庭50次也许只是因为有记录所以知道具体数字,也许实情是有100个法官拒绝了200次,剩下的32个没办法接受了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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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觉得法官哪里判的不对。公寓的停车位一般是分三种形式分配,一种是住户买了有单独ownership的,第二种是住户exclusive use,相当于租,ownership是属于condo corperation,所有住户共有的。这两种是当初建公寓时developer就规划好的,位置是跟unit owner,不能更改的。第三种是assign,这种是轮换的,业主委员会会定期重新分配车位。如果新闻里是第三种方式,不满意委员会的安排,可以等下一次轮换,认为一直不公可以联络其他业主提出动议,这才是正确做法。自己不按规则玩,私自停vistor的停车位,根据bylaw,这样肯定不对,业委会罚款也是合情合理的。自己不服不管闹上法院,这诉讼费可是要分担到condo fee里所有住户分摊的。人家可没有义务来承担这笔费用。而且打官司输付诉讼法不对吗?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阿。这官司打了多年,业委会可以每年都重新选举的,里面的成员可能都换了不知几批,谁有哪个闲功夫搞个人针对。有本事付了17万,法院也不会强制拍卖公寓还债。不是结果对谁不利他们成了弱势就值得同情,他们自己才是创造麻烦的源头。如果这对夫妻换成一对白人,你还站在同情弱者的角度看这件事情?既然大家总说加拿大好,是法治社会,就应该学会遵守法律,别只想占权利不付出义务。

呵呵,看来我给人家的建议是对的,公寓不能买,肯定还有很多不知道的这个限制那个限制,公寓就像牢房,物管就是不能得罪的牢头~
顺便问下,visitor停车位公寓户主也不能停一下用用吗?
 
最后编辑: 201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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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有上访的权利嘛,不能搞中国那一套。上庭50次也许只是因为有记录所以知道具体数字,也许实情是有100个法官拒绝了200次,剩下的32个没办法接受了50次。

也应该再看看户主是怎么说的。也许人家亲戚朋友都支持户主应该上诉,只不过,和中国一样被相护包庇了(猜测的)。至于是不是和中国一样官官相护,没见到内容还确定不了。。。
 
最后编辑: 201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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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打一场类似的官司的话, 作为一名网友, 劝你放弃。
打官司不是争对错,而是争输赢。 想想你能赢吗? 如果赢的概率小于10%, 没有必要。 那法庭和律师是只赢不输, 老百姓没有必要陪他们玩如果赢面太低的话。

是啊,如果光想出口气,得花很多钱,这钱不是都进了律师腰包,而有与大部分是司法系统运营成本和律师行运营成本。没事别瞎折腾,折腾就是烧钱。好的律师也会劝人别瞎浪费钱打官司。这对夫妻,想更多自由,买house, townhouse, 买公寓又不肯配合集团安排,是思想有问题。不过大陆来的对人的信任度不高,跟谁打交道都难以信任对方。这对夫妻多半觉得物业偏心,存心跟他们过不去,所以拼命抵抗。但是,可能只是一场误会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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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MBNA信用卡不就是MBNA内部相护包庇吗,太真实的事了!如果MBNA有判决权,我会一样的遭遇。MBNA睁着眼睛说瞎话,绕弯子,推托。。。和国内没什么区别。
 
最后编辑: 201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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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有上访的权利嘛,不能搞中国那一套。上庭50次也许只是因为有记录所以知道具体数字,也许实情是有100个法官拒绝了200次,剩下的32个没办法接受了50次。

问题是这里没有上访,走的是法律程序,所以不高兴走人或者上法庭。因为费时间费钱,一般人不打官司,而是走开或者咽下这口气。

反映问题一般的其他人都不管再转回到相关人。比如我们认为市政府做错某件事,就是所有反映转到那个部门,他们不认错,那就只有去告或者咽下这口气,大多数人不告,他们就不战而胜,错误可以一直持续下去,即使告,也得考虑再三,因为很可能就是不赢反输,赔钱赔时间,大多数加拿大人爱和平,也有这样的原因在里面,觉得会后果更惨。不像在国内你可以上访,找纪检,在网上揭露等等,可能碰到一个有权的人愿意管管,问题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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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这里没有上访,走的是法律程序,所以不高兴走人或者上法庭。因为费时间费钱,一般人不打官司,而是走开或者咽下这口气。

反映问题一般的其他人都不管再转回到相关人。比如我们认为市政府做错某件事,就是所有反映转到那个部门,他们不认错,那就只有去告或者咽下这口气,大多数人不告,他们就不战而胜。错误可以一直持续下去,即使告,也得考虑再三,因为很可能就是不赢反输,赔钱赔时间,大多数加拿大人爱和平,也有这样的原因在里面。
是的,这也许也是掩盖错误的重要投机手段之一。如果投诉机构和国内一样抱大腿,那基本对于小百姓而言,没有什么活路可走。没什么错误能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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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相反的想法,执着打官司,肯定物管也有不对,况且物管本身就是强势。

从本人投诉经历看,有结果的加拿大投诉真的和国内差不多,抱大腿,抱的不比国内差,按照目前投诉结果看,不是法官判就一定是对。也不见得这户人家就错。

如果住户真的是对的,多次官司后还是不公判决,只能说明加国司法也有问题。官官相护?或者错不改正?相护护短?这些都是国内的作风。

我要是住户,就把官司内容证据全部上网。

其实当初物管给住户换个车位不就好了吗。这也说明物管的协调管理能力也不行,管不好物业。
法律是法律,对错是对错。合情合理的不一定合法,这是最基本的常识。既然上了法庭,告别了协调的范畴,就要接受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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