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交通事件正確程序是交換抄錄對方車牌號碼,司機的駕駛執照號碼,司機姓名。通常不需要記下地址或電話,除非有意庭外和解。如有需要,可找在場見證人,或用相機拍下照片作證,但在拍照時,在未經許可下,不能拍下別人的相貌。
該車有沒有保險,保險有沒有過期,等資料屬于個人私隱,如非執法人員,無權過問。
保險文件上的姓名是車主的姓名,可能不是司機的姓名。
如果車主已報失該車,車主對是次交通事件便可卸責。
如果警察要求查看保險文件,發覺文件過期,如果對主尚未開車,警察也不能採取行動,但如果對方正在開車,警察便可按交通條例開發罰單,但如果對方聲稱正在開車往保險公司續期,警察常網開一面,只開發警告單,因為這既合情理,而且警察不是政府的斂財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