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B 是人权宪章的条款。
【多伦多开车】超速被开罚单 庭审屡次延期 提请11B案件终止
法律是个非常专业的领域,很多华人同胞平时无暇顾及或没有机会了解加拿大的基本法律规定。一旦遇到法律方面的困扰,有时难免出现「惊慌」或「病急乱投医」的状况,使原本不易的移民生活「雪上加霜」。
编者为此走访了安省法院以及业内人士。基于对法律隐私权等诸多方面的考量,编者将了解到的一些案例改写成故事,目的并非为读者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谘询和建议,而是希望通过对案例故事的分析,让华人同胞除了对加拿大的法律有更多的认识外,还能以一些教训为戒,避免日常生活中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更快地融入当地社会。再次提醒读者,当事人遇到类似的法律案件,请谘询有关专家和律师。本栏目不为此承负法律责任。
案例故事:
庭审屡次延期提请11B案件终止
上期案例提到的吴先生因超速被开罚单,他选择了上庭,从接到罚单到法庭开审,期间多次延期,时间长达16个月,最终上诉法官按宪法11b的规定,判此案Stay(即搁浅或终止)而告一段落。也许很多朋友对11b可以帮助当事人成功结束法律案件不太了解,就让我们来简单介绍一下11b是如何在吴先生身上生效的。
吴先生在首次开庭前要求法庭提供翻译,但由于开庭时翻译没到而造成的第一次延期,这个责任归属法庭;由于控官之前犯了错误,给了他非本案的警察笔录,直至第二次上庭时他才取得了正确的文件,导致他需要更多的时间先去了解清楚笔录的内容而引发的延期,该责任归属控方;第三次上庭时由于控方警察的笔录字迹潦草,让吴先生无法辨认、需要翻译为其解释清楚以导致审理时间不够而需延后,此次的责任方仍在控方处。上述所有延期的时间累加,已达到了16个月,超过了11b规定的期限。综其所述,该案多次延期的责任方均不在吴先生,所以他是具有充分理要求提请11b来保护自身的权益的。这也是上诉法官最后判决的合法依据。
相关知识介绍:
案件搁置(Stay)和宪章权利11B
加拿大人权宪章第11 (b)条授予每个在加拿大受到指控的人「在合理时间内开庭受审的权利」。
如果从案发到开庭的等待时间超乎寻常,可能会对当事人有利,因为延期开庭可以作为辩护理由,使得庭审被中止,在法律上的程序叫「搁置」(STAY)。
若等待开庭的时间超过了10个月,就可能被视为不合理拖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要想提出自己的宪章权利受到侵犯,需要向法官递交申请,指出您的宪章权利11b条受到了侵害。
当事人的申请能否获得成功,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当事人同意延期,总共延期的时间,延期的原因。
在递交上述申请的同时,如果您能给检控官寄信要求提前您的庭审日期,将对您成功提出宪章挑战并搁置庭审起到助益(当事人同意延期),但寄信不是必须的环节。
如上所言,等待时间超过10个月被看作是不合理。如果等待开庭的时间超过了18个月,则被视作是极度不合理,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您提出宪章侵权的动议,定能胜算在握。
治安官还可能考虑的因素是延期的原因。如果延期中有任何部分是您自己的过失所致,同样会影响动议的结果。比如,您在开庭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向公诉人要求公布案件材料,因此而导致了庭审的延期(推后)。这无疑会导致您的宪章11b动议被拒绝。
下面就介绍一下关于申请庭审「搁置」需要遵守的一些规则和程序:
三个必须遵循的注意事项:
109条:申请搁置庭审程序
如果您想提出搁置申请,您必须遵循人权宪章第109条的要求。您必须通知总检察长您有意提出宪章议题。 要给出恰当的通知,109条要求您做到以下三点:
- 您必须遵守法庭章程;
- 您必须使用正确的表格;
- 您必须在上庭前至少15天给出通知;
(1)法庭章程
法律章程规定,省级案件违法的法庭程序可以通过条例来规管。这一条例被称作「安省省级法院案件法庭章程」,也被简称为「条例200」。这些章程和规则非常重要,尤其是第7条关于动议和申请的内容。
(2)恰当的的通知
要恰当的通知安省或加拿大的总检察长,您必须填写这份表格并递交上述机关。
(3)天数的计算
法律上计算天数的方式比听起来更要复杂些。根据「条例200」第4.4条规定,当「至少」的字样和天数一起出现时,第一天和最后一天不计算在内。因此,在计算「至少15天」时您需要特别小心。
必须填写并提交表格4F
表格4F的全称是「宪章质疑通告」,如果第109条适合您,那您至少要提交这份表格。这是一份很简单的文件,旨在告诉所有利益(或可能的)相关方,在庭审上您要做出中止指控的动议。实际上这就是一个通知,等于您在告知安省或加拿大的总检察长:「我打算在开庭时提出动议了。」
如果您的实际情况和呈词不能完全反映在表格中,您就需要递交一份「事实陈述书factum」,陈述您的观点。庭前动议使用的「事实陈述书」需要列出事实,说明检控官和您自己是如何处理您的案件的。您需要解释您的宪章权力如何被检控官侵犯。您的陈述书中也可以给出论点,说明您为何是无辜的。但建议您最好不要把要求中止案件的庭前动议和开庭时的抗辩混为一谈。这个动议的目的并不是要证明您的无辜,而是要证明检控官在处理您的案件时犯有程序上的失误。
尽管没有明确要求,您还应该递交一份宣誓书面证词(Affidavit)。这是一份正式的,在宣誓下所作出的事实陈述。
英文论坛这个帖子有讲:
这个帖子有讲:
http://www.ontariohighwaytrafficact.com/topic2952.html
You need to serve the following parties with the 11B application at least 15 days (preferably 20+ days) prior to your court date:
- Attorney-General of Canada
- Attorney-General of Ontario
- Prosecutor's Office handling your case
- Court where your case will be heard
You need proof that you have served each party with the application. The Attorneys-General can be served by fax; you will need to retain the fax receipts and also swear an Affidavit of Service (form 16B) that you served them. The Prosecutor's Office and Court should be served in person. For details on how to do this, please see diehard's post bel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