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加拿大移民生活十大迷思(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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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1年可分身家?
移民生活十大迷思 之一
迷思:

本报最近收到一名男读者的求助,称与他同居刚满12个月的女友突然提出分手,并宣称她可以分走男方的一半财产。该读者四处询问朋友,得出的结论和建议大都很模煳。有的说同居12个月就算处于结婚的状态,而卑诗注重保护女性,闹上法庭的结果可能对男方不利;有的则乾脆鼓励不要承认同居关係以抓紧时间转移财产等。究竟法庭法中的「同居配偶」是何定义?
同居的定义:
本地资深家庭法律师马少永表示,公众首先需要了解法律上对同居关係的定义。根据目前卑诗的家庭法,双方保持像「婚姻般的关係」,并在一起生活了24个月或以上才算是法律上认同的「配偶」(Spouse means a person who lived with another person in a marriage like relationship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2 years)。
他说,在此前提下,双方才享有「配偶权利」,分手后经济能力弱的一方才可申请另一方的「配偶赡养费」(Spouse Support)。
但他同时也指出,「配偶赡养费」比较像是一种特定的补偿,它其实与分割财产没有必然联繫。12个月同居后分手,依然可上诉法庭要求分财产,但要满足一些条件和要求,所享有的权利「起点」也很不一样。
他解释所谓的「起点」是,一般结婚的情侣,不论维持婚姻多久,分开后法律上就会假定(presume)双方可均分家庭财产,大家的「起点」都是50%,一方需要坚持均分是合理的,另一方则需要证明均分太多,是不合理的。
对于未结婚只是同居关係,不论维持关係的时间多久,要求分财产一方的「起点」都是0%,一般还要从叁个方面证明有「权利」(entitlement)分财产。
第一,她或他需要证明,对方的富有是不公正的,是借助她或他的付出和贡献(unjustly enriched by her or his action and contribution)。
第二,她或他是被「剥削」的(be deprived),对方的富有与此有对应的联繫(corresponding deprivation)。
第叁,她或他将会因为分开而变得贫困,对方没有足够的理由(no good reason)不分割财产。
解说:
针对于Z先生的案例,马少永强调,双方同居只有12个月,都不享受「配偶权利」,而Y女士更无权要求任何形式的「配偶赡养费」。在分割财产方面,Y女士需要给出以上3个方面的证明,需要告诉法庭她为整个家庭生活做出了哪些贡献,有哪些损失,与Z先生所付出的相比,她是否是整个同居的最大受益人等。
同居前签订协议有助日后佐证
从Z先生提供的资料来看,Y女士的整体贡献值很小,从0%的「起点」往上升的空间很有限,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则不可能达到均分财产的目的,甚至无法分得属于Z先生的任何财产。
马少永还说,如果双方在同居前选择签订协议,则该协议可成为日后法庭上的佐证,法官可以将此作为主要的考察资料。对于经济能力强的一方,协议可能起到负面效果,因为对方可以抗议协议不公平,要求对此审查评估。
马少永强调,每一个案例都需要具体分析,在法律上人人是平等的,判决结果一般取决于可以被证明的依据,很多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果不能得到证明,则无法有效获得法律支持。 他唿吁民众,遇到类似纠纷时要注意查阅相关法律或谘询执业律师等,不要道听途说,更不能凭个人情感或道德观念来衡量判决是否公平。
个案:
事主Z先生是刚登陆4年的新移民,他2年前认识同为移民的Y女士,两人马上坠入情网,并在去年6月份由Z先生出资,购入一套约30万元的柏文,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从今年8月以来,两人就经常发生争吵,Y女士在9月也突然提出要分手并结束同居关係,她表示已经谘询过相关人士,她将有权利分走Z先生一半家产。
Z先生表示,同居期间Y女士只负责一小部分日常开支,所有的房贷、车辆保险、伙食费等都由他承担,家里添置家具和电器,外出吃饭等也大都由他埋单,还未算上送给Y女士的名牌衣物、首饰等。
女方对所住房屋「虎视眈眈」
他指出,Y女士提出分手后,直接要求分割财产,特别是对所住的房屋「虎视眈眈」,她声称双方同居12个月后,已经属于「準婚姻关係」,一旦分手,则经济能力弱的一方可以获得能力强一方的补偿,而这很多时候又都是以均分财产为标準。
Y女士还曾斩钉截铁地说,卑诗的法律比较「眷顾」女性,在判决时会多站在女方的角度考虑。
Z先生虽然并不赞同Y女士的说法,但因为不熟知法律,还是产生了很多疑虑。他首先担心的是12个月同居后是否就属于所谓的「準婚姻关係」,也就是Y女士是否真的有权索要他一半的家产?
其次,如果必须上法庭解决问题,那是否真像Y女士所说,卑诗法律存在「潜规则」,在判案时会比较同情女性又或是经济能力较弱者?
最后,如果在同居前签订协议,列举财产的所属,这样是否会有效保护双方的权益,能否作为法庭判案的证据?
#p#同居1年可分身家?|境外打工可免坐移民监?#e#
境外打工可免坐移民监?
移民生活十大迷思 之二
迷思:

要从移民入籍为公民者,如果被一个加国僱主聘请至外国工作,其在海外工作的日数亦等同留在加国境内,因此如果付钱找间「假公司」将自己「派回」中国,就可以不用留在加国都能坐满移民监。
解说:
首先,为加国僱主在海外工作的日数,并不可用来满足「申请公民身分」的居住要求,仅可用来满足「维持永久居民身分」的居住要求。而且,即使是后者的情况,在外国工作的移民都容易受到移民部的刁难,有时就算没有造假都可能丧失永久居民身分。
移民顾问任立叁表示,依据公民法(Citizenship Act)规定,如果要从永久居民转成公民,就一定要在4年内(1460 日)在加国住满3 年(1095 日);而且居住日数计算方式相当严格, 是以「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的日数为準,也就是本人一定要在加国境内,任何因工作或旅行而待在外国的日数,都不可算作实际在加国日数,除非出国者在启程
当日内就返回加国。
若在申请公民身分时,申请人的「实际居住」日数未够1095 日,申请人就只能请公民法官(citizenship judge)作出裁定。公民法官在考虑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工作性质和欠缺日数的多寡后,有可能在日数未满1095 日的情况下,都判定申请人满足转公民的居住要求;但任立叁表示这种可能性很低,一般来说日数不足的入籍申请多数都会被回绝,而且一但牵涉到公民法官,入籍过程就一定会拖长,比一般申请案例消耗更多时间。
为加国僱主在海外工作,只能维持永久居民身分。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一名移民5 年内需在加国住满730日,才能维持其永久居民身分。在这点上,日数的计算方式较宽鬆,一名移民如被加国政府或一个在加国註册的僱主「全职」(full time)僱用在外国工作,则他在外国工作的日数亦可算在此730 日之内。
不过移民律师王仁铎称,目前移民法中对此状况的定义并非完善,因此一名移民儘管被加国僱主合法僱用在外国工作,都容易受到移民局的刁难,他说:「这里面最大问题是工作人员在外国必须全职工作,但被派至海外的人员经常是负责讲生意或看货等,工作时间并不固定的职务,不一定像上班打卡的员工一样每周上班固定时数。」
他指出,目前移民法中并未对全职工作作出準确定义,而移民部为防止有人钻此漏洞,经常都採用最严格的标準去定义「全职」,使在外国工作的移民容易因此丧失永久居民资格。
王仁铎并表示,声称在外国工作的移民中确实含有若干造假分子,但亦有许多案例是因为移民局过度刁难而冤枉好人,将真实的东西看作不真实。
个案:
一名来自中国山西的赵先生,日前刚以投资移民身分登陆,接下来就跟所有移民一样,需在4年内在加国住满3年的移民监,但英文不好的赵生不适应本地生活,觉得还是在中国住得较习惯。
一心找假公司聘用「派回」中国
赵先生在中国时曾听说上述传言,以为这种假公司在华裔众多的温哥华应十分好找,可编个理由将他派回中国,他甚至打听出本地假公司提供海外工作证明的行情价是在每年5至6万加元之间。
赵先生在山西是个煤矿老闆,家境十分富裕,每年5至6万元对他来说并不足惜,他还为自己想好一个「煤矿市场调查员」的身分,可让假公司将他直接「派回」老家山西, 「考察」当地煤矿产业。如果找不到能源相关产业的假公司,赵生亦愿意和贸易类的公司合作造假,这样应可将他「派去」北京或上海。
赵先生满腹筹谋,盘算一个完美的入籍计划。不料在与移民律师谈及此事后,律师告诉他完全没有这回事,3年的移民监一定要在加国住满,才可以入籍为公民。
海外打工保不住永久居民身分的案例
移民律师陈非比则称,移民部曾因以下几种塬因而将海外工作的移民,判定为不合格案例:
1.当事人以独立合约员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的身分被僱用,和全职员工(full time employee)的条件不符。
2.当事人被美国公司僱用,该公司虽在加国设有子公司,但当事人的工作契约却是与美国母公司签署,所以不算被加国僱主僱用。
3.当事人是被非工商单位(unincorporated entity)僱用,并且其单位的组织结构并未依从加国或卑诗省的法律。
4.当事人的薪资是根据业绩表现发放,并且已有很长时间未领到薪水。
5.当事人任职公司缺乏能够证明其合法性的证据,譬如会计帐目出现严重错误。
6.当事人任职公司无法证明它在加国有固定的商业活动,譬如无法提供销售纪录或客户名单。
7.当事人声称被僱用,却无法提供薪水单、工作契约或税务文件。
8.当事人任职公司为空壳公司(shell company),没有营运中的办公室也没有其他员工或客户,并且公司的收入总和还不够支付一名全职员工的薪水。
陈非比表示,上述案例有些看来十分像是造假,有些则是因为技术性问题而被移民部回绝;而在移民部承认的案例中,当事人都能为任职公司的销售额、资产、员工和客户提出证明,并且当事人本身亦证实对其工作有深入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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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卡到期不换失身分?
移民生活十大迷思 之三
迷思:

华裔移民圈子「太空人」特别多,他们往往满足不了加国居住时间而为保存枫叶卡费煞思量,其中最常见的谬误包括枫叶卡过期没有更新的话,永久居民身分就自动消失了。还有不少人感到疑惑的是,如果不更换枫叶卡是否违法?
常见迷思一:
枫叶卡过期了,没有申请更新,代表持卡人已丧失其永久居民身分。
事实:枫叶卡确实是永久居民身分的最好证明,不过,就算枫叶卡过期,也不代表丧失永久居民身分。
移民部发言人谢德(Karen Shadd)答覆指出,就算枫叶卡过期,持卡人也不会因此丧失永久居民身分。但要注意的是,根据规定,所有永久居民在搭乘商业客机或是邮轮抵达加拿大时,均必须出示枫叶卡来证明身分。不管是从航空、陆路或海路进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官员均会要求提出足够身分证明,而有效枫叶卡则是最好证明。
谢德说,不只是CBSA,其他政府机构也经常需要确认永久居民身分,才能决定该居民是否符合申请某些服务的资格。
常见迷思二:
枫叶卡过期前,一直未提出换新卡申请,是否为违法?
事实:不会违法。
移民部发言人谢德指出,枫叶卡过期未申请更换,并不会违法,甚至也可以选择不再换发新卡。不过,如果永久居民有出国、再返回加拿大的计划,则移民部建议最好办法仍是申请枫叶卡,随时证明自己永久居民身分。
移民律师辛湉王(Steven Meurrens)指出,移民法规(regulations)第59条指,持卡人即使在枫叶卡过期后,仍可以提出申请领卡的权利。
常见迷思叁:
枫叶卡过期后,且又未申请新卡,你将不能离开或进入加拿大。
事实:仍然可以出国,但在返国前,必须向加拿大驻各地签证办事处,申请返回加拿大一次使用的「永久居民旅游文件」(permanent resident travel document)。
移民律师李克伦(Richard Kurland)答覆指出,加拿大是个未对出境设立任何管制的国家,不管有没有枫叶卡,要走随时可以走,不受限制。而且,作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你有权利(right;不是特权(privilege)进入加拿大,就算枫叶卡已经过期,其权利亦不受影响。
移民部发言人谢德称,枫叶卡过期而人却到了国外,需要向加拿大驻外签证办事处申请一次使用的永久居民旅游文件返国。
移民律师辛湉王说,移民法规定,抵达国境时,可以任何方式证明自己是永久居民,并不一定要是枫叶卡。
常见迷思四:只要有枫叶卡,即可以前往任何国家如美国或英国,不需要签证。
事实:枫叶卡与签证不同,枫叶卡不能取代签证,也无法凭枫叶卡进出其他需要签证的国家。
移民律师李克伦指出,枫叶卡不等同护照或签证,任何国家都有不同签证规定,必须查清楚。
移民部发言人谢德说,枫叶卡设计是为了加速入境加拿大使用,不是签证,至于其他国家对个别护照拥有人士的签证规定,每个国家不同。
常见迷思五:从陆路驾车回加拿大的话,不用出示枫叶卡。
事实:所有永久居民入境时,都必须可以向关员可证明其永久居民身分的文件,而枫叶卡就是最佳证明文件。
如果你未能出示枫叶卡,关员可要求你出示下列任何一种证明文件:
?填写好的「永久居民确认表」(Confirmation of Permanent Residence Form)
?「移民纸」(Record of Landing)塬本,或是有移民部全国总部正式确认的「移民纸」副本
?有登陆日期邮戳的护照
?由移民部全国总部发出、可证明你的永久居民身分的信函
关员有权问你更多的问题,以确定你的永久居民身分。有关完整枫叶卡申请讯息及所需申请时间,请浏览:
http://www.cic.gc.ca/english/information/pr-card/index.asp
常见问题请浏览:
http://www.cic.gc.ca/english/information/faq/pr-card/index.asp
个案一:
来自上海的刘先生,从2005年登陆后,虽然在列治文买了房子安置一家人,但由于他在上海有电机设备进口的生意,经常来往上海和列治文,成了太空人。刘先生一家叁人,刘太和儿子在枫叶卡未到期前,已累积居住足够天数申请公民,但刘先生暂时无法申请公民,且枫叶卡又在今年12月到期,刘先生很担心,若未在期限之前提出枫叶卡申请,是否代表以后无法申请?
刘先生最担心的是,他看报导知道现在枫叶卡换发需要200天时间,如果他回来加拿大申请枫叶卡,是否代表要在加拿大停留7个月,无法回上海处理生意的事,又生意该交代给那些人?
个案二:
来自台湾的李先生,14年前已登陆,当了十几年的太空人,虽然在枫叶卡刚实施时,他累积有5年内住满2年的时间,因而成功取得枫叶卡。但后来台湾事情多,他主要在台湾居住,枫叶卡在2007年到期时,他由于疏忽了到期日,未在期限前返回加拿大申请,他以为到期的枫叶卡就失效了,没提任何疑问,也没找律师,自己到加拿大驻台北签证办事处的窗口,说明枫叶卡失效,想改申请旅游签证。这时,移民官就当他自动放弃枫叶卡,就将他的永久居民身分註销,给了10年多次签的旅游签证。
李先生后来听到移民律师朋友说,枫叶卡到期不等于失效,可申请一次旅游文件回到加拿大,重新申请,还是能保留住移民资格。这时李先生感到扼腕,很后悔当初没问多几个人意见,令他从永久居民「降格」成旅客。
#p#只能带1万元现金入境?#e#
只能带1万元现金入境?
移民生活十大迷思 之四
迷思:

新移民其中一个最感混淆的题目,就是携带现金出入境的相关政策。网上论坛的「经验分享」不乏「加国海关很严格」、「随时罚款充公」之类的讯息。更有网友提供五花八门的「藏钱」方法,例如将钱捆绑在身上、在皮包里缝製暗格等、朋友「互相帮忙」带钱等。究竟,加拿大准带多少现金入境?
重点解谜: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强调,携带的货币总价值达到1万元加币或以上者,都必须「如实申报」。加拿大并未规定携带现金出入境的上限,证明钱的来源是否「合法合理」才是决定能否顺利通行的「最关键」因素,而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国际金融犯罪,严防不法分子「洗黑钱」。
详细解说: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的发言人布尔克(Jennifer Bourque)表示,所有出入境的旅客都应了解,只要携带的货币(包括纸币、硬币等一切可用作交换的钱物,currency and monetary instrument)总价值等同1万元加币或以上,都必须如实申报。
这种政策并不是要为难旅客,而是为了打击国际金融犯罪及恐怖分子,防止不法分子透过此种方式「洗黑钱」。
加拿大并未设定携带现金出入境的上限,1万元只是要申报的「门槛」,最关键在于可以证明钱的来源是否「合法合理」,所提供的资料要经得起CBSA的审核。
布尔克指出,在常见的违规案例中,很容易发生对「政策误解」的情况。比如有的旅客找理由,说携带的是不同的币种,又或是现金总额里有很多属于配偶、家人和商业伙伴的钱,不是自己的。
布尔克强调,每一个旅客都要填写入境申请表(出境时则取决于旅客自身是否有要申报的内容),不管现金是什么货币或属于谁,只要总价值等同1万元加币或以上,就都应该向CBSA申报。
对于违规后可能有的惩罚,布尔克就说,CBSA有权没收超过1万元「门槛」的所有未申报款项,如果发现钱的来源不明或有资助恐怖主义者的嫌疑,则款项可会被永久性没收(当事人还可能受到检控);反之,当事人可在缴纳250元至5000元罚款后(根据不同的违规情况而定),有条件申请煺还被没收的款项。
在温哥华国际机场工作的CBSA官员进一步向记者解释,称旅客不必对申报感到紧张或不安,比如有旅客要出境去美国的拉斯维加斯,身上带着1.5万加币,即使对方说「我去拉斯维加斯碰碰运气」,也是可以接受的理由。
当然,CBSA还是会对申报者的资料进行审核,比如工作收入、个人资产是否可以提供相对应的现金数额等,但这些都属于受保护的调查,即只会向「加拿大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简称FINTRAC)提交报告,也不会有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
对于有旅客将钱用胶带绑在身上,又或是在皮包里设置暗格等,该官员就笑说,「旅客选择怎样的带钱方式都没关係,达到申报数额,就要如实申报才是一切的重点。」
加拿大欢迎遵纪守法的旅客,只有心怀不轨、想冒险闯关的罪犯才该担心,CBSA的法网疏而不漏!详情请参考http://cbsa-asfc.gc.ca/security-securite/cbcr-dmte/how-comment-eng.html。
个案:
新移民鲁先生和太太2年前登陆温哥华,他表示,曾花很多时间浏览本地生活论坛,分享前人携带现金入境的经验,其中他最关心的议题是「最多可以带多少钱」、「带了是否应该全部申报」、「如果出现问题,要如何应对可能的惩罚」等。
但他最后总结出很多网友的观点,都集中在「加国海关对现金审查很严格」、「新移民可以任意带钱」、「如果出现问题,最少罚款250元,最严厉的是没收全部现金」。更有所谓的「好心人」为他支招,鼓励他将钱捆绑在身上,或是塞入宽大的皮带内,甚至在背包里缝製暗格等,还宣称这些方法都经过很多人实践,可以比较有效地逃避检查。
为了保险起见,鲁先生和夫人第一次登陆时各自只携带了8000元加币,还有计划中的6万元则是后来通过银行匯款而来。
他强调,虽然后来慢慢了解到每次出入境,都可以携带1万元以上的现金,但鉴于对「申报」有一种莫名的恐惧感,不确定是否只要「讲实话」就能获得通过,加上整个过程要给出很多个人资料,如收入来源等,有一种隐私受到侵犯的感觉,所以至今都没有在出入境时携带超过要申报的数额。
在本地就读大学的中国留学生Ashlee则说,刚出国时家人通常用匯款的方式寄来学费和生活费,但之后她和朋友发现一种「互帮互助」的方法,比如有人要回国探亲,她就会让国内的家人準备好3000元以内的加币,再委托朋友带回来,有时可能会带更多,但怎么也不会超过5000元,为的也是避免「申报」的麻烦。
她说,每隔几个月或是到了学期间的假期,就有不少同学会回国探亲,只要有1至2人帮忙,就基本能带够一个学期所需的所有费用。不过她也指出,这样的方式也会有潜在的麻烦,她曾经就听说帮忙带钱的人把钱「弄丢了」,搞到双方都十分尴尬,一场纠纷下来朋友都没得做。
#p#遗产不用缴税?#e#
遗产不用缴税?
移民生活十大迷思 之五
迷思:

许多移民一直以为卑诗省并没有徵收「遗产税」,认为在自己百年终老后,子女便可自动继承房产,不需缴纳额外费用。不过,有市民发现,虽然没有遗产税,在卑诗省继承遗产却有另一项认证费用,费用高达遗产的1.4%。究竟本省是否有遗产税?是否写了平安书,继承遗产时政府就不会来「分一杯羹」?有没有方法避开继承遗产的额外费用?市民有哪些选择?
避「遗产税」2招:
有律师指卑诗省表面上虽然没有徵收「遗产税」(Estate Duty),但父母让子女继承房屋物业时,政府仍会变相收取「遗产税」。市民可以透过设立信託、子女共同拥有物业等方法,便不用付「遗产税」,并藉?「平安书」(Will)来分配遗产。
律师李时勤(图)表示,卑诗省确实没有正式的「遗产税」,但省府收取的「遗嘱认证费」(Probate Fee),其实只是换了名目的「遗产税」,两者实际上是一样的意思。他指政府并不会主动彻查去世者的资产,但家人如果要继承,便需先缴付认证费及过世者生前须缴的税款。
根据卑诗省「遗嘱认证费用法」(Probate Fee Act)的规定,如果物业总值低于2.5万元,便不需要缴付「遗嘱认证费」。若物业总值在2.5万至5万元之间,则需缴付0.6%的认证费。如果物业总值超过5万元,认证费则上升至1.4%。
设立信託适合「富贵人家」
李时勤透露,若不欲付「遗嘱认证费」,最有效的方法是设立信託。这种方法不仅政府不会抽税,生前欠债也不会追溯至继承者身上。如果继承者「不肖」,也可加以限制。
但设置信託时需要费用,之后还需缴付管理费,因此如果不是「富贵人家」,一般人没有必要选择这种方法。
对于黄太的情况,李时勤认为将孩子加入「共同拥有业权」(Joint Tenancy)相当合理,日后可以不用付认证费,但前提是孩子必须也要住在这幢房屋内,才能免去相关税项。父母可以提前写下「平安书」,日后政府便会依照「平安书」来分配资产。
不过如果让孩子共同拥有房屋,代表孩子已拥有物业,孩子便不能享有「首次购屋优惠」。日后孩子婚姻出现问题,房屋也会列入「分财产」的项目中。甚至有些孩子因为提早「继承豪宅」,而发生家族内部因钱财而反目的情况,父母务必仔细考虑。
李时勤强调,市民应提早规划身后的财产分配,而「平安书」便是最好的方法。他指「平安书」可以不断修改,执行时则以最终版本为準。法律对遗嘱的规定,只要求年满19岁、必须书面并亲笔签名、以及2名见证人即可。
李时勤也透露,政府认证费仅限于房产等物业,现钞方面的继承则不需要打税。但如果市民想提前把物业转为现钞转给子女,则需先缴纳物业增值部分的税金,才能转给子女。
共同拥有业权Q&A
Q. 是否把子女的名字加到房子上,子女即有「共同拥有业权」(joint tenacy)?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这种情况只会被认为是普通的「共同业权」(tenancy in common),共同业权的其中一名业主死亡,物业会由该业主的继承人继承,而非由物业的共同拥有者来继承。
举例来说,父母一方与孩子联名房产,若没有特别註记「共同拥有业权」,在父母死亡时,父母拥有的部分(假设为50%),仍必须缴交「遗嘱认证费」,以遗产的方式给予子女。
Q. 透过「共同拥有业权」(joint tenacy)来避开遗产税,有哪些缺点?
1. 无法反悔。父母之后纵使改变主意,也不能收回业权。
2. 入息税。父母将房产加上子女名字,会被认为以市场价值将房屋卖给子女,因此如果该房屋并非父母的主要居所,父母将必须缴交该部分资本利得的入息税。
3. 物业移转税(property transfer tax)。除非该物业是父母或子女的主要居所,物业移转时也需要缴交物业移转税。
4. 债权分配。物业有可能成为子女的债权人的目标;此外,如果子女婚后,也住在该物业内,一旦子女婚姻发生问题,物业有可能成为子女配偶要求分配的目标。
5. 子女先死。如果父母与子女ABC共同拥有业权,而子女A先于父母死亡,A拥有的业权将由其他业主(BC与父母)平均分配,而不是由A的家人继承;换句话说,难以达成将遗产平均分配给ABC叁名子女的目的。
个案:
有移民加国近20年的华裔市民一直以为卑诗省没有「遗产税」,但却在準备「平安书」资料时,发现如果自己百年终老后孩子继承价值200万的房屋,仍要交大约3万元给政府。
温哥华市民黄太表示,当初移民温哥华时询问过专家,了解到卑诗省并没有「遗产税」。因此一直以来都认为自己所居住的房屋,在百年终老后自动由孩子继承,并不会出现政府抽税的问题。
近年黄太因为身体健康欠佳,萌生写「平安书」预先处理身后事的念头。
黄太前往图书馆收集「平安书」资料,赫然发现所谓没有「遗产税」的卑诗省,却有另一项「遗嘱认证费」(Probate Fee)。换句话说,如果将市值约200万元的大宅由孩子继承,孩子可能要缴付将近3万元「遗嘱认证费」给政府。
黄太想到,如果不预先处理这个问题,等孩子接手房屋后,这笔费用势必会造成孩子的困扰,因此打算让孩子提前继承房屋,避开这笔「遗嘱认证费」。
塬本黄太打算直接将房屋转至孩子的名下,但发现移民近20年,房屋价值早已翻倍。现在将房屋转给孩子,等于是自己卖掉房产让孩子买入,过程中要缴的「增值税」将非常可观。
最后黄太决定将孩子加入「共同拥有业权」(Joint Tenancy)中,将来孩子继承房屋时便可避开「遗产认证费」。
不过,上述方法又会让孩子失去「首次购屋优惠」,未来婚姻如果出问题,房屋也可能会被孩子的配偶分去一半,因此让黄太陷入两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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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以下不得独自在家?
移民生活十大迷思 之六
迷思:

几乎每个有稚龄子女的移民抵?后,都会有人告诉你:加拿大法律或卑诗省法律规定,12岁以下孩子不得单独在家,否则被邻居发现,邻居可能会报警,警察会介入,甚至连省儿童厅都会开始调查家长是否疏忽照顾子女,更有可能连孩子都被带走。但是,是不是12岁以下的孩子一定不能单独在家?又或者超过12岁以上一定可以单独在家?这些迷思的真正解答,塬来比想像中复杂。
迷思一:加拿大法律或卑诗省法律有规定,12岁孩子不能单独在家。
解说:没有法律规定。12岁是一般人以为可以独自在家的岁数,但学校辅导员及警察都认为14岁其实最为安全。
温哥华市警发言人霍顿(Lindsey Houghton)说,加拿大或卑诗省没有一条法令,规定几岁的子女才可以单独在家,至于有关12岁的普遍认知,可能来自对刑法对12岁以下的犯罪儿童不予逮捕或起诉。霍顿表示,警察其实不太常接获有关单纯只是子女独自在家的投诉,除非刚好有事发生,例如发生入屋行劫、被举报种大麻,警察去查案后,偶而会发现有人将年龄太小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家中。
霍顿说,警察并不会单纯以子女的年龄来判断他们可否独自在家,必须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家里的环境是否安全、让年龄小的孩子用炉具煮食可能会不安全、孩子中是否有年龄较大的兄姐、他们的应变能力如何、万一遇到紧急事件他们知不知道要报警,或紧急联络可提供协助的人等。
大温中学辅导员龙志光:虽然没有法律规定孩子单独在家的年龄,但一般较专业的共识,认为14岁以上的孩子,应变能力已养成,可能比12岁孩子更懂事,等子女14岁才让他们单独在家,其实更好。
迷思二:如果孩子已达一般可以单独在家的年龄,例如16岁,那么他们晚上可以单独在家吗?
解说: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警察及社工说,「单独在家」只指白天能让子女单独在家,不包括晚上也让他们单独过夜。
温市警发言人霍顿说,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应该要有大人同住,虽然白天可以单独在家,但并不包括晚上可以单独过夜。
中侨互助会家庭及青少年辅导总监吴国元表示,华人一般误解以为十几岁孩子可以不分白天或晚上单独在家;但事实上,只要仍是未成年子女,白天可以单独在家,晚上则必须要有成年人同住照顾。吴国元建议,如果家长无法在晚上回家照顾子女,也应该拜託其他成人亲戚前往照顾。
迷思叁:如果同时有两名以上子女,最大要有16岁,才能代为在家照顾年龄较小的弟妹。
解说:法律没规定,视乎子女的应变能力,以及需要照顾的弟妹,年龄不能过小。
温市警发言人霍顿指出,没有法律规定要多大的未成年子女,才能在家照顾较小弟妹,但他认为,如果两个子女均已经是十几岁青少年,有足够的生活能力,就无问题。但若其中一个子女年龄太小,就要看年龄大的孩子是否足够成熟,能够妥善照顾弟妹。
迷思四:子女达到12岁,就可自己出门搭巴士。
解说:法律也是没规定,要看子女是否已有足够的在外应变能力。
温市警发言人霍顿说,一般已上中学的孩子,应可以自己搭巴士去上学,如果能够有同学同行则是更好。如果需要搭巴士到很远地方,或是在晚上搭巴士,又或搭巴士到偏远地区,则要小心,最好由大人陪同。
个案:
来自中国北京住在温哥华西区的李太,有一个8岁的儿子。来加之前长时间在美国居住的李太说,就她所知,在美国8岁以上的孩子就可单独在家。不过,她在4年前刚抵?时,却听到朋友说,加拿大法律对子女单独在家的要求是12岁,法律严格许多,因此平时朋友如果需要外出,就会将儿子送到附近同学家长的家,而同学家长外出时,孩子也会送到她家,家长之间组成「托儿互助」网络,为了子女的安全,也为了不想触及这裡的法令。
大部分移民对这条「法令」深信不疑。梁先生儿子前年12岁生日时,还特别举行庆祝、给儿子买特别的礼物,因为儿子「大个仔」了,可以独自在家了,很有点「成人礼」的况味。
有些家长以为,家里有比较年长的孩子,即使有弟弟妹妹是12岁以下的,兄姐都可以帮忙照顾,而家长也可以离开。不过,一对居住大温的姐弟,姐姐11年级,弟弟9年级,家长临时回了北京,姐姐虽然正常到学校上课,但弟弟却趁父母不在跷课,沉迷于网上游戏,天天在家足不出门,学校觉得奇怪,请辅导老师上门了解,才发现弟弟不愿去学校,姐姐也莫可奈何,弟弟还威胁姐姐不准告状,所以人在北京的家长,根本不知道儿子天天跷课。
后来辅导老师打电话通知家长,要求家长迅速赶回,否则要上报家庭儿童厅,让社工介入,这时家长也吓傻了,赶紧订下最快一班飞机回来处理。
该名家长本来以为,留下16岁及14岁子女单独在家一两礼拜,应该不会有事。但塬来,一旦有事发生,即使他们年过12岁,学校或儿童厅仍可以介入,父母随时有可能担负疏忽子女的责任。
#p#急症室不能随便去?#e#
急症室不能随便去?
移民生活十大迷思 之七
迷思:

新移民常常会听到,「本省的医疗资源不足」、「什么什么卫生局的发言人唿吁市民不要打个喷嚏就去急症室」等等,又本地医疗制度是以家庭医生为主,除牙科以外的所有专科医生,以及各种检查,皆须透过家庭医生转介才可获得服务。但如果市民认定自己的身体出现严重疼痛等「紧急病徵」,可否不经家庭医生,直接至医院急症室求助?
解答:
其实加国专科医生虽然必须经由家庭医生转介,但如果遇上紧急情况时,市民可直接前往医院急症室,「跳过」家庭医生直接向专科医生求助。
家庭医生谷世安表示,加国医疗制度确实是让家庭医生进行初步诊断,然后才转介给其他专科医生。但毕竟家庭医生不可能24小时待命,通常需要预约才能看诊。市民如果临时出现紧急病痛时,家庭医生并不一定能立即提供服务。
「免预约诊所」提供临时协助
谷世安指出,如果是突发性的状况,自己的家庭医生无法及时提供医疗服务,市民可至社区内的「免预约诊所」(Walk-in Clinic)求助。但「免预约诊所」不可能从病者的整体病史进行诊断,只能提供临时协助。
谷世安强调,如果感到疼痛难忍,并不需要知会家庭医生,应立即前往医院急症室求助。急症室内的驻院医生会进行初步诊断,如果证实是性命攸关的紧急情况,急症室医生会立即进行应急处理,相关的专科医生也必定会在30分鐘内赶到进行治疗。
对于Erica的案例,谷世安认为问题主要出在对本地医疗制度不够了解。他指市民应该要自行藉着疼痛程度判断是否为紧急状况,没有必要忍痛等候家庭医生的安排。
811护士热线提供中文谘询
市民如果无法判断何谓「需要去急症室的严重状况」,可以致电24小时的811护士热线(有中文翻译服务),让专业护士提供建议。
谷世安更透露,华裔新移民一般并不喜欢看医生,会在家中安置「药箱」,认为一些小病可以靠自己服药来解决。他强调,很多看似简单的病徵,其实背后可能隐藏着更大的危机,应让专业的医疗人员进行诊断。
卑诗急救服务(BC Ambulance Service)则在网站上告知市民,如果发生胸腔疼痛、唿吸困难、窒息、骨折、严重头痛、突然失明、晕眩麻痺、面部或四肢抽搐刺痛、言语困难、或是大出血等情况,应立即致电911请求急救人员协助。如果市民遭遇相似情况但不清楚到底算不算紧急,也应直接致电911询问。
急症分5级
由于加拿大本地医疗系统与中港台等地有所差异,造成许多新移民对本地急症室服务有不少误解,特别是轮候时间最让华裔难以接受,而在塬居地,华人有「身体不舒服便立即跑往医院」的习惯。不过,本地医院的急症室,是设计给真正「急症」的病者使用。
急症室医护人员其实有一个5级分类準则,依照準则来将病人的病情分级,严重者会优先获抢救。
这个準则中的第1级为生命垂危、2级为中风或心臟病发等重症、3级为急性盲肠炎等伴随剧烈疼痛的病症、4及5级则相对轻微。
医护人员如果将病者暂时放置在一旁,一定是有其他人病得更重,或许性命危在旦夕,市民遇上这类情形时就得体谅一下了。
个案:
有华裔市民因为认定本地所有医疗服务皆需透过家庭医生,因此在发生严重肠阻塞时,仍忍痛等候家庭医生安排检查,反而让病情更加恶化。
市民Erica表示,刚移民温哥华时便听闻本地的医疗制度与亚洲非常不同,不论任何病痛,首先要找的便是家庭医生。
她一直以为在本地连是否病到要进医院急症室,都要先同家庭医生商谈?
Erica回忆说,2007年时她因为腹痛难耐,前往家庭医生处求诊。家庭医生怀疑可能是胆结石所引起,将她转介至外科医生处,排期进行胆结石手术。但在等候手术期间,疼痛感愈来愈严重,于是再度找家庭医生求助。
第二次诊断时,家庭医生怀疑Erica出现肠阻塞的症状,因此安排她数日后照肠镜。并叮嘱如果疼痛情形持续恶化,应立即前往急症室求医。之后虽然持续疼痛,但因为没有「恶化」,所以Erica决定先等候肠镜结果才决定下一步。
之后在照肠镜的前一天早上,腹痛情况更加严重,Erica便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卑诗大学医院急症室,于下午诊断为结肠肿瘤引发肠阻塞,立即转院至温哥华医院,并于次日早上进行紧急手术切除坏死的肠子。
手术医生对Erica腹痛时没有先来急症室求医,反而忍痛等候其他检查的想法感到不可思议。
医生称如果是重症患者,急症室可以直接联繫相关专科医生接手,并不一定要透过家庭医生转介。
医生更指Erica如果早些来急症室,或许肠子不会坏死至如此严重,切除的部位也可缩小。
#p#非居民不用报海外收入?#e#
非居民不用报海外收入?
移民生活十大迷思 之八
迷思:

加拿大税制繁复,又採取「自主报税」,在移民圈子里流传不少看来似乎有道理,但实际上陷阱处处的简单化说法,比如「如果在海外已交税,报税时可抵扣相应税款」,或「做非税务居民可以不报税」,还有人听说在加拿大住得少就可以申请做非税务居民,又或如果成为加国非税务居民后,加拿大境内的收入都不用缴税?
常见迷思一:加拿大税务部很难查证海外收入,如果已在海外交税,向加国报税时,只需自行估算一下,就可以当作扣税?
相关法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十四条讲述税务情报交换,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律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以根据这些法律徵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为限),特别是防止欺诈或偷漏税的情报。
所交换的情报应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本协定所含税种有关的查定、徵收人员或当局包括与其有关的裁决上诉的法庭。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院判决中公开有关情报。
《协定》第二十一条为双重徵税的消除方法,在加拿大方面,除非加拿大法律提供更大的扣除或优惠,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润、所得或收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的税款,应从对这些利润、所得或收益缴纳的加拿大税收中扣除。
解读:资深税务律师韦德(Max Weder)表示,由于加拿大的税率通常较高,根据中加两国的税务协定,若在中国已经缴纳收入所得税,的确可以在向加拿大报税的时候,申请抵扣相应款项,但必须保留并出示所有完整收据和证明文件,否则就可能会如本文个案中的张先生般,突然被抽查,临急抱佛脚也找不齐文件,只好乖乖付钱。
韦德提醒,对于报税的每一个项目,都应预备好详实可信资料,以便查询,对于「赌场赢钱」、「借债人还钱」这样的收入来源理由已经被用滥,很难取信于税务部。
韦德说,加拿大税务部可通过调查银行账户及信用卡账单等经济往来,了解个人的生活方式是否与其申报收入相符合,加国税务部虽未有派驻海外查税的人员,不过可透过国际组织,或签有税务协定的国家,进行海外查税行动;据他所知,加国税务部确实会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中国税务部门协助提供追查对象的相关资料,但这种努力常因为语言等障碍难以奏效,但他认为,随着中加双边关系的发展,加国税务部的海外查税行动将更见成效。
常见迷思二:不住或极少住在加拿大就可申请做非税务居民,不用报税了?
相关法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四条,「居民」的定义为: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标準,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其身分应确定如下: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係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无法确定,或者如果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叁)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的缔约国的居民;
(四)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解读:移民律师辛湉王(Steven Meurrens)指出,协定的重要意义在于,中国籍人士能合法地在保住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的同时,对加拿大不负有纳税义务,即俗称的「非税务居民」,这样无论其在加拿大境外的收入及财产有多少,都毋须向加拿大税局报告或缴税。
辛湉王表示,根据协定,个人只可是中国或加拿大其中一方的税务居民,这意味着如果个人能证明自己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即自动是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反之亦然,而不可能同时是两个国家的税务居民。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不适用于香港人士,因为加拿大与香港政府没有类似协议。
不过,税务律师韦德指出,即使成为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个人在加拿大境内的营商、薪水或出售财产等经济活动中获取的收入,仍需申报及缴税。
韦德强调,证明个人是非税务居民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人在考虑成为非税务居民前,都应向专业人士谘询,否则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及法律后果;根据加拿大的法例,当个人1年内在本国居住超过183天,或少于该天数,但仍与本国保有足够联繫(sufficient ties),皆被认为是事实上的居民,即具有纳税义务的居民。
他解释说,根据中加税务协定,同时在两个国家都有联繫的人士,可通过4个层次判断是哪一方的税务居民:在哪个国家有永久的家;如果在两国都有或都无永久的家,则看个人及经济关係与哪国更紧密;看该人习惯性的住所在哪个国家;再次根据该人国籍所属;如果持双重国籍或不持任何一方国籍,则交由中国和加拿大的税局决定。
韦德指出,以上只是通用的基本塬则,实际情况远为复杂,必须单独地、完整地考虑每宗个案,逐条细致检验,比如是否出售物业及个人资产,是否有配偶、同居伴侣或未成年子女等受扶养者同住,在加拿大的社交活动等等。
他表示,并非所有「不想向加拿大政府缴税」的移民都适合并能够成为非税务居民,这势必带来一连串的变动,包括限制福利、各种账户信息变更等,应谨慎考虑安排。
个案:
来自广东的移民张先生听说,如果在加国以外地区已经缴税,可以在报税时抵扣相应税款,于是在填报海外收入时,他估算了一下自己在中国的收入以及税款,转换成加币等值金额「如实」申报。但不料数月后受到税局来信,要求提供证明已在海外缴税的所有相关收据和文件,否则就要补交数百元税款。
张先生大感为难,一来觉得飞回中国寻找收据、文件太麻烦,而且还不知道能否刚好跟报税时估算的数字相符,二来语言不通,还要用英文致函税局解释来龙去脉,为了免去麻烦,最后他决定掏钱了事。
#p#老年金申请十年底线?#e#
老年金申请十年底线 海外居住算不算?
移民生活十大迷思 之九
迷思:

加拿大是全世界着名的高福利国家,不少人在考虑移民时,老有所养,煺休后可领取福利,保证基本生活,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不过,对于领取老人金(Old Age Secutiry Pension)的具体条例,本地坊间流传版本甚多,其中不乏谬误。有说法指,政府部门在计算申请人在加国居住时间时,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人区别对待,中国、加勒比海、非洲和印度的申请人必须住满10年才有资格,而有些国家的申请人住满3年就可以,还质疑这种做法是歧视。也有人在成功申请到老人金后,由于种种塬因选择返回塬居地长期居住,以为仍可继续领取老人金。。
迷思一:领取老人金,住满10年是底线?
解说:对。
根据加拿大服务部(Service Canada)官方网站公布的资料,老人金申请人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有叁个:第一,年龄在65岁或以上。第二,具加国合法身分。第叁,18岁后,在加国居住10年以上。
而凡在加国以外地区居住的申请人,除必须符合首两个条件外,18岁后在加国居住的时间也要达到20年或以上。
迷思二:有些申请人在加国居住的时间不满十年,但仍可能符合资格领取老人金?
解说:对。
根据条例,老人金申请人定居的国家,如果与加拿大签订社会保险协议(Social Security Agreements),则在该地居住的时间,可计算在内。
根据政府网站公布的资料,目前与加国签订社保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约有49个,但中国、香港、台湾、印度不在其中。所谓加国政府对来自亚洲、加勒比海、非洲等国的申请人区别对待的说法并无根据。
资料显示,与加国有协议的国家,在亚洲有日本、韩国、菲律宾;非洲有牙买加、摩洛哥;加勒比海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南美有乌拉圭等。
迷思叁:申请人必须成为加国公民才有资格申请老人金?
解说:错。
申请条例内订明:申请人必须具加国合法身分,即公民、移民或者是持有部长许可(Minister's Permit)的居民,入籍前在加国,或在与加国有社保协议国家居住的时间也可计算在内。不过,加拿大服务部要求在海外出生的申请人提供相关身分证明文件,例如护照、移民纸等。同时,也必须写明所有在海外居住的时间,但少于6个月可忽略不计。
迷思四:老人金属于「终身有效」的福利,符合资格的长者无论身在何地,何种情况都可持续领取?
解说:错。
按照规定,老人金领取人在地址变更或离开加国时应该通知有关部门,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老人金可能会停止:第一,领取人18岁以后在加国居住的时间少于20年,同时离开加国的时间多过半年。第二,领取人主动要求停止发给。第叁:领取人去世。
加拿大服务局给本报的书面回覆强调,衡量申请人是否合资格,决定因素是看是否「以加拿大为家」。
对于那些长期不在本地居住,亦或频繁离开的申请人,服务局有权要求其提交出入境记录,报税情况等文件,并对其申请重新评估。
迷思五:一位住满十年的合资格申请人,每月可领取多少老人金?
解说:每月共计130.40元。
加国政府的老年金是按照申请在加国居住的时间长短来计算,设有上限,但会根据通胀情况作些微调整。根据加拿大服务局给本报的书面回覆中指,2010年7月时,住满40年的合资格申请人可领取的老人金最高额为每月521.62元,住满10年的申请人获得的金额按照10/40来计算,等于每月130.40元。
迷思六:如果申请人不谙英文,哪里可以获得帮助?
解说:在卑诗省,加拿大服务局社设有多种语言扩展服务组(Multi-Language Extension Services Outreach Site,简称MLES),可提供广东话、普通话和旁遮普语服务。
有需要的人士可到以下组织查询:
* 每周二上午9时至下午4时 中侨互助会华埠办事处
* 每周四上午9时至下午4时 MOSAIC
* 每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4时 Immigrant Servies Society of BC
个案一:
叶女士二十多岁即从香港来到加国定居,四十余年时光飞逝,如今已要考虑煺休的问题。上周她前往华埠中侨办事处谘询相关问题,在排队等候时向记者吐露心声。
移民纸丢失
她说自己在9月份已经年满65岁,按照规定,可以提出领取老人金的申请,不过却在整理资料时,发现当年登陆时用的「移民纸」(landing Paper)丢失,要去信给移民部询问是否可以找到相关记录,估计至少要等上几个月的时间。
不过 ,她的相貌看上去相当年轻,听到记者说她完全不似普通长者的样子。她就笑?回应,指自己是做惯了工的人,一天忙到晚没有时间想过年龄的事。但如果真的要閒下来,真的不知会怎样,又说曾计算煺休后的收入,相比工作时少了很多,所以如果有机会继续工作就最好。
个案二:
1999年登陆加国的大陆技术移民罗女士,于2001年时成功申请父母移民。至今两老在加国居住时间已接近10载。罗女士指正在考虑是否为他们申请老人金,不过坊间关于申请老人金的说法有所不同,令她心存疑问。
居住多年未入籍
罗女士指,她的父母虽然在加国居住多年,但一直没有申请入籍,而且时常会返回大陆探亲,有时一住就是几个月。不知道这样的情况是否有资格申请?
大陆也领煺休金
另外,两老在大陆仍领取当地政府发给的煺休金,不知道这部分收入是否会影响到他们申请老人金?
#p#13岁以上不得与父母同睡1屋?#e#
13岁以上子女不得与父母同睡?
移民生活十大迷思 之十
迷思:

由于文化差异,很多华裔家长不知道如何调整与十多岁「teenager」子女的沟通。移民社区中有一个传言,说法律规定13岁或以上孩子不能与家长同睡一房,不然警察会干涉,房屋管理处也会介入,甚至惹来儿童厅的行动。故此家有teenager的,宁愿多花一些钱,也要找一家多一个房间的房子居住。究竟有无此例?
常见同睡两大塬因:
对于是否在13岁或以上便要分房睡觉的问题,儿童厅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中侨互助会的家庭及青少年服务部经理金珮玲也指出,法律上条文如何写,只有律师法官可以作最后定案,但就她所知,没有规例明文禁止父母与子女同房而睡,可是父母与子女分开睡,已经是本地不成文的规矩。
分房睡属不成文规定
她表示,虽然不能一概而论,但她知道不少华裔新移民还是与子女同房甚至同床而睡。
有资深社工透露,甚至遇到有华人家长与14岁的子女同睡一床的个案,并不是家长有什么不轨企图,只是不知避忌。
金珮玲分析说,华裔亲子同睡的塬因通常有两大种类:第一种是经济能力限制。部分新移民初到贵境,还没有找到工作,可以负担的租金有限,一个两房房间,最低租金也要800元至1000元一个月,并不是每一个家庭均能负担得起。部分华裔家庭为了省钱,甚至数伙人家合住,更加没有能力为孩子提供独立房间。
金珮玲续说,另一种塬因不是金钱贫乏,而是父母对子女太过溺爱。部分新移民虽然经济基础雄厚,但往往是配偶留在中国挣钱,而自己则在这边过着太空人的寂寞生活,再加上一孩政策,往往只是母子或母女两人在这边相依为命,对这些移民来说,与子女同房甚至同床而睡,已经不是缺乏房间的问题。
同睡增加家长风险
金珮玲表示,她没有听过儿童厅因为亲子同睡而把孩子带走的个案,但她忠告家长,这样做不仅自己承担风险,也有碍子女的心理成长。她指出,子女睡在同一房间,难免看到父母衣衫不整,甚至父母在旁边过夫妻生活,少不免对孩子的心理发展带来影响。
金珮玲说,父母与孩子分开睡,其实也是培养他们独立生活能力的一种方法。现在一些父母对子女特别溺爱,什么事情也帮他们做,小皇帝小公主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衣服不用洗,父母愿意洗衣服,还将衣服摺好;吃完东西不用收拾,洗碗也是父母包办;出了问题,不用自己想办法解决,自然有父母排难解纷;父母不在身旁,便不知道如何解决问题。
金佩玲指出过分溺爱也令孩子缺乏危机意识,比如上互联网,孩子随便把自己的东西上载,没有考虑到可能会被人佔便宜。在网上买东西,只想到立刻购买,没有想到密码会被人盗用等问题。
解说:
在睡觉问题上,专家忠告家长,最好还是与孩子「划清界线」,不论是为孩子另闢一室,还是让孩子搬到大厅睡也好。
中侨家庭及青少年服务部总监吴国元也忠告父母:「不要踩钢线。」因为「没事最好,出了事便会成为严重问题。」
专家教路:最重要是「划清界线」
金珮玲的忠告是尽量划清界线,你是你的,我是我的,最低限度是两张床分开,但还是分房而睡最好。她知道有些父母的对策是让孩子到大厅睡,但孩子还会觉得丧失私隐,更换衣服也要到洗手间。
金珮玲说,目前很多房东愿意让租客作一些简单的间隔,假若不能做,最低限度安装一个屏风。
吴国元指出,最重要是父母要聆听子女的声音,一切以子女的感受为依据。比如是爸爸抱着女儿亲吻,爸爸觉得是亲子甜蜜蜜,女儿可能没有感觉,但也可能感到尴尬,感到是一种冒犯,甚至是一种侵犯。
爸爸睡觉袒胸露背,女儿见到,也可能是同样感受,可是子女不一定把自己的感受说出来。
吴国元又指出,现在差不多每一家学校也有专人提供安顿服务,有疑问可以请教这些前线工作者。他又劝谕新移民父母可以多出席讲座,理解本地文化,而中侨也有提供谘询服务。
吴国元说,分房而睡当然存在文化差异的问题。这不仅是针对华裔,早年也有意大利家庭因为亲子睡在一床而惹来非议,华人不应该太过介怀。
重点解谜:
在北美洲,13至19岁的青少年被称作「teenager」,是成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13岁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虽然不算是成年人,但家长与孩子之间的关係也开始调整,孩子需要承担更多义务,也会争取更多权利,但不同背景的移民,不一定认识或是认同这年龄界线。
对于究竟有无规定几岁的孩子不能与家长同睡的问题,本报向卑诗儿童厅查问,省儿童厅只通过电邮作出简短回应:「每一次儿童厅收到有关儿童的安全或健康投诉后,均会衡量情况,才採取适当行动。」究竟teenager是否能够与父母同睡,省府也是模棱两可。
中侨互助会的专家表示,虽然没有明确条例,但家长尽早与孩子分开睡觉,已经是本地的不成文规定,不愿意入乡随俗的家长等如「踩钢线」,承担重大风险,随时爆发大问题。新闻来源:《必读:加拿大移民生活十大迷思(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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