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税:我在15年初拿到PR身份,六月回国了,至今一直在北京工作,16年没有来源加拿大的收入。我这种情况要把中国的工资折算成加币报CRA吗?问题是我已经报了,,然后CRA来信要我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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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非税务居民案例详解
2014-04-11 01:44:50

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即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常常简称非税务居民,指的是完全切断与加拿大的居住关系,而且上个税务年度完全没有住在加拿大或者呆在加拿大的时间少于183天的特殊居民,

在加拿大的税制下,你在加拿大的纳税义务取决于你的居住状态。如果你是居民,你就要为你从全球范围,包括中国所取得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如果你是非居民,你只需要为你从加拿大所取得的(特定)收入向加拿大纳税(或被扣税),在其他国家的收入不需要在加拿大申报,而无需为你从加拿大以外,比如中国所取得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

自己判断自己究竟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其实是很容易的,因为你自己最清楚你的家是在加拿大还是在中国,如果你的家在加拿大,那么你就是居民,如果你的家在中国,那么你就是非居民,就是这么简单。但是当税务局看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时候,可能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因为他们不是你们家的人,对你们家的情况没有你们家人那么清楚。他们看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其主要判断准则是你在加拿大所建立的居住联系。这些居住联系包括:

一、主要显著居住联系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 to Canada

在加拿大有居所a home in Canada;

在加拿大有配偶或同居伴侣a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in Canada;

在加拿大有受抚养人dependants in Canada;

二、次级居住联系Secondary residential ties

在加拿大有个人资产,例如汽车、家具personal property in Canada, such as a car or furniture;

在加拿大有社会联系,例如图书馆借书证以及各种会员资格等个人财产和社会关系social ties in Canada, such as memberships in Canadian recreational or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在加拿大有经济活动,例如普通银行账户、信用卡等economic ties in Canada, such as Canadian bank accounts or credit cards

有加拿大驾照a Canadian driver's licence

加入了加拿大某省政府的医疗保险health insurance with a Canadian province or territory

另外,你在另外一个国家所保留或建立的居住联系也是用以判断你的居住状态的相关因素。

要知道的是,判断居住状态是把所有的相关因素综合在一起来看全貌,而不是只看个别单独的居住联系。比如你有上面所列举的一项或若干项居住联系,并不等于你就一定是加拿大居民。

身份与居住状态的关系

你的身份,比如是加拿大公民、加拿大永久居民、学生签证、工作签证、旅游签证等等,只能决定你是否有权在加拿大居住,而并不决定你在加拿大居住与否。

即使你居住少于183天,也不一定是非居民身份,要视乎实际情况。例如某人在加拿大居住4个月,在本国仍然拥有房屋和汽车,使用医疗福利;其他时间被公司派往不同国家或地区工作,在海外没有购买任何物业,他仍是居民身份。

如果存在如下之一的情况,就成不了非税务居民,或者又由非税务居民变成税务居民:移居到其他国家去只是为了完成某个合约或项目,期满后马上返回加拿大居住;一年之内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移居到第三国但没有合法居留身份。

举几个例子说明这种关系

例1:李先生是加拿大公民,持加拿大护照。他回流到北京,在北京做生意,每年能赚1千万,这1千万不用向加拿大交1分钱的税。因为李先生的家在北京是中国居民,是加拿大非居民。

例2:赵先生随父母移民来加拿大,入籍后到香港工作,他定期来回加拿大,仍然保持与加国的联系,赵先生被视为税务居民,要为他在香港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

例3:王先生家住台湾,持中华民国护照,在某台湾高科技公司工作,公司经常派他去渥太华、卡尔加里、多伦多、蒙特利尔出差,每次出差都住在不同酒店。但是去年王先生在加拿大累计住了超过183天,所以王先生去年被视同加拿大居民,必须为他的全球收入包括从台湾公司所取得的工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是的,虽然王先生没有加拿大护照,也没有枫叶卡,也没有工作签证,也没有学生签证,但是理论上王先生必须为他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纳税。

例4:张先生刚登陆加拿大时在温哥华买了房子,太太入籍后决定两夫妇回流到上海,儿子留在加拿大读大学。张先生可以申请非税务居民,但他需要处理好加拿大的资产。

他们现在住的房子的处理方式:

1.可以卖掉房子,如果房子是主要住宅,不需要缴税,否则增值部分按照资本利得需要将50%的收入按相应税率纳税。

2.也可以房子将长期(1年以上)租给一家固定公司、团体或个人,而且在租约中有不能让承租者解除合约的条款。找这样的承租者比较困难,因此大部分人会选择把房子卖掉后再离开。

3.子女成年的话,可把房产过户到他们的名下,但房产中不能留有属于自己的房间,即必须处理掉所有的私人物品,以示没有住所;如果父母在加拿大,也可以把房产转给他们,但必须确定他们不需要当事人抚养,否则家庭关系仍然存在。

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的前提条件

如果某人想要成为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可以根据租税协定中的“切断关系条例”(Tie-breaker Rules)来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申请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该国家和加拿大之间必须有租税协定。目前,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有租税协定,台湾和加拿大之间没有,香港和加拿大之间的租税协定还未正式确定,因此香港和台湾来的华人朋友没办法申请。

租税协定对于有海外资产的大陆移民来说,有利有弊。好处在于,有了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的机会;危险之处则在于,加拿大国税局能够通过租税协定,进入中国的金融资讯库调查某人的资产。

要成为非税务居民,还不可以有配偶(或同居)以及需要你抚养的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孩子等留在加拿大。这一点常常容易引起误解,有不少人因为工作需要,必须长期的在加拿大境外工作,只有妻子和孩子在加拿大生活。因为已经失去了枫叶卡,来加拿大时用访问签证出入,所以认为自己不是税务居民。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税务局在考察主要显著居住联系时,首先了解的就是住所Dwelling Place,不管是租的还是买的,只要是此人能合法居住的地方,就属于住所。由于在妻子名下的房屋是“太空人”可以合法居住的,因此属于“太空人”的“住所”。再加上配偶乃至孩子都住在加拿大,“太空人”的三条主要居住关系都符合,自然会被归为“税务居民”。仅从这一点来讲,“太空人”就不能成为非税务居民,尽管他们在国内已交过税,但在加拿大还必须补交差额。

当然,加拿大税局的这套「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模式(即用配偶/住房/依附人任何一项定论)不是成文法中的条款,官方网站的说明只是指引。现在有相关从业人士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案例法的「正常安居」(Ordinarily Resident)模式和加中税务协议的「打破平局规则」(Tie-breaker Rule)模式。以这种模式来判断,一个人可以在加拿大有配偶/住房/依附人而同时又可能是加拿大税务上的非居民。相关的争议还没有尘埃落定,但是没有异议的是,无论“太空人”是否是加拿大税务上的非居民,配偶在加拿大的一方,无论收入是否到交税水平,报税最好不要申请任何福利。

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

满足了成为非税务居民的条件,递交申请表格,大概一个月后,就会收到税局对申请人身份认定的答复。值得注意的是,税局对申请人身份认定的答复是基于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如果有一天税局发现申请人不满足成为非税务居民的条件,税局会对申请人以前的税表进行全面审核,要补缴所有的税款,而且会有利息和罚金。

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时还需要最后一次报税,除了收入要申报外,还要填写全球资产清单和全球资产视同卖出的表格。全球资产清单包括全球的地产、股票、债券、股权、个人物品、收藏品等;全球资产视同卖出表格要列出清单所有财产的税务成本和离境时的价值,税局认定你成为非税务居民的当天,这些财产视同出售,增值部分需要缴交增值税。这笔税和美国的“离境税”虽然不能比,但也有异曲同工之意。

对于加拿大新移民而言,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是件相对简单的事;如果移民来加拿大已报税两年以上的移民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则需要小心规划,最好先找会计师或律师咨询,万一因为申请非税务居民而引起税局的注意,如果以前的税务规划没有做好,就要头痛不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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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在判定是否税务居民的例子上有很多漏洞。tax residency的问题很复杂,建议找专业人士咨询,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找律师。这其中不仅涉及到和加拿大的联系,还涉及到两个国家的税务协定中约定的内容,所以台湾和香港居民在加拿大的情况,未必适用于中国大陆居民,因为税务协定中的相关约定可能不同。
还有一点要说明,没有“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的说法。如果不清楚自己是否税务居民,可以填写相应的表格NR74或NR73,发给税务局,由税务局判定,但这并不是所谓的“申请”。
在加拿大,很多“太空人”都是“非税务居民”。但是因为每个太空人的情况都不一样,所以每个案例都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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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非税务居民案例详解
2014-04-11 01:44:50

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即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常常简称非税务居民,指的是完全切断与加拿大的居住关系,而且上个税务年度完全没有住在加拿大或者呆在加拿大的时间少于183天的特殊居民,

在加拿大的税制下,你在加拿大的纳税义务取决于你的居住状态。如果你是居民,你就要为你从全球范围,包括中国所取得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如果你是非居民,你只需要为你从加拿大所取得的(特定)收入向加拿大纳税(或被扣税),在其他国家的收入不需要在加拿大申报,而无需为你从加拿大以外,比如中国所取得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

自己判断自己究竟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其实是很容易的,因为你自己最清楚你的家是在加拿大还是在中国,如果你的家在加拿大,那么你就是居民,如果你的家在中国,那么你就是非居民,就是这么简单。但是当税务局看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时候,可能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因为他们不是你们家的人,对你们家的情况没有你们家人那么清楚。他们看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其主要判断准则是你在加拿大所建立的居住联系。这些居住联系包括:

一、主要显著居住联系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 to Canada

在加拿大有居所a home in Canada;

在加拿大有配偶或同居伴侣a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in Canada;

在加拿大有受抚养人dependants in Canada;

二、次级居住联系Secondary residential ties

在加拿大有个人资产,例如汽车、家具personal property in Canada, such as a car or furniture;

在加拿大有社会联系,例如图书馆借书证以及各种会员资格等个人财产和社会关系social ties in Canada, such as memberships in Canadian recreational or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在加拿大有经济活动,例如普通银行账户、信用卡等economic ties in Canada, such as Canadian bank accounts or credit cards

有加拿大驾照a Canadian driver's licence

加入了加拿大某省政府的医疗保险health insurance with a Canadian province or territory

另外,你在另外一个国家所保留或建立的居住联系也是用以判断你的居住状态的相关因素。

要知道的是,判断居住状态是把所有的相关因素综合在一起来看全貌,而不是只看个别单独的居住联系。比如你有上面所列举的一项或若干项居住联系,并不等于你就一定是加拿大居民。

身份与居住状态的关系

你的身份,比如是加拿大公民、加拿大永久居民、学生签证、工作签证、旅游签证等等,只能决定你是否有权在加拿大居住,而并不决定你在加拿大居住与否。

即使你居住少于183天,也不一定是非居民身份,要视乎实际情况。例如某人在加拿大居住4个月,在本国仍然拥有房屋和汽车,使用医疗福利;其他时间被公司派往不同国家或地区工作,在海外没有购买任何物业,他仍是居民身份。

如果存在如下之一的情况,就成不了非税务居民,或者又由非税务居民变成税务居民:移居到其他国家去只是为了完成某个合约或项目,期满后马上返回加拿大居住;一年之内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移居到第三国但没有合法居留身份。

举几个例子说明这种关系

例1:李先生是加拿大公民,持加拿大护照。他回流到北京,在北京做生意,每年能赚1千万,这1千万不用向加拿大交1分钱的税。因为李先生的家在北京是中国居民,是加拿大非居民。

例2:赵先生随父母移民来加拿大,入籍后到香港工作,他定期来回加拿大,仍然保持与加国的联系,赵先生被视为税务居民,要为他在香港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

例3:王先生家住台湾,持中华民国护照,在某台湾高科技公司工作,公司经常派他去渥太华、卡尔加里、多伦多、蒙特利尔出差,每次出差都住在不同酒店。但是去年王先生在加拿大累计住了超过183天,所以王先生去年被视同加拿大居民,必须为他的全球收入包括从台湾公司所取得的工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是的,虽然王先生没有加拿大护照,也没有枫叶卡,也没有工作签证,也没有学生签证,但是理论上王先生必须为他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纳税。

例4:张先生刚登陆加拿大时在温哥华买了房子,太太入籍后决定两夫妇回流到上海,儿子留在加拿大读大学。张先生可以申请非税务居民,但他需要处理好加拿大的资产。

他们现在住的房子的处理方式:

1.可以卖掉房子,如果房子是主要住宅,不需要缴税,否则增值部分按照资本利得需要将50%的收入按相应税率纳税。

2.也可以房子将长期(1年以上)租给一家固定公司、团体或个人,而且在租约中有不能让承租者解除合约的条款。找这样的承租者比较困难,因此大部分人会选择把房子卖掉后再离开。

3.子女成年的话,可把房产过户到他们的名下,但房产中不能留有属于自己的房间,即必须处理掉所有的私人物品,以示没有住所;如果父母在加拿大,也可以把房产转给他们,但必须确定他们不需要当事人抚养,否则家庭关系仍然存在。

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的前提条件

如果某人想要成为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可以根据租税协定中的“切断关系条例”(Tie-breaker Rules)来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申请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该国家和加拿大之间必须有租税协定。目前,中国大陆与加拿大有租税协定,台湾和加拿大之间没有,香港和加拿大之间的租税协定还未正式确定,因此香港和台湾来的华人朋友没办法申请。

租税协定对于有海外资产的大陆移民来说,有利有弊。好处在于,有了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的机会;危险之处则在于,加拿大国税局能够通过租税协定,进入中国的金融资讯库调查某人的资产。

要成为非税务居民,还不可以有配偶(或同居)以及需要你抚养的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孩子等留在加拿大。这一点常常容易引起误解,有不少人因为工作需要,必须长期的在加拿大境外工作,只有妻子和孩子在加拿大生活。因为已经失去了枫叶卡,来加拿大时用访问签证出入,所以认为自己不是税务居民。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税务局在考察主要显著居住联系时,首先了解的就是住所Dwelling Place,不管是租的还是买的,只要是此人能合法居住的地方,就属于住所。由于在妻子名下的房屋是“太空人”可以合法居住的,因此属于“太空人”的“住所”。再加上配偶乃至孩子都住在加拿大,“太空人”的三条主要居住关系都符合,自然会被归为“税务居民”。仅从这一点来讲,“太空人”就不能成为非税务居民,尽管他们在国内已交过税,但在加拿大还必须补交差额。

当然,加拿大税局的这套「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模式(即用配偶/住房/依附人任何一项定论)不是成文法中的条款,官方网站的说明只是指引。现在有相关从业人士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案例法的「正常安居」(Ordinarily Resident)模式和加中税务协议的「打破平局规则」(Tie-breaker Rule)模式。以这种模式来判断,一个人可以在加拿大有配偶/住房/依附人而同时又可能是加拿大税务上的非居民。相关的争议还没有尘埃落定,但是没有异议的是,无论“太空人”是否是加拿大税务上的非居民,配偶在加拿大的一方,无论收入是否到交税水平,报税最好不要申请任何福利。

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

满足了成为非税务居民的条件,递交申请表格,大概一个月后,就会收到税局对申请人身份认定的答复。值得注意的是,税局对申请人身份认定的答复是基于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如果有一天税局发现申请人不满足成为非税务居民的条件,税局会对申请人以前的税表进行全面审核,要补缴所有的税款,而且会有利息和罚金。

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时还需要最后一次报税,除了收入要申报外,还要填写全球资产清单和全球资产视同卖出的表格。全球资产清单包括全球的地产、股票、债券、股权、个人物品、收藏品等;全球资产视同卖出表格要列出清单所有财产的税务成本和离境时的价值,税局认定你成为非税务居民的当天,这些财产视同出售,增值部分需要缴交增值税。这笔税和美国的“离境税”虽然不能比,但也有异曲同工之意。

对于加拿大新移民而言,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是件相对简单的事;如果移民来加拿大已报税两年以上的移民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则需要小心规划,最好先找会计师或律师咨询,万一因为申请非税务居民而引起税局的注意,如果以前的税务规划没有做好,就要头痛不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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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有个问题,麻烦大家出出主意:

我在15年初拿到PR身份,六月回国了,至今一直在北京工作,16年没有来源加拿大的收入。我这种情况要把中国的工资折算成加币报CRA吗?问题是我已经报了,填在Line 104 (other employment income),还顺道填了working income tax benefit(不知是啥。。),然后CRA来信要我说明一下雇主的名称、地址、电话、雇员人数等,提供工资条、银行进账等证明收入的材料,一个月反馈,否则disallow my claim,我要不要写封信提供这些东西(加拿大有朋友帮寄)?

如果本来就不用报,那我现在就不用回信了吧?会留下啥不良影响吗?还是被视为自动放弃,也没任何影响?

楼上的绝大多数都在胡说八道。

以你的情况(仅就你说的情况),你是100%不需要做税务申报的。你应该向CRA解释你做了错误申报。

应报不报,应不报却报,都是有潜在问题的。找一个专业人士,仔细问一下。上面的很多回答太有误导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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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有个问题,麻烦大家出出主意:

我在15年初拿到PR身份,六月回国了,至今一直在北京工作,16年没有来源加拿大的收入。我这种情况要把中国的工资折算成加币报CRA吗?对 (http://www.cra-arc.gc.ca/tx/ndvdls/tpcs/ncm-tx/rtrn/cmpltng/rprtng-ncm/lns101-170/104/frgn-eng.html)问题是我已经报了,填在Line 104 (other employment income),

还顺道填了working income tax benefit(不知是啥。。),“顺道填”是什么意思

然后CRA来信要我说明一下雇主的名称、地址、电话、雇员人数等,提供工资条、银行进账等证明收入的材料,一个月反馈,否则disallow my claim,什么claim?

我要不要写封信提供这些东西(加拿大有朋友帮寄)?

如果本来就不用报,那我现在就不用回信了吧?会留下啥不良影响吗?还是被视为自动放弃,也没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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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
发布者:jin zhang,发布时间:2016年7月22日 上午9:05
有些加拿大居民一直是“空中飞人”,他们如候鸟一样,往返于加国与自己的故国。近年来加拿大对居民海外资产申报及税收的稽查越来越严格,那些在国外拥有高资产及高收入的移民心中的顾虑和矛盾也越来越大,他们开始考虑走非税务居民这条路,这样就可以合法地不交加拿大境外收入及资产增值税,但很多人对成为非税务居民要满足怎样的条件,由税务居民变成非税务居民过程中会产生哪些税务后果等都不是很清楚。

想要成为非税务居民,首先需要判断你自己与加拿大是否建立居住联系。比如你在加拿大有住房,在加拿大有配偶或同居伴侣,在加拿大有受抚养的未成年孩子,那么很可能你与加拿大有显著的居住联系。加拿大税局对是否已经断绝了跟加拿大的所有居住方面的联系提出了一些要求。居住方面的联系主要包括:(1)住所;(2)配偶或者生活伴侣(3)接受抚养之未成年孩子。只要你的配偶和未成年孩子在加拿大,那么你就没有切断跟加拿大的居住联系。即使你没有上述情况,如果你在加拿大有个人资产,例如汽车、家具,有银行账户、信用卡等,有加拿大驾照,有医疗保险卡,有社会联系,例如图书证以及各种会员资格,你与加拿大有次级的居住联系。如果你与加拿大有一定程度的居住联系,同时又想成为非税务居民,就必须符合税局的一些要求。

有些移民认为只要自己离开加拿大,长期不在加拿大生活就是是非居民了, 之后也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可能若干年之后, 税务局并不认可他的非居民身份, 要求申报离境以来的海外收入, 补缴税款及利息和罚款。如果想在离开加拿大之前时没有后遗症,不想税局找麻烦,最好申请非税务居民身份,填写一份NR73表格,由税局来决定你是否是非税务居民,这个表格叫作离境居住状态判断表 Determination of Residency Status ( Leaving Canada )。这个表格需要填写的内容还比较多,比如需要你在填加拿大这一年你居住多少天,你在其它国家的居住和工作状态,你加拿大的联系,包括你在加拿大的房屋、汽车、驾驶执照、工作、银行帐户、RRSP、信用卡、电话号码等等,都需要详细列举。

加拿大税务局通常会给你一封意见信,告诉你他们的意见。通常税局的回复会包含如下内容:按照我们的意见,你和加拿大没有维系显著的居住联系,因而我们认可到何年何月你是加拿大非税务居民;作为非税务居民,你在加拿大的利息,分红,租金收入等可能会有预扣税;当你离开加拿大时,以前作为税务居民期间的某些类别的资产被视同卖出,更多的信息,请参见T4056指南;你居住状况变化会影响你在加拿大的税务优惠比如牛奶金,消费税退税等。

一旦你被批准成为非税务居民,你需要办理如下事宜:将你非居民身份的变化通知有关机构 和个人。比如, 通知银行将投资收入按非居民扣税,而不再发放 T3 和 T5 表;把你所有的市价超过$25,000的全球资产清单包括全球的地产、股票、债券、股权、个人物品、收藏品等报告给税局;把所有全球资产视同卖出的资产明细包括取得的年份、成本、现在市价、资本增值等报告给税局,税局认定你成为非税务居民的当天,这些财产视同出售,增值部分需要缴交增值税。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时还需要最后一次报税,要在 T1 税表的第一页下面注明成为非居民的日期。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理财建议,若需财务规划建议,请联系作者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作者:张进,CFA,CFP,特许金融分析师,加拿大注册财税规划师。联系电话:647-686-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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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有个问题,麻烦大家出出主意:

我在15年初拿到PR身份,六月回国了,至今一直在北京工作,16年没有来源加拿大的收入。我这种情况要把中国的工资折算成加币报CRA吗?问题是我已经报了,填在Line 104 (other employment income),还顺道填了working income tax benefit(不知是啥。。),然后CRA来信要我说明一下雇主的名称、地址、电话、雇员人数等,提供工资条、银行进账等证明收入的材料,一个月反馈,否则disallow my claim,我要不要写封信提供这些东西(加拿大有朋友帮寄)?

如果本来就不用报,那我现在就不用回信了吧?会留下啥不良影响吗?还是被视为自动放弃,也没任何影响?


3年前我和您完全一样的情况,你就把CRA的那张纸填好,寄给他们就行了,过段时间 NOA 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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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绝大多数都在胡说八道。

以你的情况(仅就你说的情况),你是100%不需要做税务申报的。你应该向CRA解释你做了错误申报。

应报不报,应不报却报,都是有潜在问题的。找一个专业人士,仔细问一下。上面的很多回答太有误导性了。
楼主拿着健康卡,银行开户时也没说明需要开成非税务居民账户的,这都算是非税务居民?也不需要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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