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俗(现实)世界没有法外之地,这是法治(Rule by Law)的基本要求之一,根本没有必要质问或者描述“民主墙”乃至互联网是否应被法律所管辖。这个问题讨论了半天,又转回到了一个基本点: 港独诉求在香港的合法性问题。基本法: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大概意思如此,也许非原话)。 这条的含义是香港的独立举动不会被法律所接受,不可以以其他公民权力为由对之进行维护。对港独的限制性法律会在另外的低层级法律中找到或者解释,比如《刑法》,违反者将会受到惩罚。但港独诉求与港独行为是不同的,港独诉求可以理解为对现有法律的不满或者挑战(Challenge),而非暴力挑战法律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很正常和通常的行为。发起港独诉求的人认为其挑战行为属于公民权中言论自由范畴,这时候只要没有法院对言论自由在这个问题上的划界给出否定性的答案,他们的行为就具有合法性。这是我对这个事情的理解,欢迎法律专家或者了解香港法律的人士指正。
香港政府对此事件表态,作为行政机构很应该,但无论其态度如何,都不构成约束力,因为香港是:Rule by law。学校和学生会各自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发布自己的规则。作为非公共领域的法律界定,这个很难一下说清楚。
香港政府对此事件表态,作为行政机构很应该,但无论其态度如何,都不构成约束力,因为香港是:Rule by law。学校和学生会各自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发布自己的规则。作为非公共领域的法律界定,这个很难一下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