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角度来说,成为了永久居民后是完全有权利选择自己想要居住的省份的,这个是人权。
如果追溯,只能追溯您朋友在申请中是否存在“misrepresentation”,即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了虚假信息(例如在某省份的居住意图上撒谎),但是这个被追溯的还是相对较少的。
不过一登陆就马上搬走肯定是不好的,因为如果万一追溯起来,从行为上来说很难解释。
听说签了schedule 4表明居住意向了 但没有签那种mandatory的(类似曼省萨省?)一般要看自己跟提名省份的pnp合约...
那就走呗,管那么多。赶紧去多伦多温哥华买房。。。听说签了schedule 4表明居住意向了 但没有签那种mandatory的(类似曼省萨省?)
居住协议具体指什么呢 她说没签过 就只有一份schedule 4的意向定居声明
懂了!谢谢大神!她会这么担心是因为有个人跟她说入籍申请的时候递交税单 结果移民局找cra核实后认为他没有在提名省待过 所以让他去呆两年再申请入籍
感觉干货!太有用了!谢谢!!看看英文版加国宪法第6条。查一下加国法院的案例,有一功能,输入加国宪法第6条,网站上会出现与第6条有关的所有案例。(加国最高法院(三审)的案例查询是免费的。(你一定能找到对你非常管用的相关案例)(这也是学习,你一定可以学到很多,通过实例,你会更好的了解这个公平,公正的社会,会有很大进步)按程序,投诉入籍的有关上级。不同意入籍部门对你入籍申请的处理意见。你一定赢。都是忽悠,瞎唬。最后一招,找个律师。你了解一下程序。英文好的话,可以自己以程序维护宪法给于每个生活在加境内的居民的迁徙权力。你玩真的了,想叫你回提名省待2年的人,会换个人把你的事了结的。想有个亲身体验,就找个律师,如你真有律师了。。。入籍部门会找个理由,把你的事解决的。建议现在你在去入籍部门重新申请。谁不受理,记下名字,要他给出理由。。。最好,要入籍部门给你个书面的拒决文字。。。到了这一步,你会发现会出现变化的。哪里有工作就去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