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中国法律是在保护未成年人,还是在保护坏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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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国法律是在保护未成年人,还是在保护坏人啊》的相关评论
01
最近一段时间,有两条新闻一直让我心里的愤怒、质疑、无奈等情绪挥之不去。
第一条是陕西蓝田四个未成年男生,在课间休息的时候把一个女同学拖到了男厕所里实施了强奸。这四个畜生得到的惩罚是,转到工读学校就读。
没了。从当地政府发布的消息来看,“转到工读学校工读”就是他们受到的唯一处罚,甚至这么严重的一起恶性案件,“不够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相关的法律条文我看过,我的阅读能力基本上能够过关,我也知道,这些决定都是符合相关法律的。法律就是法律,不管你说什么从古到今,说什么其他郭嘉,说什么血亲复仇,说什么设身处地……这些话都没用,因为法律摆在这里。
02
第二条是前天一审判决的王振华猥亵9岁女童案。
是的,认定的是猥亵,不是强奸,然后按照猥亵女童的上限,判了五年。
判五年的结果出来之后,王振华公司的股票大涨,据说他的身家一举增加了二十多个亿,真特么的让人觉得讽刺。
王振华是去年7月被批捕的,如果这个刑期就是最终判决的话,那么最多4年之后他就将恢复自由。一个显而易见的假设,假如他还能获得减刑的话,那么更快。
那个时候,被他侵害的女童,很有可能依然还是未成年。
这样的事情,是何等的卧槽。
更让人觉得卧槽的是,他的律师团队,在帮他申请二审的无罪辩护。
03
这一切都是在法律的框架里进行的,让你找不到一点办法可言,甚至从王振华这个案子里,你都能感觉到检方的努力——他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想要给予这个禽兽最严重的惩罚,但是依然无能为力。
五年,已经是他们能够拿出来回报公众愤怒的最大诚意。
我一直有一个非常朴素的认识,不知道正确不正确。
我们的法律,是用来保护守法者、惩罚不守法者的,用我们古老的话来说,是用来“惩恶扬善”的。
这里面有一个逻辑关系,你必须要惩恶,才能做到扬善。
但是,在这两起针对未成年人的恶劣侵害案件里,我没看到惩恶,我当然也看不到扬善。
04
在陕西这个案例里,强奸行为的施加者和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结果受害者不了了之,强奸者转了个学继续读书。
我看来看去,这样的结果都是保护了那四个禽兽。
他们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不用坐牢,甚至可能因为“不予立案”,连他们今后的档案上都不会有任何记录,就这么轻描淡写地把这起恶行抹去。
而且,今后有很大的概率,这四个禽兽会把2020年的这一起兽行当成自己吹嘘的资本:“老子当年在学校强奸了一个女同学,全国都知道,但是什么事儿都没有!你说我牛逼不牛逼!”
荒唐吗?愤怒吗?
没办法,这就是今天埋下的种子。
05
本以为施加兽行的成年人受到的惩罚会重一些,但是现实还是那么无奈。
2014年7月,郑州一个大学生跟朋友一起,售卖了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被判了10年半。
我之所以把这个案例拿出来讲,并不是替这个大学生喊冤,也并不是认为售卖燕隼的事情不该受到这么重的惩罚。
我只是觉得,对女童的保护力度,听上去还不如16只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我不知道在这起案件中,有哪些人在暗中得意洋洋地笑,但是我想,任何一个有点良知的人,都应该感到一种彻头彻尾的悲凉。
我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就是,我们口口声声的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这么多层出不穷的未成年人受害案里,真的把她们保护到位了吗?
这特么是在保护未成年人,还是在保护坏人啊……
对未成年犯罪的惩罚全世界的法律都是这么操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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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的法律是保护有钱有势的人的。像这种畜生就不应该按照什么猥亵罪量刑,应该直接按照强奸罪处理。搞这个猥亵的罪名完全是给这帮畜生一个降低刑法处罚的机会。其实对于未成年者,无论是猥亵还是强奸都对其身心造成巨大影响。而且对于社会影响也及其巨大。所以这类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应该直接按照上一级罪名处罚。这样才能做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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