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条件解除日前,买方可以通过经纪以书面形式(release for sale或者addendum)告知卖方合同不继续履行。另外,一般买卖合同会有这样一个条款:求问有经验的朋友,买家没有交定金,也没到解除条件日,只是验完房后感觉很多问题,就放弃了。卖家不同意解除,这种情况如果过了解除日期,买家需要有任何法律后果么?
好的,买家已经书面告知,已经签属了放弃offer的书面材料,那就不必担心后续问题是么?关键,卖家迟迟不签属,这种情况咋办?买家可以不理会是么?卖房经纪现在咄咄逼人,有种强卖的感觉在条件解除日前,买方可以通过经纪以书面形式(release for sale或者addendum)告知卖方合同不继续履行。另外,一般买卖合同会有这样一个条款:
The above subject clauses are for the sole benefit of the Buyer and may be waived unilaterally by the Buyer in order to proceed with completion of the contract. Should these subject clauses not be removed from this contract by notice in writing to the Seller or the Seller's Agent by mm/dd/yyyy, this contract shall be null and void. 这个条款就是明确买方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的。
如果在SUBJECT REMOVE DATE前买方放弃,无需要向卖家提供理由。因为双方签订的只是一个有条件的合同,现在条件不符合,无论是验房结果不理想还是贷款无法批准,卖方都没有权利追究买方的责任。一般合同里都会注明SUBJECT ONLY BENEFIT TO BUYER的部分。好像没有听说过卖方不同意的说法。如果已经SUBJECT REMOVE了,且买方已经支付了保证金,那么必须双方同意才能解除合同。如果买方单方面放弃的话,卖方可以在房子再次挂牌卖出后向违约买方追偿两次价格的差价(如果第二次价格低于第一次价格的话)。但这通常需要卖方通过诉讼才能获取差价。BC有案例,买方支付定金后违约,卖方第二次价格比第一次低了将近600K,后来法庭要求违约买方支付差价另加所有的司法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