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一个:
加拿大公司法概况
加拿大宪法规定,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同时具有对企业立法的权力。联邦政府所颁布的加拿大公司法 (Canada 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又称CBCA),是一部与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接轨的现代公司法规。其主要内容经过各省商业厅的模仿也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各省所制定的公司法之中。例如,位于加拿大工业中心的安大略省的公司法(Ontario 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又称OBCA), 其内容和联邦公司法几乎完全相同。一个公司受哪部公司法制约取决于它是在哪一部公司法之下注册成立的。过去,注册联邦公司较为昂贵,许多小公司因为只在省内运作,往往注册一个省级公司。省级公司与联邦公司在税收方面无任何差异,但是联邦公司在任何一个省份拥有办公地点并开展业务,省级公司只限于在该省运作。近年来,联邦政府大大简化了注册联邦公司的程序,降低相关费用,使联邦公司越来越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以下对公司法的概述均以加拿大联邦公司法为准。
1.公司成立。成立一个公司首先要由创办人(incorporator)向公司局递交注册书(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注册书必须写明创办人提议的新公司名称(proposed name),公司总部地址,首任董事会成员名单,各类股票权益和业务范围等等。若业务范围和股票转让受限制,则必须在注册书中注明。另外,创办人还要作公司名称查询,以确保提名未被占用,查询报告连同注册书要一起递交给联邦政府。政府一般在2至4个工作日之内便会给以回复,并颁发注册证书。
2.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成立之后,律师会起草一些基本组织文件以确立公司内部组织结构(Organizing Resolutions)。这些文件会正式确认董事局成员,公司股票的分派,公司内部章程(By-Laws),管理层人选及其各自的权利。除此之外,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订立股东协议,相互约定彼此之间的其它权力和义务。
3. 董事局。加拿大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并没有法人代表的概念。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其职能是选举董事局,批准董事和主要管理层的报酬并讨论通过年度财政报告。董事局产生之后,对公司运作全面负责。董事局可以设董事长,其权限由公司内部章程决定。董事局会议并不一定会定期召开,但一般公司规定重大决策必须有董事局批准才能生效。作为公司董事所肩负的责任和义务很多。首先,董事对公司有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董事必须忠实地为公司服务,不能侵害公司利益。例如,董事不能与该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竞争。又例如,董事若获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商机,必须把此信息透露给公司而不能独自占有。另外,董事还必须承担财务风险。虽然有限公司对股东的个人财产起到保护作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作为董事必须承担以下财务责任:第一,税务责任。若公司逃避税务责任,特别是物劳税(GST),代扣税(withholding tax),则董事必须负责向国税局偿还税款;第二,员工工资。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董事则可能被要求做出私人赔偿;第三,其它违法行为。公司若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或其它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知情不报或故意纵容的董事都有可能被追究个人责任。所以说,当董事并不是一件轻松差事,特别是那些有资产,有名望的人士都不会轻易接受董事职位。
CBCA要求加拿大居民或公民占董事局成员的比例不能低于25%。OBCA要求要求加拿大居民或公民占董事局成员的比例要大于50%。如董事局人数在2位以上,居民或公民在董事局中所占比例必须为大多数。因此,海外人士在加拿大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常常要为找加籍公民作董事而费尽周折。一方面,董事责任重大不能轻易托付给他人,另一方面,很多专业人士因惧怕风险而不愿当董事。为了结决这个问题,CBCA和OBCA都有条例,允许公司股东作出特别股东宣言(Unanimous Shareholder Declaration)剥夺董事局一切权力,由股东直接领导公司。这样,公司董事局行同虚设,董事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个人风险。
本行律师认为,这种特别股东宣言只适用于联邦公司。原因是许多给董事添加责任的法律都是联邦立法,根据加拿大宪法中的"优先原则"(Paramouncy Doctrine),联邦法律凌驾于与其冲突的省级法律之上。因而由省级公司法允许所制定的股东宣言不能保护董事不被联邦法律追究私人责任。
4. 管理层。管理层由总裁(president),总书记(corporate secretary),财务主管(treasurer)组成,常有的职称也包括执行总长(CEO),财务总监(CFO),他们的官职,责任和由公司章程中明文规定,或在与董事局之间的合同中确认。管理层直接向董事局负责,不向股东直接汇报。
5.保护小股东。公司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一股一票的民主式管理,只要掌握51%有投票权的股票(voting share),便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出董事局。上市公司要受到证监会和其它政府部门的监控,非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就只能仪靠董事局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董事局往往被大股东所控制,那小股东如何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投资不被大股东侵占呢? 第一,公司法本身规定董事局不能随意发行股票给大股东,必须给小股东对等的股票认购权,小股东的股权不能被无端稀释。第二,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对账目进行审计;第三,公司内部重大事件,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出卖公司主要资产,都需要经过持有2/3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实施。但是,这些手段不能防止股东之间因为相互猜疑,排挤,最后闹到水火不容的地步。
若大股东运用自己掌控的权力压制小股东,并把他们赶出管理层,小股东可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受到保护(oppression remedy)。法庭常用的保护手段包括要求大股东恢复小股东职位,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小股东股票,出售公司资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股东,或是指派监控人监督公司日常运作等等。这些保护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捍卫了小股东的权益,但实施起来相当复杂,昂贵。很多商业评估专家都认为,公司的股票在小股东手里,其价值比在大股东手中应打折扣(minority discount)。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很多股东会在公司法的基本条款之外,以股东协议(shareholder agreement)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做进一步的约束。
6. 股东协议。股东协议的内容五花八门,宗旨都是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利润分派,人事制度和重大决策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另一个常见条款是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用何种机制来购买对方股票,这样,产生纠纷时就可以依靠股东协议中规定的机制相互收购股票,从而避免一场昂贵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