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上大事儿了,同学们给出出主意吧

回家突然收到一个账单,说是来帮我把房顶的漏水给修好了。之前我只是给他们打过电话,问问情况,大概价格。
后来(4月初)给我来过一个电话,问能不能来,我说上面还有冰,以后再说。他们说那就月底再说。
之后就再没联系。昨天回家就受到个账单,说是给修好了。这不是霸王吗!
我是要给他们电话理论一下,还是就不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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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突然收到一个账单,说是来帮我把房顶的漏水给修好了。之前我只是给他们打过电话,问问情况,大概价格。
后来(4月初)给我来过一个电话,问能不能来,我说上面还有冰,以后再说。他们说那就月底再说
之后就再没联系。昨天回家就受到个账单,说是给修好了。这不是霸王吗!
我是要给他们电话理论一下,还是就不理他们。。。。


看来当时你没有说不,人家就当成预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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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检查一下收费的清单,看看和你之前询价的项目是否相符;看看维修的质量是否满意。
你有维修工作的知情权和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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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约吗? 安省的这些服务都要求有书面的东西.
如果他们做了按市场价给他钱,没做的话坚决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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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赢不了的,人家可以claim说把当初的negotiation就是正式的offer了,除非你有录音能证明他是lie in bad faith那样才可以什么事情没有。不然的话,如果法官认为对方可信,那么合同成立,按照当初negotiate的价钱付钱。即使法官认为你可信而对方会错意了,法院一般也会认为是对方善意的理解错误而非恶意,那么虽然合同不成立,但按照Tort law里面的no unjust enrichment原则,法官会让你付他工作的fair market value,但他bill你超过市场价的部分不用付.
楼上说的对,你必须确定人家真的做了且做好了才需要付钱。
有时间的话这样也可以,不过那得闲的蛋多疼才能这么耗啊。
 

中国好声音

这名字俗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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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支持付款的呢。
 
B

BRASSEURS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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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赢不了的,人家可以claim说把当初的negotiation就是正式的offer了,除非你有录音能证明他是lie in bad faith那样才可以什么事情没有。不然的话,如果法官认为对方可信,那么合同成立,按照当初negotiate的价钱付钱。即使法官认为你可信而对方会错意了,法院一般也会认为是对方善意的理解错误而非恶意,那么虽然合同不成立,但按照Tort law里面的no unjust enrichment原则,法官会让你付他工作的fair market value,但他bill你超过市场价的部分不用付.
楼上说的对,你必须确定人家真的做了且做好了才需要付钱。
有维修项目的验收签字确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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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突然收到一个账单,说是来帮我把房顶的漏水给修好了。之前我只是给他们打过电话,问问情况,大概价格。
后来(4月初)给我来过一个电话,问能不能来,我说上面还有冰,以后再说。他们说那就月底再说。
之后就再没联系。昨天回家就受到个账单,说是给修好了。这不是霸王吗!
我是要给他们电话理论一下,还是就不理他们。。。。

问题解决了,就不要拖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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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他们。
来电话就据理力争。这不丢人。也不用担心。
不过,修的怎样?值吗?自己能修吗?
 

葵花法律sunflower

葵花付英律师
这事不算大,天塌不下来。保持淡定平常心。呵呵

  葵花付英律师

  呵呵,正好自己家的HOUSE在这个冬天也遭遇了屋顶渗漏问题。因上次屋顶大修是2007年,从前卖家手上拿到的保修单上显示保修期间10年,即前维修公司仍在保修责任期间,这几天联系到了他们,并作了安排在本周末进行维修。此期间,也与不同的屋顶公司作过沟通,对屋顶维修业务有了一定的认识。

  关于屋顶维修,最普通的正常程序大致是这样走的:
  首先,房主先联系几家的屋顶公司,介绍屋顶渗漏情况,询问大概需要钱,保修期间是多少。
  各公司的人会根据房主的描述,大致介绍自己的服务,如将如何进行维修、维修后保修期限是多久,进而会要求到现场查看。
  请注意,现场查看,这是必须的。家里的屋顶,是一个很大范围,但渗漏通常是发生在小范围。工人不进屋内先查看渗漏的具体位置,是不可能开工的。只有神仙才有这个本事,凭感觉能知道渗漏准确位置,然后直接上房揭瓦。呵呵。除非,他们是把整个房顶全掀了重来。但根据楼主的描述,全部掀开重来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按这边的工程进展,掀掉整个屋顶再重来,一时半会完不了工,房主和周围领居要是压根都没觉察到,就真见鬼了。
  然后,现场勘验后,各屋顶公司会向楼主提出方案,如是局部修理,还是全部修理。局部修理的具体位置是哪里,需要用什么材料,费用多少等;全部修理的报价又是多少;保修期间是多少等等(修屋顶,保修期间通常为十年,也有十五年的,也有五年。也有的是分开算,如有的公司是材料保十五年,工作保五年)。达成一致,各公司都有自己的格式合同,双方开始在格式合同上填空,签订合同,开工。达不成一致,各自走人。
  随后,开工,验收。合同,签字,结帐。不合格,屋顶公司再接再励,继续完善。

  关于合同的订立、成立及生效,并不复杂。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根本不能成立。例如:四环楼主所述事件中,四环同学向屋顶维修公司电话咨询维修价格,属于要约邀请行为,连要约都不是。4月初,公司电话来问“能不能来”就算是一个要约,四环回:“上面还有冰,以后再说。”这个不构成承诺。双方并未完成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不成立。至于后来若这家维修公司真的来修了(假定不是骗子,这种情况不排除),是以行为作出另一个新要约,四环同学压根不知道,也不认可,那就没有承诺,合同还是不成立。最后如何处理呢?先附一些相关知识,呵呵,大伙继续探讨。

  相关知识:
  
  1、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特征为:①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②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③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④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⑤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一般被定义为:“以一定契约之成立为目的之确定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就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和他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3、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向要约人作出同意按要约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与要约结合,方能构成合同。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但受要约人必须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件,如果对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件并没有表示接受,则意味着拒绝了要约人的要约,并形成了一项反要约(新要约)。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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