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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付英律师:【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东进,东进,向未知世界前进!一个女法律人眼中的加拿大(2016年11月1日更新)

回复: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声援�

  打开电脑,全是好友们的紧急留言。友们的脾性我太熟悉,为他们执着的追求而自豪。声援中。。。

  法院领导食言而肥 死磕律师绝食减肥



  北海银海法院驱逐律师事件又见新闻通稿出炉,敏涛几问:
  1、律师发言缘何总被法官打断和制止?
  2、纪委办案难道不能质疑和讯问?
  3、法官剥夺律师辩护权依据何在?
  4、法官限制和打压律师辩护,律师难道不应抗议和声讨?
  5、见多了通稿说谎,督促公开庭审录像,还原事实,到底是法官枉法还是律师违法。

  

同情十声援!中国没有真正的法官,领导手中的权力才是法律的裁判者!律师沦落到去法院门口绝食斗争,这场面只可能发生在中国了。记得上学时去北大法学院听一个律师作演讲,因为他是刑辩律师他担心某一天自己也被辩入大牢中所以要游说于各大高校,让更多的人认识他为以后的不测打下人缘基础。我当时就觉得这是什么世道?太不安全了。今天又看到律师这样的遭遇。心中悲切万分!
 
最后编辑: 201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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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付英律师
回复: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声援�

同情十声援!中国没有真正的法官,领导手中的权力才是法律的裁判者!律师沦落到去法院门口绝食斗争,这场面只可能发生在中国了。记得上学时去北大法学院听一个律师作演讲,因为他是刑辩律师他担心某一天自己也被辩入大牢中所以要游说于各大高校,让更多的人认识他为以后的不测打下人缘基础。我当时就觉得这是什么世道?太不安全了。今天又看到律师这样的遭遇。心中悲切万分!

:wdb9:呵呵,虽然悲壮了些,但都是心中有梦的人,梦在,希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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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中国首位彻底公布个人财产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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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只有一句阿弥托佛



  短短一段,一切尽在不言中。

  今天,天晴,阳光真好!近日在为一个重要案子作准备。案情牵扯到我的故乡,法律意见书写了整整近四十页。

  说起故乡,人就会情不自禁地泪眼婆娑起来,离开已经很多年了,一直没有回去。想着,如果这次我必须亲自出庭的话,一定要去看看当年的那些老朋友们。考虑时间太紧,就先拿起电话开始预约。呵呵,老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年近六、七十岁老太太们,别小瞧她们,在当地都是干得出色的响当当的女企业家,同时也是省市的政协委员或是人大代表,一个比一个泼辣,开起会来,男领导和男老板们只有当三陪的份,根本没有发言权。 以前我总叫她们是悍妇兵团的。

  电话一接通,我才反应过来,麻烦大了,要照她们的安排,我十天半月也脱不了身。哈哈,只好说,情况特殊,批发着聚一次吧,我作东。结果,老太太们撒起泼来,昏,落得我被教训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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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在Montreal的中国画家先生和他的作品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在Montreal的中国画家先生和他的作品​



  先生王丰,专业是中国国画的人物写意。那个年代的他们,专业选拔太严格,但他们有一个特权,进入高校无需英语成绩,美死这帮帅呆呆的孩子们了。

  那个年代,要想进入到那样的专业学府,要多难有多难,但可喜的是导师们要多优秀有优秀。对比现在,动辄美术学院的一级,批发着招生好几百人甚或上千,那时美术学院的学生真的是凤毛麟角。先生入校时,一年一级只有一个班,一个班只有十二个学生。

  导师们在中国国画界都太有名气太优秀了,可难得可贵的是导师们的敬业和对学生的爱怜,尤其是对天份高的弟子们,他们所给予学生的慈爱常常胜过父母。大师级的导师们并非常人想象中的那么浪漫洒脱甚或在生活上放荡不羁,他们治学严谨,勤奋刻苦,家庭幸福,夫唱妇随或妇唱夫随。同为画家,须眉不让巾帼,巾帼也不让须眉。他们有些象顽皮的孩子,为了争夺一位优秀的学生作嫡传弟子,他们相互之间居然会斗气。现在回想,忍俊不住时,让人感慨,现时的中国美术界,哪里还能再寻到这般可爱的恩师们。如今的他们,已经老了,昔日手牵手的师傅师母们,几多撒手归西。

  先生所在那个年级很特别,名为向教育部特批来的从未有过的实验班,中国国画人物写意,学制定六年。同学大多来自声名赫赫的世家,个个风华正茂,才华横溢。可叹的是,时至今日真正还以画为业的仅有两位,一位继续在美院做着教授,一位,就是我的先生,来到了蒙城。临离开北京时,去给恩师们逐一告别,已经八十六岁的周先生叨叨着:”王丰去了就快回来吧,搞国画得回中国。我还等你一起采风写生!小付你也是,你的根在这里,不要把自己的世界放小了,扎下基础就回来。“想起那些温暖的叮嘱,泪眼婆娑。先生承诺着,一定不会停了手中的画笔,等新集出来,定先向恩师汇报。

  先生的恩师们喜爱先生,因为他不仅有极高的天份,而且他是最勤奋的一个学生。恩师们爱屋及屋,因爱先生,而给予了我同样的师徒之爱。只悔曾经的我们都太年轻,不知道珍惜那些多么难得的机会。但就是这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他们总是第一时间伸出温暖的大手,给予有力的帮助。记得,那年,我太需要一个宁静的环境著书立说,周先生听到,二话没说,把自己紧靠北图的大画室腾了出来,借给我好长时间,每天还给我送好吃好喝。宝贵的那段时光,让我写出了一千多万字的葵花法律系列丛书!后来画室要撤迁重建,周先生拍了好多照片,还把我们叫回,一起又拍了照片留作纪念,说着:”知道吧,这里是我和金先生一起搞创作五十年的地方,也是你们两个奋斗过的地方。是风水宝地!“

  先生来到蒙城,运用着扎实的国画水墨功底,使用着油画的材料,关门自修。每日除了带狗狗去跑步,和外界几乎没有任何接触。就是有好友来家拜访,也多只打个招呼,就回屋自闭。好在友们都能理解,画家这玩意,创作期间,就是精神病!包容了这些不近人情的怪异。终于,今天,他告诉我们,心和手都放开了,我们都释然了。

  美好的东西,需要分享。传上来几幅他的近作,大家伙一起欣赏吧。



 
最后编辑: 2013-06-24
回复: 东进,东进,向未知世界前进!――一个女法律人眼中的加拿

看到第6页 103楼,“在蒙城这个地方,只说法语的人,干的都是最底层的工作,也就地铁站的售票员和电力公司的工人。”

很不赞成楼主把工作分成三六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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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东进,东进,向未知世界前进!――一个女法律人眼中的加拿

看到第6页 103楼,“在蒙城这个地方,只说法语的人,干的都是最底层的工作,也就地铁站的售票员和电力公司的工人。”

很不赞成楼主把工作分成三六九等。

呵呵,抱歉。。。文字可能造成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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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答xq1998 欣赏艺术

作者: xq1998
在加拿大还能坚持艺术创作,不容易,钦佩。
不过总觉得现代艺术有一个误区,就是大部分普通群众看不懂,不知道啥意思,而所谓专家的解读估计连作者都没有想到过。
  NICOLAS POUSSIN说过: “我用来多长的时间来完成一幅画,你们就必须要用一样长的时间来理解。” 艺术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件作品是只用来看的。

  我自己常常鼓励学生们积极参加到葵花法律经典案例的PK活动中,鼓励他们大胆地挑我的刺,不要惧怕出错,不要惧怕权威,我鄙视那些只知道直接看我的法律意见而一言不发的人。有学生向我解释:我不懂,懂得不全面,怕出错,被人笑话。我告诉他们:你要学会“不懂装懂”,这样才能逼自己真正搞懂。

  对艺术品的欣赏,有相通之处,“不懂装懂”,想想画家想表达什么?你能从画里读出什么?有什么样的感想?舒服,舒服在哪里?冲激,冲激在哪里?压抑,压抑在哪里?平淡,平淡在哪里?多看、多想,多对比,日久天长,不懂的也就全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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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今日解答的法律问题

葵花,一所没有围墙的大学!与葵花同行,让理想闪光!
无效还是第三人善意取得?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14396&fromuid=25

是《婚姻法》上自愿结婚吗?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06305&fromuid=25

有哪些救济途径呢?向谁去主张呢?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06306&fromuid=25

能否申请强制执行?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05365&fromuid=25

甲是否应当对乙进行赔偿?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05401&fromuid=25

是否需要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03912&fromuid=25

是避险过当吗?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13272&fromuid=25

未成人犯盗窃罪,罚金最低是500元?还是1000元?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13967&fromui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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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付英律师
酒店转让纠纷:中介提供虚假广告卖家提供虚假信息致损如何维权

  有同胞咨询,中介提供虚假宣传卖家提供虚假信息如何维权?感觉到本案有一定代表性,就将简单的部分资料及我的解答发上来,供大家参考吧。

  一、当事人的陈述

  关于酒店OFFER信息的一些事宜

  1,2013年5月13日联系这个销售代理,希望去看看这个项目(见附件1),5月17日参观项目并拿到了中介代理提供的一份财务信息(附件2);

  2,看到财务信息知道这是一家连锁酒店,比较感兴趣,为此进行了3周时间的调查(从5月20日---6月7日)---于5月30日下了一份OFFER,经过讨价与还价,6月7日给出我们给出最后价格,6月10日那边通过中介告诉我们,对方接受了此价格的OFFER,为此我们要求他们提供书面回复,6月12日收到他们书面回复关于OFFER的接受信息(附件3是邮件关于往来信息)。

  3,由于第一次接触酒店行业,所以花费些时间进行了考察,5月20日—6月7日之间调查内容涉及:一,目前酒店是否值得经营,以及经营模式和方法;二,酒店里开设饭馆是否可行。实际调查如下:A,拜访了5家小酒店(这5家酒店当时与他们交谈过,他们也都写有信息可以提供);二,关于饭馆,因为只给蒙城外的BUFFER和中餐经营者去过电话,拜访了一家下面的希腊餐馆(额外话题,这个酒店其实是我们很想买下的一家餐厅,就是因为中介的虚假宣传误导我们而造成延迟拜访,结果此餐馆被售出,我们第一次拜访这里就很喜欢,6月6日与7日两天都去了这里,可是与老板交流后知道接受了OFFER,前后就1个星期的时间,5月13日知道酒店那边可能有变后,我们再次拜访这个餐馆希望能够高价抢单,可是已经来不及,那边已经与房东签下了租约—真是很遗憾);

  4,6月13日晚上接到对方来电,说OFFER涉及的条款有变化(变化是:不能5000出租整个酒店,而是5750出租住宿部分,大餐厅另外2300,小餐厅1750)6月15日电话中说联系最后的业主谈谈,此后再无消息,于是6月18号我们发送邮件确认信息,因此有了后面的信息---见附件3;

  事情很简单,因为那家我们想买下的餐馆虽然有口头报价信息,但是没有OFFER的往来信息,只有他老板写的数字和他的联系方式等,所以要求关联赔偿我担心证据不足。

  为此想到小额法庭告他,怎么办呢?

  二、中介虚假广告截图(见附件)
转租西岛三星级连锁HOTEL,年收入30多万,月租5000加税。 $5,000
转租西岛三星级连锁HOTEL,年收入30多万,月租5000加税。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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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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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租金】 $5,000(加元)
【行业类型】 休闲住宿业 - 宾馆旅店
【年营业额】 $360,000
【年1利1润】 面议
【营业时间】 每周7天营业
【营业状态】 连锁店. 有酒牌. 带餐馆. 带酒吧
【附近高速】 近高速公路
附加说明
转租离蒙市中心50分钟西岛三星级连锁HOTEL,年收入30多万,月租5000加税。 必须一次性付清设备费用30万,包括九成新饭店,酒吧设备。 30多万纯房间收入,饭店酒吧暂时不开,接手可以随时开业或出租。现在西人业主病重急转。 20号高速公路出口大型休息区,各式连锁餐厅,加油站俱全。 邮编与实际地址不符,更多详情请来电垂询。谢谢!
该信息发布人已承诺:以上信息(包含文字及图片)符合加拿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属于合法授权张贴,发布人愿意为此承担全部责任。如您发现不当信息,请及时通知本站处理,或联络信息发布人。Before posting each information, the poster has promised that the above information (include text and imagine) accords with the related laws of Canada as well as the criterions of the real estate agents, and the poster is fully responsible for its legality.

  三、葵花付英律师的答复
  本案存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你们和卖家之间;二是你们和经纪人之间。

  1、对于卖家。
  卖家应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即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个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

  本案中卖家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经纪人,可作为共同被告,或作为重要的证人。

  2、关于经纪人。
  你们和经纪人之间有一个事实经纪合同。经纪人提供虚假广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他可以说是因为卖家的原因,误导了他,但他作为职业经纪人,有责任和义务核实自己所宣传的内容。因他提供的信息不实,给你们带来了人工和时间的损失,他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你们和经纪人之间往来的邮件,如果内容确实属实,那么,你们告卖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告经纪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据,目前看来是充足的,当然,更多的证据,可能只有在提起诉讼之后,中介与卖家在提交答辩时附上的文件中继续找寻。

  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其中,直接损失,如订立合同的费用(即缔约费用),包括可行性调查、旅差费、通讯费及利息。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库预租费)等。间接损失,主要是指你们因此丧失商机所造成的损失。但基于赔偿范围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损失的原则,丧失合同的机会带来的损失一般不予赔偿。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寻找交易伙伴,重新创造机会。如果机会是唯一的,或者是难以替代的,过错方对相对人丧失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此时的赔偿数额,可与违约的数额相等。

  综上,因是小额法庭,所以,两个案子可以作为一个案提起诉讼,即列两个共同被告,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他们之间最终如何分担责任,他们自己会负责举出有关证据,至少他们中介和卖方之间是签有一个委托合同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另提示下,不必为这种事情生气,这个世界充满太多类似让人郁闷的事情,西方的月亮和东方是一样的。就当一次生活的体验,不必往心上挂念。坏到极致,往往是好运的开始。也请转告贵夫人,对此事,一笑了之。就是想打官司,也开开心心地打,当一门学习课程。
 
最后编辑: 2013-07-05

葵花法律sunflower

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今天解答的法律问题(2013年7月5日)

该厂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96191&fromuid=25

是劳动还是劳务关系?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557457&fromuid=25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16313&fromuid=25

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07509&fromuid=25

关于累犯?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14565&fromuid=25

是否构成轮奸啊?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14564&fromuid=25

什么选A,不选B?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10269&fromuid=25

犯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10265&fromuid=25

是否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16830&fromuid=25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合同无效的区别是什么?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03634&fromui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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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国内法学生就业为什么难?

国内法学生就业为什么难?彭生​

  一、一般认为,是由扩招、滥招造成的。全国有600多所法律院校系,不少学校师资不足或者不强大。某晚上,在某地的一所高校散步,但一间教室门口,听到一位年轻教师在一、二、三、四地讲刑法,如果记录下来,可以发现老师是在念教材,一个例子都没有,而近百学生听得似乎津津有味。我不由地叹息,可怜学生们及老师的美好青春!——这样的培养方式,是不能满足实践需要的!应用法学被扼杀在教室里了。

  二、法学是入门容易精深难。用人单位对刚毕业的学生是很不信任的。宁愿花“大价钱”去请资深律师,或许还会拿一点回扣。招收一个学生,然后再培养他成才,领导都快退休了。在美国最高法院。50岁的法官只是一个婴儿。

  三、法学专业人才层次不清,适应不了社会各阶层的需要。将来要逐步实现纵向层次明晰化。有的专门做助理或者文员,他写的东西可能比出庭律师还好;有的出庭冲冲杀杀;有的做非诉讼;有的专搞咨询。在专业领域上,也要细化服务范围,真正建立“专业”。

  四、应用法学,是需要经验的,而理论法学,是建立在应用法学之上的。
 
最后编辑: 201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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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日出东海落西山,愁也一天,喜也一天!

  洗菜,突想起昨天学生提的一个问题“为什么国内的法学生就业这么难”,急回书房,落下解答。

  结束,听哗拉啦。。。神啊,猛奔进厨房,水漫金山,厨房被淹。高呼:崽,出来!!!崽他爹,出来!!!旺儿、甜儿,随即咆哮,春崽冲下楼,他爹冲上楼!爷几个开始歌颂起来。

  春崽:老妈啊!你啥时候能一心一用啊!
  崽他爹:你啊,啥时候能不惹事让我们看到完美啊!
  旺儿、甜儿,瞪着含情脉的大大眼:妈妈,你真厉害!

  肇事老妈一摔手,感慨:日出东海落西山,愁也一天,喜也一天!分享水淹盛事,享受时时开心。



日出东海落西山,愁也一天,喜也一天;
认真过好每一天,有也过年,无也过年。


遇事不钻牛角尖,人也舒坦,心也舒坦;
自古万事难得圆,好也随缘,赖也随缘。


家庭是块责任田,肥也是田,瘦也是田;
辛勤耕耘不偷懒,丰也喜欢,欠也喜欢。


夫妻本是前世缘,和也是缘,吵也是缘;
人非圣贤哪得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生老病死本自然,你也难免,我也难免;
只要良心可对天,早也升天,晚也升天.


子女上进只能劝,成也自然,败也自然;
儿孙之福不在爷,有也由天,无也由天。


万贯家产难进棺,贫也成烟,富也成烟;
找个喜欢事干,挣多也炫,挣少也炫。


琴棋书画多喜欢,性也得练,情也得练;
忙里偷闲勤锻炼,忙也乐观,闲也乐观。


和谐性事不可缺,男也心欢,女也心欢;
常与知己聊聊天,你也心宽,他也心宽。


父母儿女互慰勉,贫也相安,富也相安;
心宽体健走人间,不是神仙,胜似神仙
 
最后编辑: 201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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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付英律师
为家园有这么个哈儿羞耻!活都活得这么丢人,死了不知会有多可悲

死都死得这么丢人实在太可悲了​

韩国人现在有充分的理由找他们宇宙大国的优越感了,这个优越感又是中国人送的……为什么说又?问国猪们去。。。

坐飞机,飞机很大,在后排害怕降落之后,从飞机里出来要等太长时间,所以飞机还没着陆,就起身拿行李,准备往前跑,好早点从飞机里出来,这个,是可以理解,也是中国人典型的着急和爱占小便宜的心态的结果。
飞机正常降落,没事,降落砸了,这回好了,着急站起来,不系安全带的,直接甩出去,摔死了。

想占小便宜,结果弄死了自己,死就死了,还被其他国家的人拿来当笑话嘲笑,太可悲了。

不排除故意抹黑,然后想推卸赔偿责任的可能,但话说回来,对于保险公司,这赔偿也不是多大的数,犯不上吧。

遇难的同胞还只是花季少女,确切地说,还是那种“很傻很天真”的学生,并不是在社会上沉浮的老油条,但她们的行为,却实在是着急和贪便宜的典型,这说明什么?

教育,是中国的教育造成这样的结果,而不是我们老于世故。从小,就被扭曲了,而自己却浑然不知,真的是好可怕。

其实,我们多少人,都是因为从小被这么扭曲,而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面吃了苦头。制度,在中国是贪官捞钱的手段,而在正常的国家,是对自己的保护和对他人的保护。在中国,遵守制度是自寻死路,自己送羊入虎口给贪官宰,而在正常的社会,不遵守制度,贪小便宜,真的是自寻死路。

空难遇难的同胞如此,郑清桥的老板何尝又不是这样。。。

  上线看到上述哈儿杰作,实话,这哈儿真要就在面前,也就一掌捆过去了!哈儿玩的是语不惊人誓不休哗众取宠的技俩,还是确实所思所想无知无畏心地黑暗?无论哪种,你的上述言行都是不能饶恕的。

  为家园网有这么个哈儿感到羞耻!活都活得这么丢人,死了不知道会多么可悲!

  百度“哈儿”,四川一带方言,意为傻儿, 是傻子,白痴的意思。举例:《疯狂的石头》里,主人翁责骂自己:“你个哈儿哦,尿都屙不出来!”

  奉劝哈儿,积口德。“恶语伤人心,良言利于行”。行事之恶,莫大于苛刻;心术之恶,莫大于阴险;言语之恶,莫大于造诬。伤人以言,甚于刀剑。

  宋.朱熹《中庸集注》第十三章:“故君子之治人也,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哈儿如果知痛,就还有救!
 
最后编辑: 2013-07-09

葵花法律sunflower

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老公不經老婆同意已私賣房,老婆咋办

原贴讨论处:老公不經老婆同意已經私賣房子,老婆該怎麼辦?
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656882&page=4

  葵花付英律师解答:

  呵呵,看了以上主贴和跟贴,群众的智慧无穷大,赞一个。

  一、首先,需要查明楼主所言的这个婚后唯一自住房到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的依据有:

  1、在举行结婚仪式前,配偶双方未在婚姻合同中确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
  2、法定或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均自举行婚姻仪式之日起生效。
  3、配偶各方的婚后所得包括未根据法律规定申报为个人财产的一切财产。
  4、配偶各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夫妻财产制生交往时该配偶所有或占有的财产;在夫妻财产制期间该配偶因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及源于此等财产的孳息和收益,但以遗嘱人或赠与人规定了此等物为该该配偶的个人财产为限。。。。
  5、配偶双方无法证实其独自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推定配偶双方按均等的份额共有。

  通俗地对相关内容补充解释如下:
  1、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和共同劳动收入,以及各自因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等。
  2、夫妻可以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约定以其他方式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例如: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约定某项或某几项取得的财产归取得一方所有,其他财产仍归夫妻双方共有。
  3、夫妻的婚前财产,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另外,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如果用共有财产进行重大修缮,通过修缮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在楼主确定这个婚后唯一自住房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下,我们再来看相关依据及解释。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别是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夫妻一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为由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认定无效。但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呵呵,至于其他参与卖房交易的如中介等,因为他们都是专业人士,负有职业的责任和义务,对违法交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真涉诉,可一并牵连入案,并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购房的第三方,是以显示的低价购入,有恶意串通之嫌,要求法院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是一点问题没有的。

  我能理解楼主此时此刻的心情,但更希望换位思考丈夫到底是怎么想的,为什么不没有事前通知妻子,在未取得妻子应允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卖出。因为毕竟他应该知道,纸终包不住火的,这既然是唯一的家,为什么要自作主张卖?是为了给妻子一个更漂亮的新家?是为了为家庭谋求更高的经济利益?是因为遇到困难急需资金周转?还是因为其他。。。请慎重查明真实原因,以求互谅互解。一日夫妻百日恩,多想想,保持头脑清醒,不要轻易动怒,甚或直接就想对薄公堂。伤情伤心的事,最好不要干,因为这是多少钱也换不到的。旁人只能给建议,但日子终究是要自己过,路终究得靠自己去走。

  另补充,说是想转移财产,我觉得不是太可能,因为这如果真是夫妻婚后唯一自住房,他老人家再傻也不至于这样明目张胆。呵呵。当然,如果真是想处分财产,图求不轨,那,支持楼主,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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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盛开在Montreal]“No,Never!”&晒晒我家的野花和家花

  昨天,好友JACK的13岁儿子问我:“Ying,does your husband buy flowers for you?”我跳了起来:“No,Never!”可爱的小朋友瞪大双眼盯着我,我继续:“But he draws flowers for me and plants flowers for me.”

  我反问JACK常给孩子的妈妈买花吗?JACK答:“NO.”孩子妈妈笑:"But everyday he says to me 'I love you'.”Jack夫妻上个月刚庆祝他们二十六周年的婚姻。

  哈哈,今年的花园在我们无为的管理之下,鲜花盛开!奇迹般地发现,居然有大片树莓和草莓,让我欣喜若狂之余,不得不提高警惕和小松鼠抢吃。

这里当家的今天无为治理下的花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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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奇怪的是,三株这种小葵花,应该是去年我和儿子播下的种,去年没发芽,今年却不再韬光养晦。数了数,一根枝上,居然有八个花骨朵。:wd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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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今天解答的法律问题(2013年7月27日)

该物权还存在吗?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20165&fromuid=25

这里抵押的范围包不包括尚未建造出来的部分呢?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19980&fromuid=25

是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还是适用《合伙企业法》?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19981&fromuid=25

为什么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离婚无效?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18926&fromuid=25

两个真题疑问?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18194&fromui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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