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薄熙来济南公审技术观察汇
金坤:薄熙来济南公审技术观察汇
(一)
今日,济南中院公审薄氏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比以前的高官审判,有较大进步。主要表现在:其一、审判公开。起诉内容、庭审笔录在新浪微博直播,读者基本相当在现场旁听了。其二、有关键证人徐明出庭,与被告人对质,这是进步。以往,都是读笔录的,而证人不出庭,其书面证言是无法质证的。本案中,检察官当庭传唤证人出庭,此举甚合法治。其三、当庭质证,一证据一质证一质辩。而不是如刘志军案那样,在庭前会议中即予质证,使得庭审流于形式。
但本次庭审质量并不高。首先是,公诉人准备不足,列举证据,但对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论证不足。虽然提供证据很多,但精确性、准确性并不佳。发问的角度以及方式,非常一般,最多是及格分。其次,律师的辩护不给力,辩护律师缺乏逻辑性的表达,既没有跟上法庭节奏,与当事人也缺乏配合,好像是一个无关的局外人,语言也干巴巴。再次,法官的庭审指挥,虽有序进行的,法庭调查方向也清晰,但法官没有问出实质性问题,譬如对证人回答控辩双方有矛盾时,未予深究。最后,当事人的自我辩护印象深刻,全面翻供,一概不认,如陈水扁对吴淑珍的套路,而且回答时,善于捕捉发问人的纰漏予以反问。不过也说明,本次开庭不是演戏,而是真辩。这有利于推进司法进步。至于法庭中呈现的人性,则是史学家眼中的活历史了。
今日审理了一半不到,还在法庭调查阶段,估计还要审上一、二天。而刘志军案件庭审了三个小时即结束了,足见其之演戏。
(二)
昨天的直播,尺度大,今天则静悄悄的,庭审笔录没传出。其实,公开、公正的审判,社会是很认同的。如果一个坏人的诉讼权利,都有法律保障,何况好人呢?下面就昨天的三个技术性问题,进行分析。
一、双规悖论。薄双规期间承认收钱,法庭上却翻供,何故?按其解释,是机会主义,该两笔受贿线索,是他有“精神压力”下交出的大单。公诉人则以薄的自书,作为指控证据。是故证人与薄当庭对质,难谓谁出卖谁。但在法律上,双规是内部措施,非司法行为,所取得的材料,只是参考资料,须经司法机关法定程序收集,才成为证据,否则是以纪代法。
二、受贿罪的法律规定,有缺陷。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利用职务之便,收钱办事。但该规定很不科学,因为有的收了钱,未必办事,其次要证明收钱与办事之间的意思联系,甚为困难。唐律疏议对此是两分法,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都是罪,但前者处罚轻后者重,甚为科学。事实上,受贿侵犯公务的廉洁,只要受财,即构成,所以刑法的规定有待于修正。正因为刑法有缺陷,司法实践中对收钱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办事(谋取利益)争议不休。薄案中也存在这个问题,存在公事公办还是私事公办之争。这本质上是法律不周带来的。
三、庭前会议中的质证,不合法律。庭前会议的作用主要是厘清程序、证据开示,并不涉及证据的实质内容,质证是庭审任务。刑诉法、最高检的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都没有规定庭前会议可以质证。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超越了法律,提及了质证。其规定“(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是故薄案中审判长提醒,对证据无异议的,可以简化举证。最高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引入适当的质证,本意是提高效率,但也会影响公平,譬如庭前会议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参与(当事人一般关在看守所,而庭前会议在法院举行),则控辩的无异议,会损害当事人权益;其次,提前了庭审,影响质证、质辩的质量。
(三)
一、谷的法律地位。根据起诉,法国别墅涉嫌夫妻受贿。故谷的陈述,应是同案犯供述(谷系共犯),而非证人证言,因此配偶免予作证的规定无适用之余地。谷的海外公司购房计划,涉及4个国家,过程复杂,与吴淑珍的洗钱,有的一比。其意在于规避法律和屏蔽信息,造成取证困难,但是缺点也是明显的,即对房屋的控制力不够,事后证人指控也多。总之,不义之财之难守。
二、证据的数量与质量。法国购房是否行贿?关键在于薄是否知情。薄辩称看过房屋幻灯片,但对购买不知情。谷、徐、王指证其知情:谷说购房事宜告诉过薄,徐也说告诉过薄,王则表示听说过,因此可谓二个半的人证,加上幻灯片的物证。此时,如何认定?唐律疏议第502条规定,有罪、无罪的证据的数量相等的,可以赎铜之法从轻处罚,换言之,如果有罪证据多余无罪证据的,应定有罪。现代刑法,则是要排除合理怀疑,更要考虑质量,证言的可信度,以达到内心确认。
三、境外证据。民诉证据规则要求境外证据必须经公证、认证,以示慎重。举轻以明重,刑事证据更该如此。可惜刑诉法没有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405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应该公证、认证。该条规定可否理解为,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据,则无须公证认证?显然不对。因为司法机关在境外没有侦查权,而是必须根据国际司法协助,予以调查取证。因此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有司法协助文件来证实。如是通过律师调查取得的,则也应公证认证。
(四)
早上庭审涉嫌贪污500万一节。该案证人王某某,昨天作证到一半,今天继续作证,这是不妥的,因为作证必须是一次性、连续完整进行的。如果中断,证人容易受外界影响,而有改变说法之虞。其次,从证言看,是王某某起意侵吞该500万,事后又经办,故其实质地位应该是贪污共犯,而非证人。
本节的交叉询问,质量不高。辩护人的发问,得到的回答好几个是不利于被告人的,等于帮助公诉人发问了。此是大忌。从大的方面来说,因刑事案件出庭证人少,锻炼不多,难以水平高。小的方面看,是掌握的材料不够。发问证人的目的是问出矛盾处,譬如其自我矛盾处、或与其他证据矛盾处,因此发问方是必须充分了解案情(包括调查相关证据后),并预测回答答案后,才能有的放矢发问的。如果没有这些证据资料,光发问是问不出问题的,弄得不好,还会被证人反唇相讥,或者帮助对方发问。与其如此,不如不问。这也表明,与交叉询问的配套措施不够,即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够。譬如本案辩护人为了发问,必须调查证人的情况、相关案件利害人(如谷)的情况,这样才能做实质性的交叉询问,可是这些都是无法做到的。而本案中,因被告人是经历者,发问反而提出不少疑问。
再说非法证据的排除。公诉人经常在举证末,出具被告人的自书证据,好像作为王牌。但事实上,被告人已经指出,是”精神压力“下所为,此时辩护人应该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以查明自书是否自愿情况下的供述,以及双规笔录,是否经过司法机关的合法收集。这样经过合法性审查证据的效力,才能让各方口服心服。
(五)
下午开庭,没啥技术,形如戏剧。最大的感受是,法院审判一定要请得力的律师辩护。
王立军出庭指证薄氏滥用职权,针尖对麦芒。王的第一句话说,他不仅是证人,还是被害人,可见怨恨之深。昔日盟友,如今不同戴天,张耳陈余乎?当然,这些老谋深算的对质结果,只能是各说各话的罗生门。薄可谓孤军奋战,困兽犹斗。要查清这个案子,是很需要律师辩护的。因为公诉人代表国家,有强大的资源,能上穷碧落下黄泉地搜集证据,并且传唤证人指控被告人。而被告人只是一个人,是司法程序中的弱者,故需要律师的帮助平衡,需要律师的调查取证以及传唤证人等,以在对抗中辨出真相。可是本案中,指控被告人的是亲信、妻子,他还能相信坐在法庭上的陌生律师吗?律师会忠诚吗?从被告人与当事人的缺乏配合来看,是有疑虑的。故刑事律师职业道德的第一条是要忠诚当事。当事人把自由托付给律师,律师没有理由背叛,背叛当事人也就是背叛法律。其次,最重要的当然是法庭的中立审判。法官在听取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后,该如何不偏不倚地进行取舍呢?这些都说明司法独立、司法公开的重要性。呜呼,薄王当初在重庆,唱红打黑,典型人治,几乎毁掉了法律,而今则是在法庭上被告,现身说法,树立法律,可悲可叹可恨可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