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加拿大公民,94-05年一直都住在加拿大。由于老公回国工作了,我05年5月左右也回国了,那时开始长期拿旅游签证住中国。06年3月短期(大概1个月左右)回加拿大过,06年11月回加拿大待产,07年2月生下女儿,然后4月一家三口回国又开始长住。08年又短期回加拿大(大概一个月吧)。09年6月又回加拿大待产,9月生下儿子,11月一家四口回国长住。这种情况下,现在医疗要求我要么申请非居民,然后取消医疗,要么继续长期在加拿大生活,满足享受医疗的条件。如果我选择申请非居民,我会被医疗追回前面生小孩和看医生的费用吗? 有类似情况的朋友请分享一下经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