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象你这样理解,第二条就没意义了,
过去六年里每年的居住天数不少于183天
连续住4年不到六年是不能递伸请的。
两个都是必要条件!
如果你住满4年就申请,每年一定都超过183天了,那这个规定不是废话了??加拿大人数学差也不会差到这样的,哈哈。
回复: 关于入籍新政中的每年不得少于183天
两个条件,都必须满足:
1,过去六年的总居住天数不少于1460天(四年)
2,过去六年里至少有四年的居住天数不少于183天
回复: 关于入籍新政中的每年不得少于183天
我写的不是我的理解,而是白纸黑字的新法法律条文:
Requires physical presence for four years (1,460 days) out of the six years; 183 days minimum of physical presence per year in four out of six years;
第二条当然是有意义的。比如先连续住满三年,后面三年每年只住四个月。这样总居住时间符合第一个条件,但不符合第二个条件,不能入籍。
连续居住满四年的同时符合上面两个条件。
如果两个条件,都必须满足:
1,过去六年的总居住天数不少于1460天(四年)
2,过去六年里至少有四年的居住天数不少于183天”
那么“”
1、假设A君从2011年7月10号长登加拿大,期间没有离开过加拿大,到2015年7月9日,A君住满了4年,那么A君2015年7月10号是不可以申请入籍的。他必须等到2016年的7月1号才能同时满足上述的两个条件。
2、假设B君从2011年7月1号长登加拿大,期间没有离开过加拿大,到2015年6月30日,B君住满了4年,那么B君2015年7月1号是可以申请入籍的。他同时满足了上述的两个条件。
按照这个假设,显然对A君是不公平的,A君比B君迟到加拿大10天,他却要多住近一年,才能入籍。如果两个条件都要满足的话,那些下半年登陆的移民从登陆当天到当年的12月31日在加拿大住的天数直都是无法纳入入籍天数的。
所以,这里面的规定有待研究,以自然年计算不合理,是不是应以入籍申请日往回算的365天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