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税务的问题,好多报税的代理都不知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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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温保险理财的严谨。

好吧,咱就严谨一点,这个例子修改成一下:

例1,A先生自2012年定居在温哥华,2013年1月,他的父亲(X国居民)不幸在X国去世了,遗留给他市值1亿加元的Y国股票,以及市值1亿加元的位于Z国的商业房地产,这些资产在他父亲账上的原始成本是1万加元。2013年6月1日,以上两笔财产均由A先生合法继承。而根据X国、Y国以及Z国的税法和继承法,A先生可以选择以原始成本(book value)1万加元(加拿大税务意义上的ACB究竟是0,还是1万,还是别的数,我不确定,但对于此例不重要了)来继承这些资产,待日后处置之后再在这些国家完税。在2013年间,以上两笔财产是A先生曾经拥有的全部外国投资性资产。

按照讹传的“海外资产超过10万”这样一个条件看起来,A先生的“海外资产”价值2个亿,远远超过10万是不是?但是,他需要填报2013年度的T1135吗?
我觉得在确定A先生的财产成本的话,是按加拿大的税法定义的,而不是按这些财产所在国家的税法来定义的。至于死者交不交税,倒是按死者所在税务居民的国家来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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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st basis for inherited stock is usually based on its value on the date of the original owner’s death -- whether it has increased or lost value over time. If the stock is worth more than the purchase price , the value is stepped up to the value at death. If, for example, your uncle purchased the stock for $100 and it was worth $250 when he died, your basis would be $250 and you would not be taxed on the gain that occurred while he was alive. When you sell the stock, your tax bill would be based on the gain or loss on that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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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你的原文,写得这么清楚的,怎么就变成不知道要在哪里交税了?怎么就没法具体判断了?

对于相似的情况,在加拿大这边的处理是(我们假设A先生的父亲是加拿大纳税居民的话):当A先生父亲过世时,税务上这些资产会按当时市值(2亿)视同卖出 处理去纳税,这时这些资产的成本就变为2亿进入其遗产名下,当A先生于2013年6月1日正式继承这2亿资产时,因为这些资产是非现金资产,所以可以按 rollover去做税务处理,结果就是A接受到的资产成本值就是2亿。如果A先生立马转手以2亿卖掉的话,他不会有任何资本增值产生。

我那段只是假设A父亲是加拿大纳税人时, 在加拿大的税务处理。 如果A父亲是其他国家的纳税人, 其税务处理可能会有不同,比如美国吧,除了收入税以外,可能还有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问题,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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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st basis for inherited stock is usually based on its value on the date of the original owner’s death -- whether it has increased or lost value over time. If the stock is worth more than the purchase price , the value is stepped up to the value at death. If, for example, your uncle purchased the stock for $100 and it was worth $250 when he died, your basis would be $250 and you would not be taxed on the gain that occurred while he was alive. When you sell the stock, your tax bill would be based on the gain or loss on that $250.
就是市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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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st basis for inherited stock is usually based on its value on the date of the original owner’s death -- whether it has increased or lost value over time. If the stock is worth more than the purchase price , the value is stepped up to the value at death. If, for example, your uncle purchased the stock for $100 and it was worth $250 when he died, your basis would be $250 and you would not be taxed on the gain that occurred while he was alive. When you sell the stock, your tax bill would be based on the gain or loss on that $250.

这段和我讲的意思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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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在确定A先生的财产成本的话,是按加拿大的税法定义的,而不是按这些财产所在国家的税法来定义的。至于死者交不交税,倒是按死者所在税务居民的国家来定的。

是的。 所以在Jason那个例子里,我们需要看的是A先生所继承的市值2亿的资产,在加拿大税务意义上的成本是0(或1万)呢? 还是2亿?
 
最后编辑: 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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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那段只是假设A父亲是加拿大纳税人时, 在加拿大的税务处理。 如果A父亲是其他国家的纳税人, 其税务处理可能会有不同,比如美国吧,除了收入税以外,可能还有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问题,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你的确原文写的A父亲是有纳税的,只是因为还是有两个亿,所以我以为你没提要交税,
JASON 说税局不知道个人的银行信息,这一点,我很担心众人被误导。我知道的信息是:在加拿大,你要时刻准备着,说明你的每一分钱的来源的。我知道的很多人就是买房,买车之后税局就来信查了。
我研究过很多藏钱的办法,比方说银行保险箱,买大超市的gift card这些,但都不是什么好办法。后来发现最好的办法是在外省远的地方开个户,而且只是支票户,没有利息不会产生T5的,就可以藏点钱起来,这样你破产了或是负债什么被冻结财产的时候,你可能还会有点活钱。
当然,只是说说,请大家千万不要用这个方法来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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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确原文写的A父亲是有纳税的,只是因为还是有两个亿,所以我以为你没提要交税,

我研究过很多藏钱的办法,比方说银行保险箱,买大超市的gift card这些,但都不是什么好办法。后来发现最好的办法是在外省远的地方开个户,而且只是支票户,没有利息不会产生T5的,就可以藏点钱起来,这样你破产了或是负债什么被冻结财产的时候,你可能还会有点活钱。
当然,只是说说,请大家千万不要用这个方法来避债
没有任何办法,查你,你所有的开户都出来了。就是埋在后院,税局也会挖地三尺--绝不是夸张形象说法,是有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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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说税局不知道个人的银行信息,这一点,我很担心众人被误导。我知道的信息是:在加拿大,你要时刻准备着,说明你的每一分钱的来源的。我知道的很多人就是买房,买车之后税局就来信查了。

这个我倒是有个实例:我朋友回流后重新进入加拿大,刚一开通电话,几乎是立马就接到税务局的电话,说他欠税1万6千多,开始还以为是诈骗电话呢:wdb5:,现正在帮他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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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的偷税和漏税性质差别很大。
生意人,作为税局的代收人(collectors),应该把自己从顾客那里代收的GST /HST 之类的一分不贪地上交。这个要是被查出来,就是偷税,可以罚到收你的房子的。
而隐瞒收入,那是漏税。你逃避了作为一个税务居民的责任,查出来了,基本就是补税+利息。一时拿不出来,还可以和税局谈分期付款。查税过程中,也可以跟税局达成妥协的。
 

Michelle Libra

流金歲月 感恩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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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研究过很多藏钱的办法,比方说银行保险箱,买大超市的gift card这些,但都不是什么好办法。后来发现最好的办法是在外省远的地方开个户,而且只是支票户,没有利息不会产生T5的,就可以藏点钱起来,这样你破产了或是负债什么被冻结财产的时候,你可能还会有点活钱。
不要这么做, 在银行开户肯定是要提供身份证明才能开户的. 破产或被冻结财产的话, 那些支票账户, 一样也会被冻结的. 刻意隐瞒的行为动机可说是相当恶劣, 被发现后, 后果更严重.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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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要交税,是要替死的那个交完税才能继承,所以事实上还是交了那部分增值的capital gain的税。在交税的问题上,死人是没有多少特权的。
正因为如此,很多要传给孩子的财产才需要建立trust或是将自己的股份转成优先股的办法,使得死的时候不至于一下子孩子要交很多税,还有很多其他的办法,都是taxation 2里面讨论的,不是普通培训的报税员所能掌握。我们考完也全忘光光了。

加拿大居民去世后,一般来说,其遗产中的资本性资产将被视同以公允市值出售,所实现资本增值的50%将被计入其最后一年的应税收入,其遗产执行人必须为其完税后才能向继承人分配遗产,那么继承人所得到的资本性资产的税务成本将为视同出售时的公允市值,继承人只为其继承后所产生的资本增值承担纳税义务。

但也有例外,比如如继承人是配偶或特殊情况下的子女,就可以以原始成本继承,另外像合资格的农场、小生意私人公司股份等,也可以被家人以原始成本继承,日后出售,家人要为基于原始成本的资本增值承担纳税义务。

在那个例子中之所以说A先生的父亲不是加拿大居民,那两笔资产也不在加拿大,就是为了演示有这样一种可能,加拿大居民由国外家人那里以原始成本继承来资本性资产,即使其拥有很高价值的“海外资产”,也还有可能不满足填报T1135的条件。

这些例子不是用于讨论遗产的税赋问题的,而是用于解释,归根到底,填报T1135并非所谓“申报海外资产”,这张表格的目的只是核对外国来源的投资性收入。

如果这个例子欠严谨,那我举个近似真实的例子,也可以达到同样的说明目的:

例3,C先生,自1999年起定居加拿大,2006年,他以大约5万加元的成本获得一些外国公司股票,前不久这家公司在某外国上市,这批股票现在市值大约5千万加元。假如C先生自2006年1月1日至今,除了这一笔股票外,他从来没有拥有或持有过任何其他外国投资性资产。那么我的问题是,拥有5千万“海外资产”的C先生需要填报2014年的T1135吗?

我的答案:No.
 

Michelle Lib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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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RAC是一个联合政府机构,税务局原本就是FINTRAC的一个成员。
澄清一下:
这两个机构是各自独立的, 税务局不是FINTRAC的成员. 税务局是直接向联邦税收部长(Minister of National Revenue) 报告, FINTRAC是2000年才成立的, 直接向财政部长(Minister of Finance)报告, 对两个机构手里掌握的个人信息, 隐私法有严格的规定, 不能随便分享的. 只有在调查罪案时, 获得准许后其中一个机构才能够向另一个机构要材料.

关于报告的事情, 无论是什么金融机构, 要提交的报告,有的是给FINTRAC, 有的是给CRA,这个是分的很清楚的, 不是说同时都向两个部门都发送的. 法律上有严格的仔细的规定和指引. 在这里说是说不完的, 也没有必要说. 具体的法律原文在两个机构的官网上都有发布, 感兴趣的人们随时都可以到那里下载阅读. http://www.fintrac.gc.ca/intro-eng.asp http://www.cra-arc.gc.ca/menu-eng.html

关于税收该不该报的事情, 请教税务会计是应该的,但是他们的建议不要认为就必须是正确的; 不要勉强税务师和会计师. 他们有经验, 可以帮你解决一些方法和更好地向税务部门沟通,但不等于他们说的100%就会被税务局认可. 最后决定权仍然在税务局那里, 解释权最终则以税务法庭的裁决为准. 这个就没有必要争论了, 那前两年李嘉诚避税案被税务局罚款的例子来说说, 他有那么多钱请大律师和会计师去为自己策划和辩护, 最后还是输了官司 -- 因为他实施的那些投资计划卖出买入套来套去, 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逃税避税玩花样, 所以再好的律师再好的会计师也不一定能帮到他一分钱都不用付, 而是尽可能少地争取到应交的罚款和税款.
 
最后编辑: 2014-09-01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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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此贴请问jason,比如我父母赠与几十万给我买房首付,从国内汇款过来,我打电话问过税务局,接电话那人说如果是赠与,不是收入的话不用上报给他们,而他们税局也不会知道我接受了这些钱。但我看上面的几个回复贴后,就觉得有些疑惑了。我的问题是:如果我让父母分几笔电汇到我账户,税局或什么反洗黑钱的部门到底会不会觉得我这种汇款行为可疑并进行调查?事先说明这些钱是父母在国内卖房所得,我认为算是合法所得。

加拿大没有赠与税,也没有汇款税,钱是父母给你的清清白白的钱,你既没有税款要缴,也不需要把这件事告诉税务局,父母和你都是守法良民,所以也不用害怕谁调查你。

只有银行的客户经理可能会按照银行反洗钱部的要求询问资金来源,因为来自第三方的国际汇款可能会给账户亮红灯,被询问既不要紧张,也不要反感,如实配合相告就不会有任何事。
 

Michelle Lib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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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没有赠与税,也没有汇款税,钱是父母给你的清清白白的钱,你既没有税款要缴,也不需要把这件事告诉税务局,父母和你都是守法良民,所以也不用害怕谁调查你。
说的对!
只有银行的客户经理可能会按照银行反洗钱部的要求询问资金来源,因为来自第三方的国际汇款可能会给账户亮红灯,被询问既不要紧张,也不要反感,如实配合相告就不会有任何事。
加拿大银行接受汇款时不需要询问汇款来源, 因为在汇出时,汇钱的人已经提供了各种资料包括汇款理由在内。但不排除工作人员顺口问一下核对一下信息的情况。如果从加拿大汇出的话,同样的, 就要提供汇款理由和来源。我们单位经常有人弄混,常常以为汇入汇出都要问,有的人为了避免搞错被扣分,干脆就都问。 但无论汇出汇入,都有汇款报告产生并存档的;至于怎么管理电汇业务和什么样的信息要向FINTRAC汇报,每个银行的规定都不同,基本原则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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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居民去世后,一般来说,其遗产中的资本性资产将被视同以公允市值出售,所实现资本增值的50%将被计入其最后一年的应税收入,其遗产执行人必须为其完税后才能向继承人分配遗产,那么继承人所得到的资本性资产的税务成本将为视同出售时的公允市值,继承人只为其继承后所产生的资本增值承担纳税义务。

但也有例外,比如如继承人是配偶或特殊情况下的子女,就可以以原始成本继承,另外像合资格的农场、小生意私人公司股份等,也可以被家人以原始成本继承,日后出售,家人要为基于原始成本的资本增值承担纳税义务。

在那个例子中之所以说A先生的父亲不是加拿大居民,那两笔资产也不在加拿大,就是为了演示有这样一种可能,加拿大居民由国外家人那里以原始成本继承来资本性资产,即使其拥有很高价值的“海外资产”,也还有可能不满足填报T1135的条件。

这些例子不是用于讨论遗产的税赋问题的,而是用于解释,归根到底,填报T1135并非所谓“申报海外资产”,这张表格的目的只是核对外国来源的投资性收入。

如果这个例子欠严谨,那我举个近似真实的例子,也可以达到同样的说明目的:

例3,C先生,自1999年起定居加拿大,2006年,他以大约5万加元的成本获得一些外国公司股票,前不久这家公司在某外国上市,这批股票现在市值大约5千万加元。假如C先生自2006年1月1日至今,除了这一笔股票外,他从来没有拥有或持有过任何其他外国投资性资产。那么我的问题是,拥有5千万“海外资产”的C先生需要填报2014年的T1135吗?

我的答案:No.
这个答案肯定是no,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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