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朋友圈的一位律师朋友发文感慨,对方当事人利用合法的诉讼程序进行拖延,另外一位律师朋友跟帖定义该行为为恶意诉讼,我的评论是赞依法行使权利,结果令他们气得够呛,把我定义为反社会,我反问了一句:如此说来,为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辩护的律师,都是反社会咯?两位律师朋友不再言语。。。
其实,我并不是不知道对方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只是,对于这种行为,明明知道对方的目的和手段,却又无可奈何,这就是法律的无奈,因为法律并不是万能钥匙,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有时候只能是一声叹息。拖延战术是一种常见的律辩手段,特别在借贷纠纷中,这种方式甚至有可能反败为胜,举个简单的例子,A企业拖欠B企业的货款不还,B企业就此提起诉讼,A企业恶意利用合法的诉讼程序进行拖延,如果在这期间,B企业因为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清算,那么A企业便极有可能赖掉这笔欠款,即使这种情况没有发生,B企业也往往因为无法承受长时间的拖欠而选择和解,减少欠款所求的数额,因此A企业可以获益。作为旁观者,我们可以指责A企业的不道德,但是却无法令其接受法律的制裁。
现实中,企业利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非常普遍,我所经手过的企业,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几乎百分之百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欺骗行为,只不过程度有所不同,作为贷款发放机构,不是对这种情况不了解,而是大多数情况默认许可,不予深究而已。作为银行的风险控制部门,在坏账发生时,会运用各种方式进行追偿,最狠的招数就是向公安机构进行举报,骗取贷款的行为,一般会涉及到刑法中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这是国家为了稳定金融系统所进行的特别保护,一旦提报经侦部门,涉及刑事案件,欠款人最终难免牢狱之灾,可以这样说,没有法律的认定和制裁,并不代表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事实,差别在于有没有概率被查出而已。
基于这种情况,一般借款人尽量会优先偿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毕竟其他的借款纠纷只涉及于民事法律关系,不会牵扯到刑事问题,聪明地做法是以公司的资产为第三方银行债务做担保,一旦银行追偿情形发生时,便顺理成章的用公司资产偿还第三方债务,避免了被追究金融诈骗刑事责任的风险,同时这里还引申出另外的刑事法律问题,职务侵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直接使用公司财产偿还第三方债务,仍然存在被刑事追究的风险,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就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箭双雕。
现在想起来著名的辛普森案,明明凶手就在眼前,可法律就是拿他没有办法,辛普森可以微笑的告诉大家,他是无辜的,否则,早就在蹲监狱了,再次一声叹息,这就是现实的无奈。
事实永远是事实,不会因为人的意识程度而改变,违法犯罪的事实发生,不会以法院或陪审团有无认定而改变,法律之所以崇尚无罪推定原则,不过是尊重人权的表现,其核心是为了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并不代表宣告无罪的人就一定是无辜的,任何法律程序上的瑕疵,都有可能导致内容上认定的无效,不明白法的精神,仅仅鹦鹉学舌的宣扬法无宣判即无罪的意识,只会贻笑大方。
不得不承认,人和人的智商差距真的是很大,有些的人的狡猾程度和法律规避意识令我惊叹,如何规避名誉侵权?高明的做法就是不提姓名,但是可以让别人知道说的是谁,运用双簧或者三簧的方式,通过他方补充说明目标指向,并且撇清与他方的潜在关系,置身法律纠纷以外,可进可退,高手,绝对是高手!
其实,我并不是不知道对方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只是,对于这种行为,明明知道对方的目的和手段,却又无可奈何,这就是法律的无奈,因为法律并不是万能钥匙,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有时候只能是一声叹息。拖延战术是一种常见的律辩手段,特别在借贷纠纷中,这种方式甚至有可能反败为胜,举个简单的例子,A企业拖欠B企业的货款不还,B企业就此提起诉讼,A企业恶意利用合法的诉讼程序进行拖延,如果在这期间,B企业因为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清算,那么A企业便极有可能赖掉这笔欠款,即使这种情况没有发生,B企业也往往因为无法承受长时间的拖欠而选择和解,减少欠款所求的数额,因此A企业可以获益。作为旁观者,我们可以指责A企业的不道德,但是却无法令其接受法律的制裁。
现实中,企业利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非常普遍,我所经手过的企业,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几乎百分之百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欺骗行为,只不过程度有所不同,作为贷款发放机构,不是对这种情况不了解,而是大多数情况默认许可,不予深究而已。作为银行的风险控制部门,在坏账发生时,会运用各种方式进行追偿,最狠的招数就是向公安机构进行举报,骗取贷款的行为,一般会涉及到刑法中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这是国家为了稳定金融系统所进行的特别保护,一旦提报经侦部门,涉及刑事案件,欠款人最终难免牢狱之灾,可以这样说,没有法律的认定和制裁,并不代表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事实,差别在于有没有概率被查出而已。
基于这种情况,一般借款人尽量会优先偿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毕竟其他的借款纠纷只涉及于民事法律关系,不会牵扯到刑事问题,聪明地做法是以公司的资产为第三方银行债务做担保,一旦银行追偿情形发生时,便顺理成章的用公司资产偿还第三方债务,避免了被追究金融诈骗刑事责任的风险,同时这里还引申出另外的刑事法律问题,职务侵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直接使用公司财产偿还第三方债务,仍然存在被刑事追究的风险,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就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箭双雕。
现在想起来著名的辛普森案,明明凶手就在眼前,可法律就是拿他没有办法,辛普森可以微笑的告诉大家,他是无辜的,否则,早就在蹲监狱了,再次一声叹息,这就是现实的无奈。
事实永远是事实,不会因为人的意识程度而改变,违法犯罪的事实发生,不会以法院或陪审团有无认定而改变,法律之所以崇尚无罪推定原则,不过是尊重人权的表现,其核心是为了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并不代表宣告无罪的人就一定是无辜的,任何法律程序上的瑕疵,都有可能导致内容上认定的无效,不明白法的精神,仅仅鹦鹉学舌的宣扬法无宣判即无罪的意识,只会贻笑大方。
不得不承认,人和人的智商差距真的是很大,有些的人的狡猾程度和法律规避意识令我惊叹,如何规避名誉侵权?高明的做法就是不提姓名,但是可以让别人知道说的是谁,运用双簧或者三簧的方式,通过他方补充说明目标指向,并且撇清与他方的潜在关系,置身法律纠纷以外,可进可退,高手,绝对是高手!
最后编辑: 201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