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情况是:我们去年3月确定的恋爱关系,6月住在一起,我老婆去年7月登陆,今年4月我们回国结的婚,现在我准备办团聚。但是在她登陆之前没有补料说同居关系,也没有在登陆时申报同居关系(因为当时刚住一起不到2个月,没满一年,不知道算不算common-law,要不要申报),然而今年报税时是以common-law一起报的税。请问各位前辈,像我们这样的情况,办团聚移民会不会被拒?跪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