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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例子你想说明什么完全看不出来。要我说政府这个回答肯定不是搞专业的人给出的。嗅味就不是一个可以指标化的物理量,所以不存在除了嗅味其他指标合格这个说法。其次,如果有味还所有指标合格,那就说明测量方式或测量标准有问题了。如果结果发现测量标准没问题,测量结果也没问题,就是有味,这就该研究机构介入,没准就是一篇Science。我不会做任何臆测,一切只由事实和逻辑说话。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多次发布和修改饮用水卫生标准。在1976年之前,自来水的卫生标准包括:微生物、一般化学和感官指标,但这些标准着重技术要求,均未列为强制性卫生标准。
改革开放后,结合国情,并吸取了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质量标准》和发达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先进内容,卫生部组织专家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作为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于1986年10月10日实施。该标准将水质检测指标增至35项,并提升了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较好适应了当时生活饮用水检测的需要。
此后20多年间,我国社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尤其是污染程度远比80年代严重,饮水标准又显滞后。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2012年7月1日,该标准被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广。
与20多年前相比,新标准最重要的变化是水质指标由原先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并修订了8项。这106项检验指标被分为常规指标检验项(42项)和非常规指标检验项(64项)。
常规指标检验项包括微生物指标 4项、毒理指标 15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17项、放射性指标 2项、消毒剂 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