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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间CIC对移民积案的两次“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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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党开启的变相一刀切发生在2002年6月28,这次保守党的动刀时间是2012年3月29,刚好十年时间。随着6月23号Fderal Court of Appeal对这次一刀切的复审开庭即将临近,广大受害人对判决又有了新的期待。我在这段时间广泛查阅了法院的历史存档,接触了大量一手信息,觉得很多有价值的东西应该挖掘出来给大家看看,这些信息解决了我自己长久以来的不少疑问,所以盖个楼和大家分享。

我希望对官司充满期待的同学以放松的心态来看我写的这些东西,我自己也是用比较放松的心态来发帖,想到什么就写什么。我会提供所有提到的文件的法院网站连接,并且尽量做到在列举某个事实的时候给出那个法院文件的具体段落,这样就方便大家自己去核实。另外,我也会加入自己的推断与合理想象,所以我希望我的观点不会左右大家的独立思考。
 
最后编辑: 201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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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那次自由党用新打分标准回溯审理旧案的变相一刀切,以及随后引发的诉讼潮,并不是以前外界风传的那回事,也不是那样简单。我们这次的案子的复杂性跟那次比,完全是小巫见大巫。可以说,02年到06年发生的那些官司的规模之大能称得上“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我尽量试着化繁为简,把复杂的事情简单而又准确的表达出来吧。

首先最重要的,自由党当时也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确定回溯政策。当时的移民法的恶法条款有三个部分:section 190, section 201以及section 361,我们这次的恶法是众所周知section 87.4。这两次立法都是合法的程序,02年那次的程序甚至更过硬,它不是通过绑架预算案的方式蒙混过关,而是在国会单独走程序通过的。正因为是单独立法,所以引起了许多Parliamentarians on the Committee的强烈反对,他们一致认为法律不应该溯及既往。在强大的反对声浪下,移民部长引进了section 361,规定pre2002申请人可以缓期到03年1月再执行回溯审理,移民部的承诺是到那时12万个主申的积压有9万会审完,但是Members of the Committee认为剩余的3万人被回溯审理也不公平,对移民部继续施压,导致最后正式的法律的生效日期延长到了03年4月1。试想如果当时的自由党也是通过预算案打包的方式强制立法,那就根本不会出现这样讨价还价的情况,直接从02年6月28起就可动手一刀切了。

当然自由党也不是那么干净,他们在积压数量这个关键问题上对国会弄虚作假,连哄带骗让国会相信最终不会有几个申请人被不公平回溯一刀切,从而让法律得以通过。根据Dragan案法官Kelen的调查,截止到02年底,积压数量远远不是自由党对国会说的3万,而是8到12万! (注)

尽管如此,那个回溯恶法毕竟还是得到了royal consent,成为了act,木已成舟了,仍然有着绝对的权威。从2003年2月具有起点意义的Dragan案,到2006年的终点Tihomirovs案,这期间的上百个案子都一致肯定了恶法的绝对法律效力。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我们这次告一刀切不断失败,就是因为加法院史上几乎没有告回溯恶法成功的前例,02年到06年法院不断肯定回溯恶法的正当性就是这次最大的障碍。康尼当时号称一刀切经得起任何法律挑战,现在看来那并不是他的原创,他就是直接利用自由党的成果,然后弥补了其不足。自由党的section 190,201,361才是真正的身经百战,承受住了任何考验。

03年那次法院的折衷处理方法,一方面肯定恶法的权威,另一方面同情申请人,对双方“各打50大板”的处理方式,只有这一点对我们才有积极意义。这个话题明天再跟帖补上。

注:http://decisions.fct-cf.gc.ca/fc-cf/decisions/en/item/39921/index.do 11到20段
 
最后编辑: 20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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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各位以及点了“赞”的各位的关注。我昨天抽了点时间翻了一下家园技术移民,北京进度和香港进度的老帖子,感觉这三个版块就是一部中国人本世纪以来移民加拿大的浓缩简史,早期04年到08年的帖子就有很多人受了那次自由党不断变法的影响,历经很多波折才上岸的,花了五六年时间才毕业的人有大把,最长的还有花了12年的。现在的加拿大移民对中国人处于几乎关门的状态。移民政策演变到今天这个局面,其实一点不偶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十来年移民法的变更其实有着非常深厚的渊源,这个话题以后再跟帖讲。大家的关注让我感觉这个帖子更有认真写下去的价值。并且,无论我们以后的官司结局是怎么样的,我都希望有这样一个帖子留在家园作为永久的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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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那次挑战回溯恶法的Group A (注1)的案子总共有148个,后来被合并成了1个class-action,最后在05年4月13号全部dismiss(这个话题很复杂,将在以后单独用一个楼来讲)。自从03年4月1新法生效后,整个法院没有一个法官敢违反移民法给这148个案子的任何起诉人发布mandamus命令,要求CIC用旧法审理。加拿大的rule of law,在这里表现得非常充分,即使这个Law是不公正的,它也有绝对的效力。当时的case management judge Mr. Gibson只有唯一一次命令CIC保持克制,也就是03年6月17号发布的禁制令,该命令在7月10号以判决书的形式固定,两年后宣布撤销。那个判决书的措辞非常谨慎微妙,Justice Gibson只是要求CIC refrain from finally rejecting applications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submitted before the 1st of January, 2002, 并且只是一个临时的措施。至于那个恶法到底是否合法,法官完全没有评论。然后话锋一转,大力倡导积压申请人自愿退出。对于律师要求做class-action的要求也否定了,强调以后所有的案子全部由他做case management。 (注2)

当时的法院最开始的态度其实跟现在是一样的,都不愿意干预政府的移民政策。不过当时的自由党政府在得到法院的refrain的指示后,迅速投降了,在禁制令发布后不到两个月,于03年9月18宣布移民法再次修改,确定了67分的及格分,也就是我们这次pre-C50的旧政和91的打分标准,该标准于当年11月正式生效。除此之外,还宣布恶法section 361的“大限日期”3月31继续延长。曾经险遭大面积拒签的pre2002申请人,算是终于脱险了。

这里我想提一个小插曲。我最早关注移民加拿大就是在2002年上大学的时候,记得当时打开CIC网站,找到FSW打分的页面,自己做了个测试,发现要满足72分很难,只好望洋兴叹了。然后在03年下半年再次打开CIC网站,惊喜的发现及格分降到了67,从那时起就有移民的念头了。

注1:group A指的是2002年以前的申请人,group B指的是2002年月1到6月28之间的申请人。这个概念以后还会提到。

注2:http://decisions.fct-cf.gc.ca/fc-cf/decisions/en/item/47970/index.do
The vast majority of proceedings before the Court brought by members of the putative class are under Case Management with this judge designated as Case Management Judge.
 

象道

水晶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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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各位以及点了“赞”的各位的关注。我昨天抽了点时间翻了一下家园技术移民,北京进度和香港进度的老帖子,感觉这三个版块就是一部中国人本世纪以来移民加拿大的浓缩简史,早期04年到08年的帖子就有很多人受了那次自由党不断变法的影响,历经很多波折才上岸的,花了五六年时间才毕业的人有大把,最长的还有花了12年的。现在的加拿大移民对中国人处于几乎关门的状态。移民政策演变到今天这个局面,其实一点不偶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十来年移民法的变更其实有着非常深厚的渊源,这个话题以后再跟帖讲。大家的关注让我感觉这个帖子更有认真写下去的价值。并且,无论我们以后的官司结局是怎么样的,我都希望有这样一个帖子留在家园作为永久的留念。
雪国民众的对华族的态度大大影响华人的生活质量,这也是老夫极力反对一刀切的原因。

很多老移民只是想当然的认为一刀切阻挡了低素质移民的涌入,特别是将在国内捞够了的权贵挡在了雪国之外,感觉很解恨。且不说这种想法缺乏依据,这种行为本身跟那些堵塞兲朝社会阶层上升渠道的既得利益阶层的行事方式有得一拼:我移了,就不能叫他们移。何等虚荣的小鸡肚肠。这些乡亲没有看到,在人口基数上处于劣势的华族在种族意识暗流涌动的雪国根本没有多大抵御风浪的能力;当前,增加我族人口,就是在很大程度上为保持一种我们习惯的生活方式增加一张张选票,为后代种下遮风避雨的大树。

退一万步讲,粗暴地将等待若干年的申请人进行退档,这难道说是一种文明的行事作派么?至今,刀切党从未给出过坚实证据来支撑其刀切行为;最常听到的部长说辞就是雪国护照被贱卖了:涨到160万,至多也就是不贱卖,到头来还是卖么。

刀切党的目的只有一个:争取选票。毕竟本地土著排斥外来户,这在哪里、任何时代都是极其正常的事,而天然土著和归化土著的数量远远大于外来户数量。土著是个大票仓,提出排外政策是很多政党争取选票的一个常用战术。但现在看来,并不是很奏效:在移民问题根本不是问题的雪国,没有多少土著仅仅是因为某个政党采用了反移民政策而为其投票。相反,处于墙头草、摇摆票仓的移民群体却是应当着力争取的:铁杆票仓没法争取,那就争取能争取的。刀切党已经认识到这一点,转而开始为移民群体准备甜枣了。

但刀切党在通过刀切移民申请为其谋取选票的同时,必然会对土著进行煽动,这将直接诱导土著对华族的负面态度;从中长期看,将对我族人生活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刀切党的刀切行为很不体面,会损害雪国经济,长此以往,谈何我华族在雪国的生存、发展;但若我是雪国三代以上土著,我双手双脚支持:外乡移民,长远看来,就是来争食的;部分华族老移民的心态不好,缺乏自尊,目光不够长远,多少有给人当枪使却心情愉悦的不健康精神状态。
 
最后编辑: 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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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反反复复提当年的法官不断维护回溯恶法权威呢?因为当我知道这回事后,对这次违宪诉讼的律师做的辩论感到震惊:他们为什么要明知故犯,为什么水准这么烂,这么不敬业???

这是他们上次辩论的中心要点:

The applicants submit that section 87.4 (Annex A), properly construed, does not apply retrospectively to interfere with vested rights. Further, they submit that it does not operate to terminate the applications as a matter of law, but rather that individualized adjudication must follow to determine what applications the provision in fact captures; put otherwise, the applications remain extant until a subsequent administrative action or adjudicative decision is made.

Justice Rennie在418判决书里对此的回应,其实一点不新鲜,那几乎就是照抄03年Justie Kelen的原话:

[35] , the statutory language clearly conveys the legislative intent to apply the new Act retrospectively and to authorize regulations with retrospective effect. It is trite law that Parliament can expressly enact retroactive or retrospective legislation, and this clear expression overrides the presumption against retroactivity or retrospectivity, which is identified in section 43 of the Interpretation Act.

只要国会在法律条款里清楚的表达要回溯,这个回溯就是合法的。因为这是另外一个法案:Interpretation Act的规定。

所以如果那些律师像个复读机一样,把有关回溯的狡辩在FCA再复读一次,那就只能被FCA的法官再次否定。如果继续做复读机重复老调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根本不会理他们,而是直接dismiss the application for leave,连开庭的机会都不给。打开最高法院的网站看看,有几个案子能得到Leave?绝大多数案子根本进不了门。

如果这个反回溯的狡辩能成功,那就不仅仅是一刀切被判违宪,连Interpretation Act也要被违宪,最高法院百年来的很多判决也要被推翻。所以这个辩论注定是要惨败的。03年那样的政治环境下,法院都没允许双方硬碰硬,这次更不可能了。

如果你看了这一段感到沮丧,先别急。这个复杂的事情还要花很多功夫解释。
 
最后编辑: 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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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国民众的对华族的态度大大影响华人的生活质量,这也是老夫极力反对一刀切的原因。

很多老移民只是想当然的认为一刀切阻挡了低素质移民的涌入,特别是将在国内捞够了的权贵挡在了雪国之外,感觉很解恨。且不说这种想法缺乏依据,这种行为本身跟那些堵塞兲朝社会阶层上升渠道的既得利益阶层的行事方式有得一拼:我移了,就不能叫他们移。何等虚荣的小鸡肚肠。这些乡亲没有看到,在人口基数上处于劣势的华族在种族意识暗流涌动的雪国根本没有多大抵御风浪的能力;当前,增加我族人口,就是在很大程度上为保持一种我们习惯的生活方式增加一张张选票,为后代种下遮风避雨的大树。

退一万步讲,粗暴地将等待若干年的申请人进行退档,这难道说是一种文明的行事作派么?至今,刀切党从未给出过坚实证据来支撑其刀切行为;最常听到的部长说辞就是雪国护照被贱卖了:涨到160万,至多也就是不贱卖,到头来还是卖么。

刀切党的目的只有一个:争取选票。毕竟本地土著排斥外来户,这在哪里、任何时代都是极其正常的事,而天然土著和归化土著的数量远远大于外来户数量。土著是个大票仓,提出排外政策是很多政党争取选票的一个常用战术。但现在看来,并不是很奏效:在移民问题根本不是问题的雪国,没有多少土著仅仅是因为某个政党采用了反移民政策而为其投票。相反,处于墙头草、摇摆票仓的移民群体却是应当着力争取的:铁杆票仓没法争取,那就争取能争取的。刀切党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开始为移民群体准备甜枣了。

但刀切党在通过刀切移民申请为其谋取选票的同时,必然会对土著进行煽动,这将直接诱导土著对华族的负面态度;从中长期看,将对我族人生活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刀切党的刀切行为很不体面,会损害雪国经济,长此以往,谈何我华族在雪国的生存、发展;但若我是雪国三代以上土著,我双手双脚支持:外乡移民,长远看来,就是来争食的;部分华族老移民的心态不好,缺乏自尊,目光不够长远,多少有给人当枪使却心情愉悦的不健康精神状态。

:wdb37: :wdb6: :wdb19: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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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很早就了解自由党那次的一系列官司,尤其是Dragan案判决书的内容,我在2012下半年就不会有任何乐观的想法认为违宪官司会赢。法院前后两次的表现实在太像了。

03年2月的Dragan案,Justice Kelen一边用很大篇幅抨击政府处理移民申请效率低下,非常详细的揭露使馆是如何不合理拖延,详细描述了几个起诉人的亲身经历,甚至细致到给使馆算了一笔帐,例如VO审核材料做paper screen打分需要几分钟,面试需要几小时等等,最后得出CIC对申请人违约的结论,命令CIC对那102人在3月31前审完。但是另一方面,Justice Kelen态度又完全变了,在论述回溯恶法的时候又是持完全支持的态度,引用相关的法规证明回溯的做法是对的,因此dismiss了group B的那几十个受恶法影响的起诉人,并且对那些没来得及参加起诉的group A申请人提前判决:过了3月31只能被回溯拒签。

再来看看这次Justice Rennie分别对Liang案和Tabingo案的判决,处理手法是不是非常相似?一样的双刃剑,一样的自相矛盾。其实Justice Rennie表现出来的两面三刀还不及Justice Kelen彻底,因为Kelen是在同一个判决表现出那样的行为。

所以说法院的行为不是unpredictable,而是非常predictable。尽管前后相隔了10年,处理手法还是那老一套,没有什么新意。

当然法院不是简单的重复,如同这次保守党的一刀切立法吸取了自由党的教训,法院也吸取了那次官司的教训。
 
最后编辑: 201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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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保守党的立法弥补了那次自由党立法的不足体现在:

1。不单独立法,而是跟年度预算案打包在一起蒙混过关。自由党那次单独立法遭遇了重重阻碍,在国会讨价还价,最后搞得要靠作假才能通过,所以保守党学乖了,绝不单独立法,不容许一刀切法案得到公开讨论,所以只能等得到多数席位后才行动,所以2008年的时候只能暂时把pre-c50先冷冻,而不敢直接切。

2。 在条款里加上禁止索赔这一条。这一点也是自由党疏忽的。当时很多人诉讼的策略就是:你可以拒签,但必须作出赔偿,因为当时的恶法的三个section都没有禁止索赔的规定。

3。立法通过后迅速对外公布:28万人的文件只保留两年,只允许打两年官司。这一点也是自由党的严重教训。2002年被回溯拒签的4万个主申,总计10万人的group B,虽然在03年2月的Dragan案里就明确败诉了,但那些人非常契而不舍,一直缠着CIC打官司,一直到2006年还差点全部复活。当时联邦法院的法官Madam Justice Mactavish还给他们judicial review以及certify为class-action,被自由党拼死上诉,最后FCA的三位法官出面干预才让group B彻底完蛋。已经过了4年的被拒的10万人竟然还甩不掉,这件事让移民局意识到如果不销毁实体文件,后患就是这样严重!所以这次CIC即将对28万人的文件进行销毁,在第一时间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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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这次对官司的处理也吸取了03年那次的教训:

03年那次赶在新法生效前的Dragan案,有102人逃过了恶法,尽管Justice Kelen明确表态,其余没参加的10万人法院不会再考虑放生,因为时间来不及了,但他的判决后来被引用了无数次,利用了无数次,他开的这个小口子越撕越大,导致那10万个主申的30万人最终无法甩脱了。

Dragan案就是后来法院发布禁制令,要求CIC暂时克制对pre2002申请人拒签的导火索。7月10号Justice Gibson的有关禁制令的判决书,在最下面就是直接引用Dragan案全文。

这次的Liang案虽然也被反反复复引用,但终究被法院打压下去了。2012年11月的Shukla案明确表态:你不能适应Liang案的判决,因为他发生在C38生效前,你在C38生效后。然后是2013年4月18Justice Rennie的判决,通篇刻意回避Liang案,完全没提这个案子的名字,只在[140]段寥寥数语一笔带过:

The applicants have argued that, even before section 87.4 came into force, the respondent had already breached their rights to timely processing of their applications and that there must be some remedy for this past breach. This argument fails as mandamus cannot remedy a past breach when there is no present duty.

Dragan案里有102个人得到了明确的mandamus命令,导致后来同类别的group A申请人无法被法院拒之门外,参加起诉的人越来越多,官司规模越来越大。所以这次法官只给一个代表mandamus命令,而且刚好这个代表本身又不属于被切的类别。只要被切的类别里没有一个人翻案,28万人就再没可能利用Liang案!这就是法院从03年学到的教训!

03年Drgan案的法官Mr. Kelen是在01年就职的,他的退休日期刚好就是2012年6月14日,Justice Rennie选择在6月14发布Liang判决书,难道这是对Justice Kelen的一种trib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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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谓的2003年“集体诉讼”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

我在6楼里说的那个7月10号由Justice Gibson发布的禁制令后,CIC在9月18宣布再次修改移民法,也就是67分的标准,这个新法在年底生效,同时修改的还有针对pre2002申请人的3月31这个大限时间。这两样东西落实之后,基本上group A再不会有人被回溯拒签了,所以CIC在年底同意庭外和解,同意所有pre2002申请人成为class-action。然后是法院顺水推舟在04年11月certify了集体诉讼,05年4月11号法院同意了双方的庭外和解协议 (注1) ,4月13号发布最后一个与group A大部队的诉讼有关的判决书,dismiss了全部148个案子 (注2)

所以说,2003年的集体诉讼既不是什么大律师的努力的结果,也不是法院挺身而出把那些申请人救出苦海,而是自由党知错就改很优雅的妥协了。法院所做的就是充当一个耐心的调解员。不是那些律师搞的什么集体诉讼把CIC打垮了,而是CIC在第一时间同意了集体诉讼,同意了和解。

其实03年9月自由党修改移民法后,官司已经没意义了,因为再不会有pre2002申请人被回溯。那之后的集体诉讼的唯一好处就是申请人得到了一个什么时间全部审完的时间表,对于律师来说最重要的无非是从政府榨取尽可能多的律师费。

庭外和解的结果就是所有pre2002申请人得到08年全部审理完的承诺,然后那些律师从政府得到一笔律师费。

但是回溯恶法的section 190和201,完全没有作出任何改动。CIC把这两个条款留着对付group B的十万人。这个后话改天再聊。


注1:http://decisions.fct-cf.gc.ca/fc-cf/decisions/en/item/44318/index.do 21段

注2:http://decisions.fct-cf.gc.ca/fc-cf/decisions/en/item/48653/index.do
 
最后编辑: 201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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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申请人跟CIC达成了和解,所以法院在05年4月发布了一次判决,把绝大多数处于pending状态的group A的案子全部dismiss,这是判决书的连接:

http://decisions.fct-cf.gc.ca/fc-cf/decisions/en/item/48653/index.do

这个判决书的作用其实就是法院把压在政府身上的重担卸下来,公开宣布pre2002的30万人再不能告加拿大政府和为政府工作的任何个人:

An Order of prohibition against all Class Members, other than those who opted-out of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its terms, from making any claim or commencing or maintaining any action or proceeding against any third party, including any person or corporation or Her Majesty the Queen in Right of Canada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any claim that could arise against the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or his or her agents, servant or officers for contribution or indemnity or any other relief other than by way of judicial review instituted by any Class Member of any decision denying his or her application for an immigrant visa.

这个命令是多此一举吗?不是的。法院的目的就是要让CIC彻底从官司中解脱出来,当时还有不少人对08年才审完的和解条件不满。同样是1999年申请技术移民的,参加Dragan案的起诉人得到了mandamus在03年3月就审完了,没参加的只能在30万人的队伍里老老实实排队,即使要等到08年也不能有怨言,不能再发起mandamus诉讼要求插队,也不能索赔!
 
最后编辑: 201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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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到后,法院的多个不同法官对那次官司的处理,都是小心翼翼仔细平衡双方的利益,不想让任何一方被很极端的一棍子打死。

03年2月Dragan案的法官Kelen让申请人赢一大部分(group A得到Mandamus),让CIC赢一小部分(group B被dismiss),没人完胜,也没人完败。

03年7月10号的禁制令,法官Gibson一方面要求CIC暂时克制对pre2002拒签,另一方面又大力号召申请人自愿退出,呼吁他们不要成为CIC的继续增长的负担。

05年4月法院同意了双方的和解协议,一方面监督CIC对积压的处理进度,要求CIC每个季度向法院报道进展。另一方面明确发出命令,要求申请人再不准以任何理由控告加拿大政府。

总的格局上,Group A的所有成员得到了解救(自愿退出的除外),但Group B最终还是没有摆脱替罪羊的地位,让CIC挽回一点颜面。

法院那次发挥超常的智慧,用尽可能折衷的方案处理那些数量庞大的案件,这不由得让我思考,难道法院现在真的变得异常极端了,要让申请人全军覆没吗?虽然现在这个阶段还很难找到准确答案,但根据一直以来法院的表现,他们的确是在努力寻求不极端的方式!
 
最后编辑: 201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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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148个案子在2004年11月合并成一个class-action,选出了一个总的代表,这个代表的档案是:

http://cas-ncr-nter03.cas-satj.gc.ca/IndexingQueries/infp_RE_info_e.php?court_no=IMM-2286-03

打开之后看到的第一条,就是CIC向法院的最后一次季度报道,通报积压处理的进展:

Minister's letter, dated July 17, 2008, advising that, as of June 30, 2008, a selection decision has been entered for all members of the class; thus conclud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Minister's obligations under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pursuant to Article 3(c). received on 17-JUL-2008

也就是说CIC遵守庭外和解协议,准时在2008年审完了全部pre2002申请人。

不过根据这个帖子,有2000年递交北京使馆的,2012年底才拿到签证:

回复: 移民,你花几年时间?
12 years 零8天
2000年12月14日递档北京大使馆
2012年12月22日收到北京大使馆的签证。
2013年短登。:wdb26:

这样的情况对于中国的申请人应该算是一个很罕见的个案,不过对于印度申请人来说,就很平常了。

现在看来,技术移民的申请队伍,不是08年C50以后才出现了两条通道:一条227的快速通道,一条pre-c50被无止境拖延的通道。在08年7月以前早就存在两条并列的队伍,一条是03年67分标准以来的pre-c50,另一条就是pre2002申请人的。pre2002申请人的那个通道是在法院的监督下运行的,有严格的效率要求,每年处理完多大百分比有严格规定 。而prec50一直都是没人管的,CIC爱怎么拖都行。我总算明白了为什么印度那边自03年67分标准设立以来,没有一个人通过技术移民来到了加拿大,所有的pre-c50在2012年百分之百被切了。08年前印度使馆的配额要满足pre2002,08年后要优先满足227。03年到04年递交申请的只是被使馆要求补料了一两次就再也没有下文,然后在2012全部被切!对于印度人来说,Pre-c50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骗人政策,难怪康尼12年底访问印度的时候,印度人抗议的标语就是“不要再来推销你们的骗人的immigration business!”
 
最后编辑: 201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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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雪国折腾移民政策的臭毛病已经养成,今后也不会有多大改观。只能如此了。


所以说出现如今这样的移民政策是不可避免的,即使保守党没上台,自由党也一样会大刀阔斧改革。自由党下台后也许在庆幸,终于把移民积压的包袱甩掉了,如果继续执政,必然会由自由党再来一次一刀切,那就是从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了。

事实就是这样:虽然自由党的移民政策门槛很低,但对于年度配额一直都很吝啬,比保守党的配额还给的少。自由党一样优待白人申请者,在02年回溯之前优先把积压队伍里的白人审完。

现在的移民法,不仅从广义上给部长授予极大的权利,而且从细节上还规定部长能随意设置某个项目的接收人数上限,收进来了之后还能随时清零。最重要的是,现在的移民法规定,移民部再没有义务审理收进来的全部申请。这些规定反应出来的就是移民部被以前的海量积压搞得心惊胆战了,“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移民部是两次被咬!

客观上也不完全是因为申请移民的人太多,政府自己的不良政策也导致积压。积压产生后,政府的心思全部用在如何不择手段甩掉它,完全不考虑申请人的损失。自由党和保守党在这方面的表现是一样的。
 
最后编辑: 201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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