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加双边协定,在中国交个税了就是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即使在加拿大有房有家?
其实,对于这个单凭标题寥寥几个字的问题,任何一位专业税务顾问都不会给出Yes或者No这样的答案,如果一定要给出一个答案,那只能是律师们的favorite answer: Maybe。
首先,一个需要澄清的概念是:
假设你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那么根据你在一个税务年度内的收入资料,你应该缴纳多少所得税?这,是一个会计问题,应该请你的会计师帮你计算。
而“在加拿大有房有车有家,在国内自有公司在缴个税”,那么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以及加拿大与其他国家的双边税务协定(国际法),你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这,是一个纯纯粹粹的法律问题。如果你想得到一个负责任的法律意见,应该去找谁,这好像跟生了病应该去找谁一样属于常识了吧?
确切地说,这个问题应该去问税务律师(tax lawyer)。如果问在温哥华去哪里找税务律师,可以参考这几个名字:
Thorsteinssons是一家专门的税法律师楼;BLG, Boughton和KKBL都有很有经验的税务律师团队;另外,四大会计师楼里的德勤和普华永道,都有下属的律师楼,主要提供税法咨询。
然后,在税务局网站上,有一篇关于确定个人居住状态的讨论文章,反映税务局对于相关法律以及过往判例的理解,虽然文章是供专业人士参考用的,但基本是用人话写的,非专业人士只要有耐心从头读到尾,不要轻易断章取义,也并不难理解其主旨。文章链接如下:
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termining-individual-s-residence-statu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