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楼主屏蔽俺了,总结一下:
1,快乐姐租房,和一个上海来的家庭租住在一个房屋内,合用厨房那种。房租便宜。
2,因种种原因大家不爽,房东下逐客令。
3,快乐姐认为签好了一年的租房合同就必须执行,不肯搬家。
4,双方导致多次不快。并多次惊动警察。
5,为双方人生安全计,警察要求快乐姐搬出去。
6,快乐姐认为这是租务纠纷,不应该警察出面。于是找租务局。
7,租务局以合用厨房不算真正的出租,皮球踢回了警察局。
8,警察再次强令快乐姐不能进入房间,不能接触房东,并且把她东西给搬出民宅。
9,快乐姐开始住酒店,因为租价现在涨的厉害,找不到原来那么便宜的。
10,但无论如何酒店肯定贵过出租的民宅。快乐姐潜意识认为,住酒店不会长久并且房东应该承担住宿费用。
11,闲了继续打电话甚至敲门找原房东,要求继续履行租房合同。
12,违背了警方的警告,被记录,提升了警情,进入了刑事阶段。
13,后面的事,就是快乐姐和警方检方的事了。
俺嚼着,房东很厉害,找的律师贲给力。
快乐姐能提供给俺吗?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