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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认为在C38的框架下这个方案意义不大,还是对Tim的努力点个赞。
一开始我也是这么想的,但后来觉得事情不是那么绝对。
LIANG案胜诉的一个很有利的证据就是Pre-C50有大量申请人的职业符合227和626,但是却被冷冻起来,Dong Liang的NOC就是属于MI1 227的,但是不属于MI2 626,当时DoJ的律师辩论说他应该把91的申请撤了转投227,但是法官Rennie很犀利地驳回了这个狡辩。当然你也可以说Dong Liang本人不受C38影响,但无论如何,法院觉得CIC叫申请人转投是不合理的,法院认为CIC的政策客观上造成了积压。
诉讼的一个原则是,尽可能多的收集证据,证据越多越好。Dragan案就是证据非常多的。Dragan案交给法院解决的问题非常多,法官不好全部否定,所以最后肯定了一部分,否定了一部分。这次开庭也一样,一口气给法官提出N多要求,法官需要做的就是对所有要求一一作出回应。他不会回避什么,只要你想到什么并且提出来,他必须逐条作出回应。
Dragan案因为错综复杂,导致成功了一大半失败了一小半,这个模式做得那么成功,没有理由不按照这个模式再来一次。
违宪案虽然有10多个律师,几千个起诉人,但是他们的案子实在太简单,唯一的论点就是一刀切违宪,没有一系列相互制约的错综复杂的论点,没有很有利的牵制要点,所以很容易被法官驳回。是非太分明,案情太简单,这样的案子就是不堪一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