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入籍很危险:中国移民居加拿大10年 虚报收入被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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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民居加10年 虚报收入被逐出境
两段姻缘诞一孩 资产人脉均有限


一名已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的中国移民﹐以家人团聚方式申请其母亲及妹妹来加﹐不惜虚报收入﹐将收入调高至申请门槛﹐被移民部发现﹐下令将他驱逐出境。

移民不服﹐以其2岁儿子需人照顾作人道理由﹐向移民部上诉部门(IAD)提出上诉,试图推翻判决,但上诉被拒。这名移民再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覆核,但主审法官驳回其申请,维持驱逐出境判决。

联邦移民部上诉部门指出﹐申诉人唐氏在加国10年﹐一直工作﹐这对他的上诉有利﹔但他提出其在加国所持资产﹐以及与社会联繫方面的证据则相当有限﹐无从反映出他万一被递解出境﹐会令孩子受很大影响。

此外﹐孩子的母亲表面上很少参与其日常的起居﹐但申请人亦无足够证据显示﹐母亲拒绝抚养孩子。

案中申诉人唐氏﹐于2006年5月﹐透过配偶团聚申请移民加拿大﹐并于同月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其后他与妻子在2007年7月离婚。

同年10月﹐唐氏在移民顾问协助下﹐申请其母亲及妹妹来加﹐申请获批﹐两人于2013年1月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

与此同时﹐唐氏于2012年开始与另一名女子约会﹐二人更于2014年8月诞下一名孩子。由于孩子在加拿大出生﹐故自动成为加国公民。

其后﹐唐氏与女友分手﹐唐氏则负责照顾孩子的日常起居。

至2015年﹐唐氏被指为母亲与妹妹申请团聚移民时﹐虚报入息及工作经验﹐违反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41条。

联邦移民部遂向他发出递解令。唐氏以需照顾年仅2岁的孩子作人道理由﹐向移民上诉部门(IAD)覆检裁决﹐但当局认为唐氏提出的人道理由未够充分﹐因此维持塬判。

唐氏不服﹐并以两项理据上诉至联邦法院﹕其一﹐即使他虚报资料﹐也不严重至被递解出境﹔其二﹐他指上诉部门在裁决时﹐未充分考虑其在加国出生的孩子利益。

联邦法院审理此案法官Ann Marie McDonald指出﹐唐氏虚报收入的目的﹐是要收入达到申请团聚移民的门槛﹐这点唐氏已直认不讳﹐而此举足以损害移民系统的诚信﹐其申请亦因而顺利获批。

虽然唐氏埋怨﹐虚报收入只因受移民顾问影响﹐自己也是受害人。但IAD认为﹐唐氏在申请表格上签名﹐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一切皆为事实。

唐氏的说法只是诿过于人﹐这更显示出他并无悔意。至于IAD被指没充分权衡孩子的利益﹐但当局认为他们已根据唐氏所提供的资料作全面评估。

唐氏虽以孩子健康及安全为由﹐声称不宜带孩子返中国居住﹐又指孩子的母亲因自身健康问题﹐无法提供照顾。

法官Ann Marie McDonald承认﹐在人道理由上﹐顾及孩子利益的确十分重要﹐只是唐氏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孩子随他返回中国居住﹐对其健康带来甚么影响﹐何况根据女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她亦偶尔参与照料孩子的工作。

基于上述理由﹐法官撤回其司法覆核申请。
虚报错报罪行轻重有别 当事人罪成亲属也受累

移民顾问吴冰表示﹐申请团聚移民时﹐申请人若虚报收入﹐无论虚报的金额多或少﹐虚报已构成欺诈行为﹐破坏移民部系统的诚信﹐故不能接受﹐足令移民部取消申请人资格﹔因此﹐申请人在填报收入时须特别小心。

但申请人在申报收入时﹐若只因错用计算方法﹐由塬来只有2.8万的年薪变成3万元﹐则因属技术上出错﹐申请人并不涉及隐暪资料﹐因此申请人可能毋须承受严重后果。

相反﹐若申请人虚报从来没有做过的工作﹐以便提高年收入﹐便属于故意虚报的行为。

吴相信﹐在案件中﹐唐氏一旦被联邦移民部递解出境后﹐当局便会开始跟进当事人的母亲与妹妹﹐两人透过唐氏申请团聚移民﹐她们未必得悉唐氏虚报收入﹐但在客观条件上﹐她们的确不符合移民资格﹐便有可能在稍后时间被递返中国。

新闻来源:《不入籍危险:中国移民居加10年虚报收入被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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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民居加10年 虚报收入被逐出境
两段姻缘诞一孩 资产人脉均有限

一名已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的中国移民﹐以家人团聚方式申请其母亲及妹妹来加﹐不惜虚报收入﹐将收入调高至申请门槛﹐被移民部发现﹐下令将他驱逐出境。移民不服﹐以其2岁儿子需人照顾作人道理由﹐向移民部上诉部门(IAD)提出上诉,试图推翻判决,但上诉被拒。这名移民再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覆核,但主审法官驳回其申请,维持驱逐出境判决。
联邦移民部上诉部门指出﹐申诉人唐氏在加国10年﹐一直工作﹐这对他的上诉有利﹔但他提出其在加国所持资产﹐以及与社会联繫方面的证据则相当有限﹐无从反映出他万一被递解出境﹐会令孩子受很大影响。此外﹐孩子的母亲表面上很少参与其日常的起居﹐但申请人亦无足够证据显示﹐母亲拒绝抚养孩子。
案中申诉人唐氏﹐于2006年5月﹐透过配偶团聚申请移民加拿大﹐并于同月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其后他与妻子在2007年7月离婚。同年10月﹐唐氏在移民顾问协助下﹐申请其母亲及妹妹来加﹐申请获批﹐两人于2013年1月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
与此同时﹐唐氏于2012年开始与另一名女子约会﹐二人更于2014年8月诞下一名孩子。由于孩子在加拿大出生﹐故自动成为加国公民。其后﹐唐氏与女友分手﹐唐氏则负责照顾孩子的日常起居。
至2015年﹐唐氏被指为母亲与妹妹申请团聚移民时﹐虚报入息及工作经验﹐违反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41条。联邦移民部遂向他发出递解令。唐氏以需照顾年仅2岁的孩子作人道理由﹐向移民上诉部门(IAD)覆检裁决﹐但当局认为唐氏提出的人道理由未够充分﹐因此维持塬判。唐氏不服﹐并以两项理据上诉至联邦法院﹕其一﹐即使他虚报资料﹐也不严重至被递解出境﹔其二﹐他指上诉部门在裁决时﹐未充分考虑其在加国出生的孩子利益。
联邦法院审理此案法官Ann Marie McDonald指出﹐唐氏虚报收入的目的﹐是要收入达到申请团聚移民的门槛﹐这点唐氏已直认不讳﹐而此举足以损害移民系统的诚信﹐其申请亦因而顺利获批。
虽然唐氏埋怨﹐虚报收入只因受移民顾问影响﹐自己也是受害人。但IAD认为﹐唐氏在申请表格上签名﹐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一切皆为事实。唐氏的说法只是诿过于人﹐这更显示出他并无悔意。至于IAD被指没充分权衡孩子的利益﹐但当局认为他们已根据唐氏所提供的资料作全面评估。
唐氏虽以孩子健康及安全为由﹐声称不宜带孩子返中国居住﹐又指孩子的母亲因自身健康问题﹐无法提供照顾。 法官Ann Marie McDonald承认﹐在人道理由上﹐顾及孩子利益的确十分重要﹐只是唐氏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孩子随他返回中国居住﹐对其健康带来甚么影响﹐何况根据女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她亦偶尔参与照料孩子的工作。
基于上述理由﹐法官撤回其司法覆核申请。
虚报错报罪行轻重有别 当事人罪成亲属也受累

移民顾问吴冰表示﹐申请团聚移民时﹐申请人若虚报收入﹐无论虚报的金额多或少﹐虚报已构成欺诈行为﹐破坏移民部系统的诚信﹐故不能接受﹐足令移民部取消申请人资格﹔因此﹐申请人在填报收入时须特别小心。
但申请人在申报收入时﹐若只因错用计算方法﹐由塬来只有2.8万的年薪变成3万元﹐则因属技术上出错﹐申请人并不涉及隐暪资料﹐因此申请人可能毋须承受严重后果。
相反﹐若申请人虚报从来没有做过的工作﹐以便提高年收入﹐便属于故意虚报的行为。
吴相信﹐在案件中﹐唐氏一旦被联邦移民部递解出境后﹐当局便会开始跟进当事人的母亲与妹妹﹐两人透过唐氏申请团聚移民﹐她们未必得悉唐氏虚报收入﹐但在客观条件上﹐她们的确不符合移民资格﹐便有可能在稍后时间被递返中国。
又来一遍耸人听闻的,小编有病吧。材料造假,就算入籍了也会被褫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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