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也,其实CRA对小孩子在哪里根本不在乎。他们只关注二点:
1。小孩子是否由牛奶金的领受人同住,即领受人是否真为抚养孩子有实际支出。
2。领受人是否和加拿大关系紧密,为加国经济服务。
只要满足以上二点,牛奶金就没问题,因为本质上,牛奶金是对加国纳税人的养儿支付的回馈。
所以,加拿大各大国际公司的外派长驻海外的员工,一样领牛奶金无误。
我向公司驻外的同事问,人家觉得奇怪,我为加国经济服务,一样交税,当然可以令牛奶金,加拿大养孩子花钱,难到在中国养不花钱?
如果不是外派员工,但偶而有特殊情况,需在海外超过半年,也不一定领不了,需向CRA说明情况,CRA自然会个案处理,比如,突然在海外发病滞留,一时无法回加。
当然,开个皮包公司,虽然每年报税,但实际没交多少税,这种情况,CRA的眼睛也是雪亮的,想打动CRA给你牛奶金,那就看你的水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