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活体器官买卖是违法行为?
某报不久前曾刊登了这样一则新闻:一位长得人高马大的小伙子来到当地一家医院,向医生表达了一个令人吃惊的意愿:谁愿出资帮他渡过难关,他愿捐出身体的任何器官作为回报!但由于国家早有明文规定,活体器官不能捐赠,院方拒绝了他的要求。
另有一则相关报道:在某市医院,一名患脑出血救治无效的打工妹,因拖欠医院医疗费2万多元,无力偿还,其家属决定将该打工妹的眼角膜无偿捐献给该市眼科医院,希望以此抵消拖欠的医疗费。现其家属已经在无偿捐献眼角膜志愿书上签字,但医疗费用是否一笔勾销,至今尚未有结果。
楼主我思考了很久也没有想明白。如果说那些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器官什么的是明显的犯罪,那么在双方自愿,互利共赢,且无第三方受害的条件下,为什么活体器官买卖会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更令人惊奇的是,楼主查了一下现行法律,活体器官捐献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但是必须无偿。 也就是说,一个岌岌可危的病人好不容易找到了供体,花多少钱他都愿意买器官,供体也愿意卖,但是买卖做不成,是违法的,必须无偿捐献。以后再付钱也不行, 属于故意规避法律,法理上称:法律禁止某种买卖,当事人却将该买卖分解为两个单独的赠与行为,虽然形式上合法了,但实质上却仍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