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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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来打个100万加元的赌吧

[FONT=宋体]不客气。[/FONT]

[FONT=宋体]其实定居的概念很简单,只要你把加拿大这里的家当成你的家,把中国当作你的故乡,那么你就是在加拿大定居了。但是对于加拿大税务局来说,他们只能根据客观情况来判断你是否在加拿大定居。[/FONT]

[FONT=宋体]依照加拿大税法,只有加拿大居民需要为自己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报税,而这里说的居民是指税务意义上的居民。[/FONT]

[FONT=宋体]一个人是否税务意义上的居民,是由居住状态,而不是身份决定的。一个人即使拥有枫叶卡或者加拿大护照,如果他[/FONT]/[FONT=宋体]她不在加拿大居住,那么他[/FONT]/[FONT=宋体]她也不属于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而一个人即使什么身份都没有,只要他[/FONT]/[FONT=宋体]她在加拿大居住,也会属于税务意义上的居民。[/FONT]

[FONT=宋体]判断居住状态要看整体情况和所有相关因素,其中一个主要因素就是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FONT]

[FONT=宋体]居住联系包括:[/FONT]

  • [FONT=宋体]在加拿大有家;[/FONT]
  • [FONT=宋体]当你在国外的时候,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和孩子待在加拿大;[/FONT]
  • [FONT=宋体]在加拿大有私人财产,比如汽车或家具;[/FONT]
  • [FONT=宋体]在加拿大有社会关系;[/FONT]
  • [FONT=宋体]与加拿大有经济联系,比如工作或生意。[/FONT]

[FONT=宋体]其他有关联系可能包括:[/FONT]
  • [FONT=宋体]有加拿大驾照;[/FONT]
  • [FONT=宋体]在加拿大有银行账户或信用卡;[/FONT]
  • [FONT=宋体]享受加拿大省政府的公共医疗保险。[/FONT]
[FONT=宋体]此外,你在其他国家,比如中国,所保留或者建立的居住联系也是判断加拿大居住状态的相对因素。[/FONT]

[FONT=宋体]具体到空中飞人家庭的居住状态判断,要分两种情况:[/FONT]

[FONT=宋体]第[/FONT]1[FONT=宋体]中情况是,飞人送太太孩子来加拿大定居,但是还保留着在中国的家,把家人安顿好以后,飞人回到中国继续做生意,只是在财务上支持加拿大的家人生活并且每年飞过来探亲,这种情况多半是飞人属于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而住在加拿大的家人属于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这种情况的居住状态可以借助[/FONT]NR74[FONT=宋体]《居住状态判断表进入加拿大》来判断。[/FONT]

[FONT=宋体]第[/FONT]2[FONT=宋体]中情况是,全家已经在加拿大定居若干年后,先生又回中国做生意,这种情况下,无论飞人每年在加拿大住的天数有多少,多数情况下飞人仍然与其他住在加拿大的家人一样都还属于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这种情况的居住状态可以借助[/FONT]NR73[FONT=宋体]《居住状态判断表离开加拿大》来判断[/FONT]

[FONT=宋体]你们家可能属于第[/FONT]1[FONT=宋体]种情况,如果是这样,那么可能先生属于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不需要报税,但是住在这里的家人则属于居民,需要依法报税。稳妥起见,最好填那张[/FONT]NR74[FONT=宋体]表寄给税务局,请他们帮助做判断并书面答复。[/FONT]
专业,独到,细致,用心,名副其实的大侠称号。

十分感谢您!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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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孩子名下的存款算谁的?

孩子无论成年与否,其名下的存款都属于他/她的财产。

但是,如果孩子名下的存款来自于父母或祖父母的赠与,那么存款所产生的第一代利息仍然属于赠款的长辈的应纳税收入,而利息再产生的利息则属于孩子的应纳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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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无论成年与否,其名下的存款都属于他/她的财产。

但是,如果孩子名下的存款来自于父母或祖父母的赠与,那么存款所产生的第一代利息仍然属于赠款的长辈的应纳税收入,而利息再产生的利息则属于孩子的应纳税收入。
这里弱弱的问一下,什么叫第一代利息,什么叫利息再产生的利息.比如, 年初祖父母给了孩子10万RMB,那么年底该怎么报税.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夫妻一方是税务居民,一方不是,而税务居民的生活来源主要是国外的non-resident,第一, 应该怎样报税? 第二,听别人说,这种情况下不可以从国外往加汇钱,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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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加拿大后,大家的资产有增值的话,就增值部分纳税,你海外有多少资产并不用申报的,只是申报全球收入应纳税部分
那就是说:国内的公司房产存款股票都不用申报啦?我听一个来加十几年的台湾人讲,他在台湾的资产都没申报,在这里有几套房出租,都是贷款买的,他有慢性病不工作(打打现金工,谁也不知道),每个月有八九百的政府补助.看来什么都不申报,装穷就行啦:wdb6: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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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加拿大后,大家的资产有增值的话,就增值部分纳税,你海外有多少资产并不用申报的,只是申报全球收入应纳税部分

账面的资本增值也是不用缴税的,只有实现了的资本增值的50%才是你的应纳税收入。

比如,在你定居加拿大的那一天,你留在中国的一套房子市值50万,几年以后的今天,这套房子的市值已经是100万了,只要你没有卖,你就没有资本增值收入,就不用缴税;但是如果你把这套房子卖了得了100万,那么你就得到了50万的资本增值收入,其中25万是你当年的应纳税收入。

至于“海外资产”要不要“申报”这个问题,答案取决于你对“海外资产申报”的定义。

如果“海外资产申报”的定义是讹传的说法: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国外所拥有的财产的总额,那么答案是No

如果“海外资产申报”的定义是在一定条件下填报《国外收入核对表》,让加拿大政府知道你在一个税务年度内曾经拥有过哪些能够产生收入的特定国外资产,那么答案是Yes。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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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弱弱的问一下,什么叫第一代利息,什么叫利息再产生的利息.比如, 年初祖父母给了孩子10万RMB,那么年底该怎么报税.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夫妻一方是税务居民,一方不是,而税务居民的生活来源主要是国外的non-resident,第一, 应该怎样报税? 第二,听别人说,这种情况下不可以从国外往加汇钱,是这样吗?

比如,年初祖父母送给了孩子10万,孩子的监护人把钱存进了孩子的in-trust帐户,并全部放进了年息3%的1年期定期存款,到年底的时候,帐户里收到3千元的利息,那么这3千元就是第1代收入,仍然算作祖父母的应纳税收入(假设祖父母也是加拿大居民,孩子未满18岁);第2年,监护人又把帐户里的全部103,000元放进了年息3%的1年期定期存款,到年底的时候又收到3,090元的利息,那么,其中3,000元属于由10万受赠资产产生的第1代收入,算作祖父母的应纳税收入,而其中的90元则属于第2代收入,算作孩子的应纳税收入。

第2个问题,假设太太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而先生不是,并且太太的生活费全部来自于先生的收入,那么太太得到的钱是先生的赠与,太太不需要缴税,而先生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对加拿大也没有纳税义务(假设其收入全部来自于非加拿大来源)。

至于汇款,加拿大是个自由国度,你家自己的钱愿意汇进多少就汇进多少,愿意汇出多少就汇出多少,没有人有权力阻拦你,也没有人有权力对你的汇款征税。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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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说:国内的公司房产存款股票都不用申报啦?我听一个来加十几年的台湾人讲,他在台湾的资产都没申报,在这里有几套房出租,都是贷款买的,他有慢性病不工作(打打现金工,谁也不知道),每个月有八九百的政府补助.看来什么都不申报,装穷就行啦:wdb6:

如果你的特定国外资产(能够产生收入的资产)的总值在一个税务年度内的任何一天曾经超过10万加元,那么你需要在T1135《国外收入核对表》上报告这个年度内你在中国的出租房产、股票、银行存款等特定国外资产的类别和年底或出售时的大致金额范围,如果你的财务状况满足这个条件而未填报T1135表,则违反加拿大税法,如果被发现是要受处罚的。

但是,填报T1135表不等于向加拿大政府报告你在国外有多少财产,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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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年初祖父母送给了孩子10万,孩子的监护人把钱存进了孩子的in-trust帐户,并全部放进了年息3%的1年期定期存款,到年底的时候,帐户里收到3千元的利息,那么这3千元就是第1代收入,仍然算作祖父母的应纳税收入(假设祖父母也是加拿大居民,孩子未满18岁);第2年,监护人又把帐户里的全部103,000元放进了年息3%的1年期定期存款,到年底的时候又收到3,090元的利息,那么,其中3,000元属于由10万受赠资产产生的第1代收入,算作祖父母的应纳税收入,而其中的90元则属于第2代收入,算作孩子的应纳税收入。

第2个问题,假设太太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而先生不是,并且太太的生活费全部来自于先生的收入,那么太太得到的钱是先生的赠与,太太不需要缴税,而先生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对加拿大也没有纳税义务(假设其收入全部来自于非加拿大来源)。

至于汇款,加拿大是个自由国度,你家自己的钱愿意汇进多少就汇进多少,愿意汇出多少就汇出多少,没有人有权力阻拦你,也没有人有权力对你的汇款征税。
expert,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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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大哥, 请教几个问题:
假如国内所有特定资产只有股票,登陆前的市值为6万加,之后不再人为增加任何本金,

1. 至第一年度底股票从6万加涨为11万加,那么当年即使有5万加收入,也无需申报,因为特定资产只有6万加。------这个理解对吗?
2. 第二年度报税,特定资产应该以那个为准呢? 是以登陆前的本金6万加?还是上年年底股票市值11万加?
3. 若至第二年度底股票从11万加继续涨为20万加-----这种情况,特定资产以哪个算?以6算就无需申报,以12算就需要申报了。

重点疑惑:单就针对股票而言:

报第一年的税,特定资产以登陆前股票市值为准,对吗?
报第二年的税,特定资产以什么为准呢?以本金为准还是以上一年度的股票市值为准?

就以上例子而言,其实起初只有6万加属于海外的所有能带来收入的特定资产。其他部分都属于增值部分。那么是否每一年度的特定资产都是随着当年的盈亏状况而变化?

太迷惑了,请唐人多多指教!谢谢啦~!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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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股票帐户市值是亏损状态,房子都是亲戚住,公司是微利或亏损状态,也就是海外资产没有收益,银行存款是移民前的银行存款证明,那就不用申报啦?

银行存款、上市公司股票、私人公司股权都属于能够产生收入的资产,如果你在国外的这类资产的总值在一个税务年度内曾经超过10万加元,那么你需要在T1135表上分别体现这些资产的类别和大致价值范围。

收入方面,股票无论账面盈亏,只要没有出售,就没有资本增值收入或亏损;房子借给亲戚住,既没有租金收入,也没有实现的资本增值收入;公司无论盈亏只要没有分红那么跟个人都没有关系;只有银行存款是应该有利息收入的,这是你应报税的国外收入,但是如果在中国已经缴过利息税,那么在加拿大可能也不需要补什么税,但是仍然需要依法报告这部分应纳税收入。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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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个问题,如果国外银行存款是5年的订存,那么利息应该怎么算?是每年一算,还是5年一算?

定期存款如果是跨年度的1年期,利息收入都记入第2年;

如果超过1年,比如5年,那么需要每年为账面的利息收入缴税,即使像加拿大那种期末一次付息的5年期GIC,在前4年你根本1分钱利息都没有收到的情况下,你仍然要把5年的利息收入平摊到每个年度,每年另从口袋里掏出钱来为实际还未收到的利息收入缴税。
 
最后编辑: 2010-01-26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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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大哥, 请教几个问题:
假如国内所有特定资产只有股票,登陆前的市值为6万加,之后不再人为增加任何本金,

1. 至第一年度底股票从6万加涨为11万加,那么当年即使有5万加收入,也无需申报,因为特定资产只有6万加。------这个理解对吗?
2. 第二年度报税,特定资产应该以那个为准呢? 是以登陆前的本金6万加?还是上年年底股票市值11万加?
3. 若至第二年度底股票从11万加继续涨为20万加-----这种情况,特定资产以哪个算?以6算就无需申报,以12算就需要申报了。

重点疑惑:单就针对股票而言:

报第一年的税,特定资产以登陆前股票市值为准,对吗?
报第二年的税,特定资产以什么为准呢?以本金为准还是以上一年度的股票市值为准?

就以上例子而言,其实起初只有6万加属于海外的所有能带来收入的特定资产。其他部分都属于增值部分。那么是否每一年度的特定资产都是随着当年的盈亏状况而变化?

太迷惑了,请唐人多多指教!谢谢啦~!

T1135表上的特定国外资产价值指的是成本价值,而不是市值。

对于移民前就已经存在的特定国外资产来说,成本价值等于你定居加拿大那天的公平市场价值,对于股票来说,就是上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值。

成本价值一旦确定,是不随市场浮动的,就上例而言,只要中间没有过交易,那么这几年间的成本价值就一直是6万不变。

如果你的特定国外资产总成本值只有6万的话,你根本不用填报T1135表。

现在还迷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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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唐人GG,嘿嘿,还是那个股票的例子,虽然起初成本是6万,但中间频繁交易,买进卖出很多次,那么成本价值又该如何确定呢? 请指点~~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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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唐人GG,嘿嘿,还是那个股票的例子,虽然起初成本是6万,但中间频繁交易,买进卖出很多次,那么成本价值又该如何确定呢? 请指点~~

好问题。

如果在一个税务年度内,你在国外只有股票而再无其他特定资产的话,那么首先,是否需要填报T1135表看的是,在一年内的任何一个时刻,你持有的股票的成本值是否(曾经)超过10万加元。

比如说,你最初持有的股票成本值是6万,2月30日你以把股票卖掉得了12万;3月20日你又以11万的价格买进,4月25日以9万卖出;9月10日以5万买进,然后持有到12月31日。

虽然到12月31日你仍然持有的股票成本值只有5万,但是因为你在3月20日买入的股票成本总值超过了10万,所以你需要填报T1135表。

而在T1135表上的第2项――外国公司股权项下,要看的是12月31日你持有的股票的成本值,在上例中是5万,所以应该钩最后一个框――少于10万。

如果4月25日卖出股票后再没有买入,就是说在12月31日你根本没有持有股票,那么你仍然需要填报T1135表,原因还是你在3月20日买入的股票成本总值超过了10万,但是在这个情况下,T1135表上的第2项――外国公司股权,要钩的框则是第5个――大于10万,这个数是基于4月25日以9万卖出的股票的成本价值――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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