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FONT=宋体]加拿大几种产权形式所代表的不同的法律和税务意义[/FONT]
[FONT=宋体]在加拿大,通常[/FONT][FONT=宋体]我们的财产持有形式为:单独持有[/FONT](sole ownership)[FONT=宋体],联名持有[/FONT](joint tenancy)[FONT=宋体],和共同持有[/FONT](tenancy in common)[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不同的产权持有形式具有不同的法律和税务意义[/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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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ONT=宋体]
单独持有:[/FONT]
[FONT=宋体]这种形式的持有人对于所持有的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可以随心所欲地出售资产,赠予资产,指定受益人,透过遗嘱指定未来的受益人,或者不留遗嘱,按照所在省的遗产法的规定进行该项遗产的分配。[/FONT]
[FONT=宋体]只要不违反家庭法,单独持有财产者都可以任意随时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FONT]
2[FONT=宋体].
联名持有:[/FONT]
[FONT=宋体]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人联名持有财产时,所有持有人共同拥有,并且一起控制该项资产。[/FONT]
[FONT=宋体]一般而言,夫妻关系联名持有资产的情况最为普遍,但是,即便不是夫妻,甚至根本就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可以联名持有一项资产。[/FONT]
[FONT=宋体]通常联名持有财产的人们对所持有的资产拥有相同等份的所有权,但是,在购买该项资产时如果联名持有人所出资的额度不同,则所有联名持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联名财产的所有权。[/FONT]
[FONT=宋体]
最常见的联名持有财产是主要住宅和夫妻的银行联名帐户。[/FONT]
[FONT=宋体]如果联名帐户中的持有人之一去世,则按照加拿大法律中“生者自动取得权”的规定,原属于去世者的产权,无须通过遗嘱鉴定和省的无遗嘱法处分,就会自动转移并且平分给所有在世的其他联名持有人,不管原来这些联名持有人所持有的产权比例如何。[/FONT]
[FONT=宋体]这种产权形式规避了遗嘱认证,不需要经历繁冗的遗产处分过程,不需要缴纳遗嘱认证费。因此,这种产权持有形式在遗产规划方面具有重大意义。[/FONT]
[FONT=宋体]但是,
联名持有应该在买入该项资产时就建立联名持有的关系,否则,日后添加联名持有人时,会被税务局认定是“视同处分”([/FONT]
deemed disposition[FONT=宋体]),而实现了“资本利得”([/FONT]capital gains[FONT=宋体]),从而应纳入所得而报缴个人所得税。[/FONT]
[FONT=宋体]例如,如果将自己单独持有的资产新增一位联名持有人,则除了可以免税转移的资产,如主要住宅和免税帐户中的资产而外,其他的,都有可能被视作为以市价处分了自己的[/FONT]
50%[FONT=宋体]的资产,将两个人一起纳入联名持有,就相当于处分了自己名下[/FONT]
66[FONT=宋体]。[/FONT]
7%[FONT=宋体]的资产,其余依次类推,从而需要为这部分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FONT]
[FONT=宋体]联名资产还有以下的一些不利因素:[/FONT]
A. [FONT=宋体]失去对资产的完全控制权。[/FONT]
[FONT=宋体]联名资产如果是房子,则在出售时,必须取得所有联名持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是银行帐户,联名持有人之一方可以不经他方同意而取走所有款项。[/FONT]
[FONT=宋体]所以,这种方式的风险也毫无疑问地存在。[/FONT]
B. [FONT=宋体]联名持有人之一如果破产,该项资产可能被债权人追索。[/FONT]
C. [FONT=宋体]联名资产如果是主要住宅,在联名持有人非配偶的情况下,将来房子升值了,过户后的增值收益中属于新增联名持有者的部分,可能不适用于主要住宅免税的条款。[/FONT]
[FONT=宋体]并且,如果一幢房子存在长期抵押贷款,那么,新加入的非配偶联名持有人,需要缴付“土地转移税”([/FONT]
land transfer tax[FONT=宋体])[/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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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FONT=宋体]当一位联名持有人去世后,除了免征所得税的资产而外,他[/FONT]
/[FONT=宋体]她名下的所有联名资产被视作为按照市价出售,并且缴纳他[/FONT]
/[FONT=宋体]她人生的最后一次个人所得税后,才能够将自己名下的资产,自动转移给其他的联名持有人。[/FONT]
E. [FONT=宋体]如果联名资产是房产,而联名持有人又不是配偶时,当联名资产的持有人之一去世,该联名持有的所有权可能会失效。安省就有这样的法律规定。[/FONT]
[FONT=宋体]G,联名资产所产生的所得,按照联名持有人所持有的产权比例进行纳税分摊。[/FONT]
3[FONT=宋体].
共同持有[/FONT]
[FONT=宋体]共同持有人按照各自出资额的多寡,拥有共同资产不可分的利益的相应比例的产权。[/FONT]
[FONT=宋体]例如,甲乙丙三人按照[/FONT]
50%[FONT=宋体],[/FONT]
30%[FONT=宋体]和[/FONT]
20%[FONT=宋体]的比例共同投资了一个公寓项目,这个公寓拥有[/FONT]
20[FONT=宋体]套房子,产权登记形式为“共同持有”。[/FONT]
[FONT=宋体]这样的结果不是说甲乙丙三人分别拥有[/FONT]
20[FONT=宋体]套房子中的[/FONT]
10[FONT=宋体]套,[/FONT]
6[FONT=宋体]套和[/FONT]
4[FONT=宋体]套,而是说,他们各自拥有这项共同资产[/FONT][FONT=宋体]的[/FONT]
50%[FONT=宋体],[/FONT]
30%[FONT=宋体]和[/FONT]
20%[FONT=宋体]的产权。[/FONT]
[FONT=宋体]共同财产的持有人无须经过其他共同财产持有人的同意,就可以处分和转移自己名下的共同资产权益给他人。这是与联名资产不同的特点之一。[/FONT]
[FONT=宋体]共同资产的持有人去世时,他[/FONT]
/[FONT=宋体]她名下的共同资产需要纳入遗产的程序,经过遗产认证,才能够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予以继承。[/FONT]
[FONT=宋体]共同财产所产生的所得,按所有产权的百分比纳税。[/FONT]
[FONT=宋体]共同财产的的持有人处分财产时,视同出售而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转移给配偶或者配偶信托的,具有延税功能。[/FONT]
[FONT=宋体]由于不同的资产持有形式的税务意义迥然不同,所以,搞清楚这些资产持有方式的意义,对于每一个加拿大居民或者公民进行财产安排来说,都意义重大。[/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