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外资产申报”,你真的弄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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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您的子获益非浅,谢谢您了。
几个问题想再请教一下。

1 我有100w加币借给朋友的公司,(这在中国是违法的,大陆的法律不许公司这样借贷)每年20%的回报,但没有任何的凭证,我连借条也没有,在国内我也没有缴税,这个怎么报税?
自己的私人间债权债务很复杂,但又没有什么凭据,应该怎么处理,如实申报怎么保留凭据?

2在北京我有3套房产,一套自己住,一套丈母娘老丈人住,一套爸妈住,父母住的房子可能20年内不会考虑卖,自己的房子可能会在来加拿大后3~4年后卖了,这些房产应该怎么报税?

3是否可以找唐人理财?


最后说明一下,我是刚开始办投资移民,去加拿大那是要好几年后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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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问题,假设太太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而先生不是,并且太太的生活费全部来自于先生的收入,那么太太得到的钱是先生的赠与,太太不需要缴税,而先生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对加拿大也没有纳税义务(假设其收入全部来自于非加拿大来源)。

据我了解,非税务居民的定义中,有明确的说法是生活在加拿大国土上的太太经济上必须不是依赖身是国外(加国以外)的先生,如果依赖,此先生也是不能被定义为非税务居民的。并非把经济上的接济理解为赠与就OK了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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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从中国公司通过红利分配取得的个人收入,在中国一定是缴过个人所得税的。而对于高收入的人来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率实际比加拿大还高(这可能跟多数人的印象相反),多数情况下,如果你在中国已经缴过税,在加拿大基本就不用再缴税了。

如果我有从中国公司取得的红利收入,我一定会如实向加拿大税务局申报,因为我没有理由不报或者少报,报了又不用多缴税,不报是违法而且没有任何额外的利益,没有利益我为什么要承担违法的风险?

为何强调自然人?难道法人这一块的操作不一样?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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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我在国内有一套房,是我的名字,如果我每年都回去住一段时间,是否可以视为主居所,在以后我要卖它是享受免税。

不仅你,甚至你的配偶或者你的孩子都行,你家的任何一个人每年在这个房子里住一段时间就可以。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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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强调自然人?难道法人这一块的操作不一样?

为什么要讨论法人?中国法人又不能移民加拿大。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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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了解,非税务居民的定义中,有明确的说法是生活在加拿大国土上的太太经济上必须不是依赖身是国外(加国以外)的先生,如果依赖,此先生也是不能被定义为非税务居民的。并非把经济上的接济理解为赠与就OK了这么简单。


[FONT=宋体][FONT=宋体]非税务居民”[/FONT][FONT=宋体]本身就是个蹩脚名词,在加拿大税务局的词汇中,从来就没有过什么“[/FONT][FONT=宋体]非税务居民”[/FONT][FONT=宋体](可以理解为不用缴税的居民),而只有居民和非居民,所以也就不存在[/FONT][FONT=宋体]非税务居民[/FONT][FONT=宋体]的定义。如果谁手上有这么个成文的定义,那一定是错把爪哇国的税法抄成加拿大的了。[/FONT][/FONT]



[FONT=宋体][FONT=宋体]简单地理解,居民就是住在加拿大的人,非居民就是住在加拿大以外的人。[/FONT]




[FONT=宋体]你的加拿大公民或者加拿大永久居民(落地移民)身份,使你拥有永久定居加拿大的权利,同时法律还赋予你自由居住的权利,就是说你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在加拿大任何地方,甚至你可以自由选择是住在加拿大还是住在另外一个国家。[/FONT]



[FONT=宋体]如果你住在加拿大,你就是加拿大居民,你就必须为你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纳税,所以加拿大居民并没有[/FONT][FONT=宋体]税务居民[/FONT][FONT=宋体](需要缴税的居民)和[/FONT][FONT=宋体]非税务居民[/FONT][FONT=宋体](不需要缴税的居民)之分。[/FONT]



[FONT=宋体]居民状态并不一定与公民或移民身份相关。一个极端的例子,即使你没有加拿大的任何身份,你只是受某中国公司派遣持中国护照和访问签证来加拿大出差,你在[/FONT]2009[FONT=宋体]年这一年里在温哥华某个旅馆里累计住了超过[/FONT]183[FONT=宋体]天,在[/FONT]2009[FONT=宋体]这个税务年度,你会被视同加拿大居民,你必须为你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缴税。[/FONT]



[FONT=宋体]另一个极端的例子是,你是加拿大公民,你全家持加拿大护照长期在中国定居,对加拿大税务局来说,你也属于非居民,除了加拿大来源的收入以外,你并没有为你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税务局报税的义务。[/FONT]



[FONT=宋体]居民和非居民说的是居住状态,这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身份。做居民还是非居民是你的选择权利,并不需要加拿大税务局批准。[/FONT]



[FONT=宋体]看自己是不是对加拿大有缴税义务,首先要判断自己的居住状态,也就是判断自己是居民还是非居民。[/FONT]



[FONT=宋体]在很多情况下,这个判断不那么容易,因为你可能一部份时间住在中国,一部份时间住在加拿大,甚至一部份家人长期住在加拿大,还有一部分家人长期住在中国。[/FONT]



[FONT=宋体]判断居住状态,是通过比较你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和与另一个国家的居住联系。而这种比较看的是全貌([/FONT]whole picture[FONT=宋体]),而不是一个单独的联系。[/FONT]



[FONT=宋体]在经济上依赖于你的配偶和子女定居在加拿大,是你与加拿大的一项重要居住联系,但是,单独这样一个联系仍然不足以决定你就是加拿大居民。就像尽管大鼻子是加拿大人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你不能因为刘少奇长个大鼻子就认定人家是加拿大人。你必须看全貌。[/FONT]



[FONT=宋体]其实要颠覆那个“不可能”,并不需要这么多解释,一个反例就够了:[/FONT]



[FONT=宋体]本坛的很多朋友自家就有这样的反例,其中孺子牛大姐家的情况最典型,问问她就知道。[/FONT]


[/FONT]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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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您的子获益非浅,谢谢您了。
几个问题想再请教一下。

1 我有100w加币借给朋友的公司,(这在中国是违法的,大陆的法律不许公司这样借贷)每年20%的回报,但没有任何的凭证,我连借条也没有,在国内我也没有缴税,这个怎么报税?
自己的私人间债权债务很复杂,但又没有什么凭据,应该怎么处理,如实申报怎么保留凭据?

2在北京我有3套房产,一套自己住,一套丈母娘老丈人住,一套爸妈住,父母住的房子可能20年内不会考虑卖,自己的房子可能会在来加拿大后3~4年后卖了,这些房产应该怎么报税?

3是否可以找唐人理财?


最后说明一下,我是刚开始办投资移民,去加拿大那是要好几年后的事情了。

1. 在你成为加拿大居民以后,由这笔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将100%计入你的应纳税收入,涉及税额取决于那时的边际税率。如果你没有任何借款合同和收入凭证,到时候麻烦不仅来自税务局,还可能来自反洗钱机构。

2. 自用的房产在卖掉以后其资本增值的50%计入你的应纳税收入,计算资本增值所用的成本并不是你的购房成本,而是你定居加拿大那天的公平市场价值。

3. 谢谢你的信任!但是只能到时候看情况了。财务顾问有点像家庭医生,提供的是一对一的服务,所以可以服务的客户数有限,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接受新客户。
 
最后编辑: 201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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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高手,但我的问题大概比较复杂,问过几个人回答都不一样,希望你能帮忙,今年2月登陆,在这里买了房,买了车,开了信用卡、工卡、医疗卡等所有的卡,申请了牛奶金,买了手机,所有的东西名字都是太太的,女儿12岁,暑假后升中学,我因为公司忙准备6月底回国,太太住了几个月后不愿意住,准备9月回国,女儿无论如何不愿回去,我的打算是叫朋友到我这里住陪女儿,我每年来2次,每次2个月共4个月,太太每年来1次,每次2个月,女儿每年暑假回中国2个月,先这样看几年再说,房子的水、电等所有费用我银行卡付,银行里扔几万加币备用,现在的问题是我这种情况到底要不要报税,教育基金要不要买,看来只有你的回答才能让我放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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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半天,还有很多朋友在问:海外资产到底是报好还是不报好?是多报点好还是少报点好?怎么报好?什么时候报好?

那就再总结一下吧:

1. 如果海外资产的定义是在加拿大以外所拥有的财产,或者移民以前就已经有的财产的话,那么对以上问题的答案是:

根本就没有海外资产申报这么回事

就是你自己想申报你都没地方申报。

那两个百万加元的赌赌的就是这个事实。如果有哪位专家愿意再赌一把,Jason随时奉陪,不过这回你也得开好一张百万加元支票放桌上。

2. 关心海外资产申报问题的朋友其实关心的无外乎是两个问题:

汇进加拿大的钱会不会被征税?

移民以后在中国继续还有收入会不会被征税?

对前一个问题的答案是:放心,加拿大没有汇款税。

对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不好意思,加拿大是对居民的全球收入征税。

如果你没有应纳税收入,你就是把1个亿的现金大摇大摆背进加拿大也没人敢收你的税。

如果你有国外应纳税收入,就是你没有往加拿大汇1分钱你也应该缴税。

这两个事实都不会因所谓的海外资产申报申报表的不同填法而有所改变。

3. 如果你是因为收入太高了想节税,完全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合法地减少纳税而增加可支配收入。越是高资产高收入的人其实可利用的合法避税策略越多,你完全没必要生硬地隐瞒收入,已经有钱了为什么还要承担这种法律风险呢?没必要嘛。我们来加拿大不就是因为在这里可以睡安稳觉嘛。
分析透彻,谢谢JANSON 的热心解答!:wdb17::wdb17::wdb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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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这处房产是你在国外能够产生收入的资产的全部的话,那么你并不需要填报T1135表,因为你在国外能够产生收入的资产的总额并未超过10万。否则,第一个选项是正确的,但国外收入总额可能还要包括由其他资产所产生的收入。

2. 申报,申报嘛,申报的准确性由申报者自己负责,如果被审计,就有可能被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3. 收入和资产并不存在什么换算关系,收入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产生了多少就是多少,只要是如实申报,没有人可以说别人的房子租金1万而你的只有5000就是少报了。隐瞒收入而偷税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查证要受处罚的。加拿大税务局不会仅因为你的收入金额小就说你偷税,任何指控都要有证据,否则你可以反控他们。

4. 自用的房产即使出售获利也不需要在T1135表上体现,但是在T1上你要把50%的资本增值收入计入应纳税收入缴税。有关文件报税时并不一定需要提供,但是要妥善保存,如果被审计就可能会用到。

不用客气。

既然填表时自住屋不属产生应税收入资产,怎么又要报出售后增值收入?讨教了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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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高手,但我的问题大概比较复杂,问过几个人回答都不一样,希望你能帮忙,今年2月登陆,在这里买了房,买了车,开了信用卡、工卡、医疗卡等所有的卡,申请了牛奶金,买了手机,所有的东西名字都是太太的,女儿12岁,暑假后升中学,我因为公司忙准备6月底回国,太太住了几个月后不愿意住,准备9月回国,女儿无论如何不愿回去,我的打算是叫朋友到我这里住陪女儿,我每年来2次,每次2个月共4个月,太太每年来1次,每次2个月,女儿每年暑假回中国2个月,先这样看几年再说,房子的水、电等所有费用我银行卡付,银行里扔几万加币备用,现在的问题是我这种情况到底要不要报税,教育基金要不要买,看来只有你的回答才能让我放心,谢谢。

粗略看来,一家三口的居住状态可能是这样的:

女儿如果定居下来,那么她是加拿大居民。

太太不打算定居下来,但是在2010年内会住超过183天,那么她至少在2010税务年度视同加拿大居民(deemed resident),由于同时她又与加拿大有一些显著的居住联系:房子,车子,孩子,银行账户,信用卡,驾照等等,这些情况加在一起,很有可能她要算自进入加拿大那天起就已经成为加拿大居民。

你自己的情况相对单纯一些,如果你从进入加拿大那天起就没有定居的打算,只是送太太和女儿来这里并帮助她们安定下来,并且你的生意和主要的个人生活资料还在中国,那么你现在还没有成为加拿大居民。

如果太太9月份再回中国,以后的几年内也只是来看看女儿的话,那么她有可能又变成非居民。

你家的情况是复杂了点,要落实自己的居住状态的话,一定要直接跟加拿大税务局联系,打电话,或填NR74―― 《居住状态判断表--进入加拿大》,如果太太现在算居民,那么她离开的时候要填NR73--《居住状态判断表--离开加拿大》,请税务局帮助判断。

另外,如果你和太太谁都不在这里居住的话,女儿在学校要算做国际学生,要交很高的学费的,并且她一定有与你指定的合法监护人住在一起,这一点要考虑。

还有,如果你在BC省一年内住不够6个月的话,在这里的时候要自己买医疗保险,并打电话通知MSP你的情况。手里的那个医疗卡不要用,就是看病用了这个卡日后政府也会把所有的医疗费追回去的。

太太今年如果住够了6个月,她离开的时候要打电话通知MSP,这样她的MSP可以在离开加拿大的24个月内还有效,就是在中国看病也可以要MSP报销。她每5年可以有一次这样的机会(在BC省住6个月然后离开24个月MSP还有效,这个规则是我从MSP的调查员那里学来的)。

最后,“教育基金”要不要买,我的意见是:如果女儿打算在这里上大学,RESP(注册教育储蓄计划)账户要给她开,钱要给她存,政府的教育储蓄补贴要拿,延税好处要享受,但是不一定要买“教育基金”(scholarship trust)。“教育基金”不等于RESP,“教育基金”只是无数种能够放进RESP里的投资产品之一,而且是一种长期的合同产品,不一定最适合你女儿。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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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填表时自住屋不属产生应税收入资产,怎么又要报出售后增值收入?讨教了

特定国外资产其实就是以投资为目的而购置或存在的国外资产,自用资产,包括自用房产不属于特定国外资产之列,T1135要了解的就是在一个税务年度内你都有过哪些特定国外资产及其大致成本价值范围,而不管自用资产。

但是,自用资产不属特定资产,不等于自用资产就不会产生应纳税收入,比如自用房产(非主居所)出售所实现的资本增值的50%应计入应纳税收入。

收入是个有多重定义的词汇。

对于个人来说,从工作挣来的钱,从生意赚来的钱,从投资赚来的钱都是收入。

投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红利、资本增值,还有资本返还。

对于单项投资来说,收入往往是指从投资产生的现金流入,而不包括这项投资本身的资本增值。
 

唐人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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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听到谁告诉我,企业法人不能移民。唐人是第一个。

多少私企的老板都移民了啊,难道这些私企老板都不任自己公司的法人吗?

法人(Legal Person,Juridical/Juristic Person)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叫做法定代表人。

只有人可以移民加拿大,法定代表人是人,所以可以,但是法人不是人,所以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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