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枫叶之国面面观---一个投资移民眼中的加拿大
将于7月长登,名下2套房产。请问其中的一套房产需做房产评估吗?(为了合理避税)谢谢!
从加拿大税法的角度来说:
1.海外资产申报时,只有出租房屋需要申报,而自住房屋不需要申报。申报海外资产中的房产时,不需要附上房产评估报告。
2.加拿大税务居民名下的全球范围内的房产,在被处分(变卖,转让,赠与等)时,不管这种处分是否牵扯到钱,都视同按照届时的公允市价进行了变卖,都要以税务成本为依据,申报资本增值或者资本亏损。
并且,税务居民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也被“视同处分”。继承人需要为其缴纳资本增值税后,方能继承。
而对新移民来说,一处房产的税务成本,就是长登日该房产的公允市价。
做房屋评估的目的,是为了
今后处分时,可能需要向税务局提供当时的公允市价的佐证。
3.加拿大税务居民可以指定自己名下的房产中的一处,作为自己的”主要住宅”,而主要住宅终生享受免税的税务优惠。
但是,每个家庭在一个时间段里,只能指定全球范围内的一处房产,作为自己的主要住宅。其他的房产的增值或者亏损,只能依法申报纳税。
综上所述,事实上,除了主要住宅而外,加拿大税务居民名下的其他所有房产,都有需要提供长登日的公允市价的问题。
但是,公允市价的提供方法,并不单纯拘泥于房产评估报告一种,虽然,房产评估报告也许是最好的,最有公信力的佐证材料。
除了房产评估报告而外,加拿大的税务居民,还可以以周边同类房产的当时售价,新房的销售广告等来作为自己名下房产当时的公允市价的评估证明。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