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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付英律师:【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东进,东进,向未知世界前进!一个女法律人眼中的加拿大(2016年11月1日更新)

葵花法律sunflower

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今日一句美丽的英语(2013年2月4日)

Be thankful for each new challenge, because it will build your strength and character.
感谢生命中的每一次新的挑战,因为它会塑造你的个性,带给你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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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数九寒天家中水灾历险记

  呵呵,一早五点起来,发现家里没水了,想着蒙城水资源这么丰富,也会停水?推测着是不是整条街都没水呢?时间还早,也不好打扰其他人,就等到七点。然后去邻居家敲了门(他们全家通常每天七点半都要出发),可爱邻居家老大开门,告诉我没有停水,又快速去再试,说有水。我返家。先生机灵,往地下室跑。到地下室的设备房一看,积了不浅的水。打开地漏,把水放了。找水管总闸,无果(入冬前,听同胞提醒,要关掉通花园等的外水管时,就找过,没找到。呵呵。糊涂吧。当时想,夏天孩子一人在家,他没有开过那个需要关掉的管子,也就放心了)。这时,听门铃响,开门,邻居家送来几大瓶矿泉水,并告诉我打市政电话。关上门,突想起。再飞跑到邻居家,呵呵,问,知道水管总闸在哪里吗。。。邻居快速与我进屋,到地下室、到车库,找了一圈,未果。心里过意不去,人家要去上班的上班,上学的上学。赶紧说,马上打市政电话,谢谢他们了。

  先生继续上窜上跳,在一楼朝街方向的卧室壁厨里发现新大陆,听到从里面传出的轰轰声,感觉力量很大啊,让人心惊。但还是找不到水闸。我打电话找前买家经纪人。她说要联系当初的验房师,这一圈,找下来。验房师住南岸,要到C-S-L,怎么也得一个小时吧。还好还好,他先电话里帮助我们排查,先推测,可能是水管爆了,但听现象不想;又推测是头号一天晚上刮大风,可能是水管冻住,但我们的空调就没关过,门窗也都紧密,也不可能啊。问总闸在哪里,他也不知道(呵呵,想来我当初真弱智啊,买房时真如二百五,这些东西也都没问),想到紧急,给我一个我同区的维修电话,让我联系。

  昏吧。我打电话过去,这位先生,惊了一下,你住哪条街,哪号?我重复一次,这位先生,说,我家厨房能看到你家!大乐。世界这么小?我在这条街的尾号27 他在隔壁那条街的尾号29。。。。从我的书屋往左前方斜视,正好对面一个空能望见他家的房,我家甜Y头前些天追小松鼠,跑到他家院里去过,先生和儿子追进去时,还担心,这房人家别抱个枪冲出来干掉我们。是谁说的C-S-L中国人少呢?呵呵,反正我就只遇到过一家。没想,眼皮下还有这一大家子!看来,在这个犹太人聚居区,保不准能折腾出一个中国村的啊!

  这时,先生在地下室喊,看到墙上有一块贴板,给撬开了,找到一堆管道了。但,没有闸。呵呵,师傅很快来了。。。。

  待续。。马上要开会了。回头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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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今天解答的法律问题

该负何责任?葵花法律网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6173&fromuid=25

应否或承担何种责任?葵花法律网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2915&fromuid=25

请求按致人死亡赔偿,可得支持吗?葵花法律网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5605&fromuid=25

算不算走私犯罪行为?葵花法律网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6170&fromuid=25

关于走私罪的困惑葵花法律网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5393&fromuid=25

到底是怎么认定的呢?葵花法律网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1096&fromuid=25

刑法第二十九条的理解,葵花法律网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0361&fromuid=25

能否按分公司的诉讼时效来套总公司的诉讼时效?葵花法律网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4700&fromuid=25

能否转让该股权?葵花法律网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4353&fromuid=25

如何分配?葵花法律网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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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委托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葵花法律网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5308&fromui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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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付英律师
因养猫而与房东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我有一只小猫,租房前本已问过房东获得许可。 但才住进来一个月多, 楼下的邻居就拼命投诉我的猫制造噪音。 说我的猫有跑动。 后来房东也开始翻脸,不停的骚扰我,打电话,发短信,还叫人进入我的房间等。

我已经去租房仲裁告房东,申请解除合同。但无奈合同还有六个月时间, 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开庭,搬离这个房子。

想看看有没有好心人,能暂时代管小猫几个月,帮帮忙。

已经走了法律程序,我不想现在去求房东和解。他的一切行为明显是欺生,也欺负我是个单身女子自己独住。 我想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小猫其实很乖, 不怎么太叫, 就是会在屋里跑动, 但也不是一天到晚24小时。 所有的猫都会在屋里跑,这本来是很正常的行为。 我指责它安静些时 自己也很不忍心。

如果想收养的也可以商量。 请联系 amao2514@gmail.com

代管期间我愿负责提供粮食等。 :wdb14:

  我的回答:

  你仔细检查一下签的租房合同,看上面有没有不让养猫的条款。如果没有,你就找房东认真恳谈。如果他继续执迷不悟,你就抓紧去主管部门直接投诉他,这比上法院打官司效果来得快很多。

  特别提醒你,今后租房,如果需要有附加条件或其他要求,一定要写入合同中,否则空口无凭的,房东不认帐,你拿他没任何辄。这种情况常有发生的。

  另外,你可以在咪咪常活动的地方,铺一块地毯,或是类似的东西,起隔音的作用。地毯可以上一些二手店或一元店去淘,很便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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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付英律师
谷开来“故意杀人案”疑云重重 北京法律人“谷开来案”研讨会

(记录稿)



一,血液样品违规拿出保管室还能成为有效证据吗

二,两份鉴定书哪个有效

三,关于血液样品的密封及四份样品氰含量的差异问题

四,鉴定毒物的程序应该是什么

五,毒物致死量的认定符合医学常识吗

六,毒物来源的证据链上有缺失能判定证据确凿吗

七,到底是毒药还是其他因素导致伍德死亡

八,案发现场都还有哪几种药品,其来源未查清

九,对微量毒素为什么没进行检验

十,证据显示的杀人器皿令人匪夷所思

十一, 公安机关设置在现场的监控证据为什么没有到案

十二, 夏德良参与犯罪的主观动机

十三, 谷开来犯罪的主观动机

十四, 王立军的参与程度以及他在此案中的角色​

十五, 王立军的举报效力​

十六, 王立军犯罪的主观动机推测​

十七, 谷开来到底犯了什么罪​

十八, 谷开来的犯罪动机和行为是否由王立军诱导和唆使​

十九, 其它诸多疑点​



一、血液样品违规拿出库房还能成为有效证据吗

证据显示:2012年1月29日,王立军指使某警员将伍德的心包血样分成了四瓶(没有解释原因),并且指使某警员将这四瓶血样分别“违规”拿出物证保管室 多日(没有解释原因)。所以不能排除这些血样可能被污染或被做了手脚。检材因而失去了必须具有的“原始性、真实性”。因此在法律上其血液样品已不能作为有 效证据。


二,两份鉴定书哪个更有效

本案对伍德的心包血液进行了两个阶段的毒物鉴定。第一个阶段是案发当日(2011年11月15日),进行了两次:一次是毒物鉴定,一次是的氰化物鉴定。两 次检验均没有发现有毒物和氰化物成分。第二个阶段是4月份进行的毒物鉴定。这次检验发现被分成四份的血样都含有不同比例的氰化物。

这两个阶段的鉴定报告哪个合法和具有可采信性?第一阶段产生的鉴定结果在庭审中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理所当然地具有合法性,不可质疑性。而其后进行的鉴定由于检材流转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检材失去了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所以其后的鉴定结果应当被排除。


三,关于血液样品的密封及四份样品氰含量差异问题

四瓶血样在2012年4月份的公安部鉴定时均检出氰化物毒物,并且四瓶血样的毒物含量不一,有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毒物含量差别。

在这个问题上到庭的鉴定人回答说:可能由于密封不严,瓶中毒物会挥发,因其挥发程度不同,造成了这样的差别。而公诉人在回答辩护律师质疑“原始性、真实 性”时说,这些血样都是密封好的,没有证据证明血样被做了手脚。矛盾出来了:如果鉴定人说的对,那么密封不严达四个月之久的血样,根据常识会凝结干燥。如 果公诉人说得对,那结论只有一个:此四瓶血样被分别密封两次。在回答蒋敏律师再次质询时,公安部鉴定人回答:我只对交给我时的这四瓶血样的鉴定负责。言外 之意就是说,交给他鉴定之前所发生的事与他无关。

常识是:同一溶液分成多少份,其中所溶物质比例应是相同的。只有一种情况下会产生差别,即分成多份之后有人再次分别加入了某物质。在化验室里完全可以重复这个过程并得出结论。


四,鉴定毒物的程序应该是什么

公安部鉴定人当庭讲,要鉴定具体是什么毒物,常常是使用“排查法”,即逐一试验,当发现某一种毒物达到了致死量,也就不再检查其他的毒物了;同时他还说, 会根据案件及现场的情况,着重首先排查某些毒物。我们的质疑是:1、为什么公安部鉴定人发现氰化物含量不足以致死以后不再排查其他的毒物?2,他也没有回 答本案当中他们会着重排查那些毒物,以及为什么要先检查这些毒物?法庭对此并没有查实。


五,毒物致死量的认定符合医学常识吗

谷开来的德律师提出质询,根据显示的证据并且专门请教过专家认为:公安部鉴定结论当中的毒物含量达不到致人于死的最低量。公诉人回答是:对毒物的反应存在 个体差异。问题又来了:为什么不往上计算个体差异呢?而往下计算个体差异的依据是什么?用估计的事实来推理定罪是证据学上的禁忌。法官照样没有采信律师质 询。


六,毒物来源的证据链上有缺失能判定证据确凿吗

“红蜡烛”的来源已经查清楚了。制造和销售毒药的人也被抓捕,其制造和被当场查获的48颗“红蜡烛”毒药也查获到案,但销售毒药的人的毒药来源,售药人获 得氰化物的来源等等证据都没有到案;更奇怪的是没出示对48颗“红蜡烛”的化学成分进行检验的结果。这48颗“红蜡烛”是否也含有血样中相同的化学成分? 或相同比例的氰化物?

该毒药和谷开来使用的毒药之间的“同一性”关联证据在这里缺失了。因此指控谷开来杀人的毒药来源,以及毒药的真实性都大打折扣,在一般的证据学上,它的结论应是“证据不足”。


七,到底是毒药还是其他因素导致伍德死亡

在庭审当中对“红蜡烛”的称呼,证据当中和庭审人员使用了两种称呼:“鼠药”、“狗药”。根据常识,我们知道鼠药是缓释性毒药,老鼠食用它以后通常要一两 天以后才会死亡。这是因为如果老鼠急速死亡,将导致后来的老鼠决不再会食用该食物。所以它不含氰化物。如果是狗药,则可能含有氰化物,它会使目标瞬时死 亡。到底是“鼠药”还是“狗药”,在“红蜡烛”已大量到案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做这种鉴定?

庭审显示,本案的证据链条是缺失、断裂的。导致尼尔伍德死亡的毒药到底是什么?本案没有“唯一”“确定”的证据加以证实。

证据还显示,公安部于2012年4月份作的血样鉴定当中的特定的氰化物毒物含量根据法医学文献不足以导致人的死亡,只达到通常致死量的一半多。

为此本案也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什么是伍德真正的死亡原因?


八,案发现场都还有哪几种药品,其来源未查清

本案证据显示:案发现场涉及到的药品一共有四种:1、红蜡烛配置的水溶剂;2、谷开来制作的“胶囊”,说是毒品(海洛因或者冰毒),并有证据说谷开来将其 撒在床前地上,伪造吸毒致死的现场;3、谷开来自己带的“舒缓剂”,其用途不得而知,是缓解谷开来自己作案时的精神紧张还是另有他用?4、维生素C胶囊, 这种胶囊装的维生素市面极其少见。

这些药品没有一一查实来源;没有逐一鉴定化学成分,以及逐一分清楚它们在本案当中的用途。


九,对微量毒素为什么没进行检验

现在的毒物鉴定的科技手段已高度发达,其精度可以达到100亿分之一克。据说重庆的检验设备是公安系统内最先进的。

证据清单中表明:现场查获了多达23种物品,其中包括几个玻璃杯极其碎片。侦查机关只将这些玻璃杯上面的指纹的DNA逐一查清楚,却竟然没有找到毒物残留的鉴定结果。只要某个物品接触过毒物,,绝对可以鉴定出其上的毒物残留。

现场勘查还对门把手进行了擦拭取样,如果接触过毒品的手再握过门把手,门把手上也一定可以鉴定出毒品的残留。

为什么不做这样的鉴定,是否是做不出来?如果说这些多达23种物品上均没有毒药残留,那就只能有一个结论:即这些物品以及谷开来本人都没有接触过毒药。

如果现在这些物品还在,仍然可以进行鉴定。


十,证据显示的杀人器皿令人匪夷所思

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谷开来是把自己在家配制的毒药水剂,在现场装到一个餐用调料瓶中,并亲自用这个调料瓶给伍德喂水。这种做法太让人匪夷所思,太不合逻辑。

难以想象谷开来会事先准备并用一个餐用调料瓶去给人喂水!被喂水的人会不产生疑问:我要喝水,你怎么给我喂酱油呢?这个极其荒唐的,小儿科般的情节!但为什么竟然出现在本案当中!


十一,公安机关设置在现场的监控证据为什么没有到案

证据显示王立军事先在现场安排了监控设备。但为什么控方没有在法庭上出示警方在现场取得的全部监控录音(是否还有监控录像?)?也未作出说明?律师没有质询,法庭也没有要求将此证据到案。须知这应是关系本案的最重要的证据。

这个证据哪里去了?控方是想隐瞒什么呢?是不是可以怀疑它能提供什么不利某人,而有利被告的情节?


十二,夏德良参与犯罪的主观动机

谷开来要夏德良给提供毒药,夏德良提供了。但夏德良是否知道谷开来是要用毒药去杀人呢?如果知道谷开来要去杀人,他提供毒药就将成为杀人共犯。那么夏德良是如何考虑的?他为什么要给提供毒药,让自己陷入杀人犯罪当中呢?

给别人提供这种犯重罪的帮助一定是要有动机的?动机是什么?通常碍着面子提供这种帮助,也会出现将毒药掉包,让你杀不成人,而使自己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也不得罪你,还帮了你一把。夏德良是否这样做了?

第一次对血样鉴定没有发现毒物,第一次投毒以后造成的呕吐物当中竟然也没有发现毒物(既没鼠药,也没狗药)残留。从这样的情节来看,是否可以推断毒物已经掉包。给伍德服用的是“安慰剂”?

医学专家说,如刚服用了毒药就产生强烈的呕吐(这里假定是鼠药,因为狗药可以含氢化物,会立即死亡。),那么呕吐物当中的毒药一定含量最高,结果就是身体 吸收毒药的药量减少。但为什么呕吐物当中竟然没有毒药或氰化物被检出?这是否意味着确实伍德服用或者说谷开来投放的是安慰剂而不是毒药呢?

如果这种情况存在,谷开来的故意杀人案有可能变成为杀人未遂案。遗憾的是,庭审并没有充分质证,以排除这种可能。


十三,谷开来犯罪的主观动机

关于谷开来的犯罪动机:这里有几个问题并没有查清:

1,其中说到伍德找谷开来的儿子要巨额的服务费用,仅其十分之一就达到了1300万英镑,相当于1亿多元人民币。按理讲伍德应该找欠他费用的人要钱,谷的儿子还是一个学生。找他要钱的理由是什么?这个问题庭审中并未追究查清。

2,所谓的威胁信当中的“destroy”这个词通常是毁掉名誉之类的含义,不应该是杀人的含义,谷开来的英文水平应当认识到这方面的区别。

3,庭审中显示:谷开来不用电脑,儿子的邮件全由张晓军收到后打印给她看;而以后的证据也显示;王立军利用职权早已监控了谷家对外的一切联系(包括电话和网络);

4,庭审前一天,谷的儿子发邮件给蒋敏律师,说明这些年他与伍德每一次交往的情况,明确表示他与尼尔伍德关系至今良好,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纠纷,事件发生之前两三个月他还与伍德在北京友好的见面聊天。

5,那么这个有关威胁的邮件真是谷的儿子发来的吗?是否真有这么一个邮件呢?在庭审中,这个重要事实并没有查清。而谷的儿子发给律师的邮件中坚决否认这一点。

6,那么是否有其他原因使谷开来感到儿子在受到致命的威胁?证据显示:只有谷开来与王立军之间有这种“有关威胁“的交流,谷的家人和身边人对威胁的事情都闻所未闻。

我们有理由推断是不是有人“制造”了这个邮件并夸张渲染了这种威胁?使谷开来为了儿子的安全而杀心顿起。


十四, 王力军的参与程度以及他在此案中的角色

1,三次庭审的证词都明确显示:王立军深深地参与了这起事件,策划了的“谋杀”计划的各个阶段:如怎么指导谷开来给公安局写信报案,如何把伍德引到重庆,每个人的角色分工,然后以涉毒案件控制他,甚至击毙他,以及其它“谋杀”计划。

2,按计划谷开来指示张晓军到北京接伍德来到重庆,原计划让司机王浩在伍德下飞机接他的时候与其发生争执,然后由旁边的警员将其击毙。为此,徐明安排手下在伍德从北京上机后给重庆公安机关打电话报案:有一个大毒枭正飞往重庆。

3,事件后来是这样展开的:王立军在作案前一天(12日)来到谷开来住处,帮其准备毒药,中途她手疼,王立军按照氰化物的解毒方法,找来高锰酸钾溶液给她泡手,当时王立军找王皓要纱布,泡在烧杯里的紫色溶液中,帮谷消毒、包扎(王昊证词)

11月13日11时,张晓军偕尼尔 伍德乘坐CZ8129航班由京赴渝。王立军安排郭维国,王鹏飞对伍德执行监控(郭维国证言)。谷开来供述:当天下午王立军告诉她:已在飞机出口处对伍德进行监控“一切都在他掌控当中”。

当晚8时许,王立军来到3号楼,“他问我怎么还没去”,谷称,“我身体不舒服,不想去了”,“王立军说,那不行”(谷的证词)。王立军叫谷开来当场写了一 封给公安局的信:称尼尔•伍德精神不正常,今晚去会见伍德担心自身有安全问题,请求公安对她远距离保护。写好后王立军收走了原件,谷自己复印了一份。

谷称:“出门前,王立军还让我吃了一碗面”。 勤务人员张晓军,王昊证词;当晚王立军在谷的房间里呆了20多分钟,在这期间王立军让王送了一碗面进去。然后王立军亲自送谷开来携带着洋酒、茶叶以及毒药和毒品等物上了汽车,直奔已被王立军布控的做案现场。

4,13日晚作案回到家后,谷开来分别打电话给郭维国和王立军,“报告”完成任务的经过。12个小时之后(14日),王立军来到谷开来住处。谷说:“你不 来,我都快要崩溃了”。王立军说:“让我把案件从记忆中抹去。我讲我有点担心,他说过一两个星期就好了。”在此期间王立军偷偷进行了录音。

王立军现在将此录音为作为指控谷开来杀人的证据。现在此录音已呈堂证供,成为本案重要的证据。

5,从录音当中可以知道,谷开来提到王立军在现场安装了监听设备;并且事先在现场布置了警力。谷的原话就是:“有录音,你也应该听到整个过程”;在后来的庭审中王立军没有否认这一点。

6,2011年11月15日,伍德被发现死亡后,王立军指派郭维国带李阳、王鹏飞、王智等人到现场负责勘验。11月16日,郭维国等人做出尼尔•伍德系酒后猝死的结论,王立军未提出异议。 11月17日,王立军将王鹏飞、王智提取的酒店监控录像硬盘交给薄谷开来。

7,谷供述称:“11月18日晚,尼尔 伍德火化后,王立军用红机电话打给她,说了8个字:“化作青烟,驾鹤西去”。

我们看到:做案前,案发后谷都向王立军作了当面“请示和汇报”,王在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也都做了监控,王立军应比谁都清楚该案件。王立军在本案中的角色, 应该是一目了然了。尽管谷开来在对起诉书发表意见时就强烈的提出了这个问题:“起诉书没有讲清王立军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但法官,辩方,控方在随后的庭 审中都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个问题。为什么?

现有的证据足以认定王立军既是幕后导演,又亲自参与了该案;虽然他是否“教唆”“威胁”谷开来犯案还需要更多的证据。但他绝不能够成为单纯的检举人,而很有可能是该案件的同案犯,甚至是主犯或教唆犯;


十五,王立军的举报效力

由于王立军的以上行为,他已经丧失了单纯的举报人的身份,他应该做的是: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动机和行为。鉴于他对薄熙来的后期的态度变化,不排除他有设计陷害谷开来的故意。

王立军的这一身份导致它的举报的效力降低。证言的真实性效力降低;


十六,王立军犯罪的主观动机推测

1,案发前发生的几个事实

谷开来供述:自“12.06”案后,她和王立军关系良好,王调来到重庆后担任了“我的医疗组长,工作之外对我很尽心,我对他相当依赖”。谷开来认为,她和 王的关系在2011年6、7月份出现了嫌隙。谷称自5月王立军当选为重庆市副市长后,因没当上市委常委有些不满 ,“有一次王立军告诉我,他能不能进市委常委,就是薄熙来一句话。晚上薄回来,我跟薄说了此事。薄很生气,”谷称。

而实际这段时间还出现了一件让王立军寝食难安的事件:2011年5月他的铁哥们,铁岭市公安局原局长、原铁岭市副市长谷凤杰,涉嫌买官卖官,贪污受贿,被中纪委双规,带走调查。赵铁星, 铁岭市公安局原副局长,2010年6月也被带走调查。

2,王立军涉及本案中的作为有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他参与了谷开来的对伍德杀害的整个密谋,方案策划,现场监控、亲自布置手下工作,催促谷开来上“战场”。事后取证,而且还“帮助掩盖”这一案件:对案件定性为伍德死于心脏病给与认可,认定死因之后将尸体火化。

现在看来,尸体没有解剖就火化的结果是:只有王力军有能力,并且掌握了“制做真相”的所剩的证据了。正如最高检察院主任法医王雪梅指出的:尸体火化后,死亡真相的就只剩下从远离尸体,且脱离监管的检材中获取的物证,以及与之相关的人证共同编织而就的人造现象。

第二阶段在2012年1月29日,王立军指示手下将伍德的心包血样分成四份,并且分别违规拿出保管库房。然后以此证据并以举报人的身份指控谷开来。

3,案发后的几个事实

案发两个月后的1月14日,王立军要求王智、王鹏飞、李阳各写一封辞职信,要点是:伍德为谷开来所杀,事关领导家庭,无法立案,左右为难,不得已请求辞职。

王智等人供述:王立军并非要他们真辞职,而是利用他们的辞职来向谷施压。郭维国也按王立军的要求,写了伍德案发现场勘查存疑的报告。报告中称,伍德之死与首长夫人有关。郭维国认为:“王立军想通过11.15案控制谷开来。达到个人仕途目的。

1月23日王立军跟徐明抱怨: “以前要去3号楼见谷,都是长驱直入,最近汽车居然被挡,他很生气”。(徐明供述)

徐明还说:1月26日左右,王立军让他去薄熙来那说说谷飞扬跋扈的情况,替他说说话。徐明认为此举不妥,有挑拨夫妻关系之嫌,予以拒绝。王告诉徐:“你要是去了,就是为了党和民族大义,做了一件大好事,如果不去,就会发生一件惊天动地的爆炸事件,覆水难收。”

4,到底是什么动机

王立军由薄熙来提议调到重庆,并委以重任。且在几年内连提三级,官拜副部。是薄熙来的得力部下。打黑除恶搞得风生水起,重庆治安明显改善。在王立军工作出了瑕疵时,薄熙来除了指责和批评他。还总都替他担待着一些舆论的指责。王立军对薄熙来只应该是尊敬加感激。

可案发半年前王立军的态度突然发生变化,他开始搜集有关薄熙来的负面资料,包括操控掌握了谷开来杀人案的证据。

我们是否可以推断;聪明绝顶的王立军出现了他无法抗拒的危机,他铤而走险,策划了谋杀案。为此,一可以作为要挟薄熙来的资本,助其化危为安;二可向上举报以邀功抵罪。


十七,谷开来到底犯了什么罪

谷开来当庭承认了自己投毒杀人的过程,如果这是事实的话。但这一犯罪行为并不能排除——犯罪的“手段错误”,即误投了安慰剂(假毒药)。如果谷开来的确是投的不是毒药。是杀人的“手段错误”,按刑法应判——“杀人未遂”。

目前的合法证据显示的是:1、第一次呕吐物当中没有检出毒物;2、心包血液当天的两次合法化验均没有检出毒物;3、第二次化验检材尽管失去了“原始性”, 但其结论却也仍然证明了伍德并非被投毒杀死;4、伍德身体的姿势变化说明,他不是当时死亡,即他绝对不是氢化物中毒死亡;5、窗户上的脚印和窗外的脚印清 楚地说明作案后和案发前另有人进入房间,他与伍德之死有无关系并未排除。

所有这些庭审显示的事实,以及存在的疑问均说明,伍德的死与谷开来缺少直接相关证据。


十八,谷开来的犯罪动机和行为是否由王立军诱导和唆使

1,谷开来在2006年曾经被服用了大量的含重金属的虫草胶囊,之后出现严重的精神障碍,已经有多位专家参与会诊,治疗。身边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说明,她这 几年的精神极不正常,性情怪异,经常晕厥,“一年都不出家门10次”(司机王浩证言),“几年出家门20多次”(张晓军证言)。她1800多天将自己自闭 锁在家中楼上自己的房间里,按医生的要求做手工,动不动就将手指扎伤。很少下楼。更不愿意出现在社会上,不愿见生人。专家认为:这是典型的精神病症状。

2,王立军曾经在铁岭设立了“临终心理研究所”,并自任所长。这种经历说明王立军具有心理学知识,同时请注意,王立军尤其对毒物研究在业内很有点名 气,06年谷开来重金属中毒事件据说也是王立军破的案。他调任重庆以后,在帮助谷开来重金属中毒的治疗上,他是谷开来的“保健医生”。谷开来极信赖他。甚 至保健医生给她的药都要经过王立军检验,而且还经常服用王立军给她送来的药品。这就存在了王立军利用药物和心理上控制谷开来的可能性。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极精明的公安局长对一个“对他及信赖的“,患有严重精神疾患的,且“智力弱于常人”的谷开来进行诱导;如果王立军希望谷开来犯重罪,并以此要挟薄熙来的话,王立军完全有能力做到。

但当本案涉及到其他因素或政治因素以后,其刑事犯罪的动机将会极其复杂。本案的复杂性也就几何级般增大,那么案件的审理就应将所有的疑点一一查清,而不能草草结案。


十九,其它诸多疑点

1,蒋敏提出,尼尔伍德的最初尸检,并未发现氰化物中毒的主要典型症状(瞳孔放大、眼球突出、粘膜出血),仅有肺水肿与脑水肿等氰化物中毒的次要症状。王 立军案庭审时也证实:他本人在谷案中并未查出氰化物,为此联系美国侦探李昌钰,试图求助。而事实是,在尼尔•伍德死亡案发的当时,公安机关通过科学的毒化 检验并没有发现死者的心血里有致命性的氰化物。

最高检察院主任法医王雪梅指出:用于杀人的氰化物具有“闪电式”死亡的致命效应,一旦毒物接触口腔及消化道粘膜,受害者即刻就会出现明显的致命性中毒表 现。但无论是从王立军主动向政府提交的谷开来与其详述杀人经过的秘密录音中,还是从谷开来与张晓军在法庭上的杀人供述中,都没有寻找到两个“毒杀者”提供 的本该亲眼见证的一系列出现在受害者身上符合科学规律的中毒表现:既缺乏来自呼吸系统闪电式窒息的尖叫反应,又缺乏来自中枢神经系统闪电式痉挛的躯体动 作,毒杀者既没有亲眼目睹被害人闪电式的昏迷,又没有发现被害人闪电式的呼吸心跳骤停。死于氰化物毒杀的尸体,由于血中氰化正铁血红素的形成,其尸斑及血 液必然会呈现出明显异常的鲜红色。在中国,只要是个法医,就应该一眼识破这样的异常。

对警方来说,氰化物的心血检验非常简便易行,这是由于氰化物的致死量极微,一般无需定量分析,血液样品中的氰化物不经分离就可以用最简单的方法进行定性检验,这是命案中最基本最常规的毒化检验。

2,根据谷开来和张晓军的供述:伍德在床上是顺着床的方向面朝上躺在床上,并且有谷开来给喂水的过程。这种躺位一直持续到谷开来和张晓军离开房间的时候都没有变化。

但现场勘查的照片中显示的却是死亡的伍德是从床的另一侧横着趴在床上,两只脚在床外,还穿着鞋,床上有滚动痕迹。庭审没有给予合理的答案。

王雪梅指出:根据中毒的常识可以分析,随着毒物的发作,尤其是氰化物的中毒,都是极其剧烈,迅速死亡的案件。至少应当是随着时间的延长,中毒的程度越来越 深,伍德不可能会再站起来,也根本就不会出现回光返照的现象。但本案当中伍德竟然曾经穿好鞋子,又走到床的另一侧,然后横着爬到床上,面朝下死亡了。

3,在案发现场勘查的一个警员证实:伍德房间的一个窗户被打开了30公分,窗台上留有两个脚印的痕迹,窗外的草地上有两排被行走脚印压倒的草的痕迹。

这一情节极其重要!据此,谷开来的律师蒋敏做了案件有重大疑点的质询,公诉人当庭解释说,这是五月份的一次发生于该房屋的盗窃案遗留下来的痕迹。但辩护人 讲,重庆的五月到十一月份正是雨量充沛,植物生长茂盛的时间段,怎么可能会七个月前被踩倒的草仍然没有站立起来?当时盗窃案发生后,有没有报过案?警察有 没有出过现场及进行过现场勘查?有没有报案记录来证实这一公诉人的主张?再有,难道一个五星级的酒店的保洁工在长达七个月的时间里面,没有擦拭过窗户上的 脚印,关上窗户吗?

但法庭驳回律师的质询: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另有人闯入。不予采信

窗户的打开和脚印痕迹说明,一定有人到过现场这一事实。所以是否可以推测,伍德实际上没有中毒,而是后来酒醒以后,或心脏病发作而死,或是后来进入的杀手 使用其他手段将其杀死。王雪梅认为,事后有人出手让仍在挣扎的伍德“机械窒息”死亡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该现场勘查的线索极其重要!为什么法庭上不查清楚就 驳回?

4,王雪梅认为,谷开来杀害尼尔-伍德的犯罪动机绝非如她在法庭上供述的为保儿子的生命。以谷开来现实的社会背景,尼尔-伍德这个普通英国公民,并非真的 会对在美国生活的薄某某构成生命上的威胁,如果谷开来是在这样的动机支配下实施的犯罪,那么,她的犯罪动机一定是非现实的、病态的,在司法精神医学中,这 样的动机被定义为“被害妄想”。

王立军在这场谋杀案中卷入极深,甚至前律师李庄等人都认为王立军有共犯或者煽动犯的嫌疑。王雪梅说:作为当今中国最高检察机关的在任法医,我对涉及尼尔•伍德死亡事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最终所认定的事实与结果深表遗憾。

大律师张思之对此案的评价是:此案决不能成为先例。

结论:通过庭审,在没能回答这些导致该案件唯一成立的重大疑点的情况下,本案判决应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谷开来的案件应当进行无罪推定。

王立军应再审漏罪——故意杀人罪。

2012-10于北京


附:

谷开来在庭审中说的最多的话“王立军太阴险了”

谷开来在最后陈述中的7句话(大意):

感谢法院的审判,卸掉了压在我心中半年之久的大石头。

感谢检察院经过艰苦的工作掀开了黑幕的一角。

感谢很多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跟我进行了100多次谈话,20多次询问。让我认识到这件事对党和国家造成很坏的影响,我……

我稀里糊涂卷入了这件事,又稀里糊涂做了这件事……

所有这些事都是因为我而发生,造成几个家庭的悲剧。

我愿意承担……

我坦然面对法庭的任何判决……


(注:任法院制裁,但没有一句认罪的话。)


谷开来在宣判后会见律师的话:

我在庭审中一直抗拒着你们辩护的思路。。。。。

我是道德上的胜利者。
 

葵花法律sunflower

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今日菩提树下(2013年2月14日)



  一、至简至淡的境界、至清至明:中国有句俗话叫“知足常乐”;“家财万贯,一日不过三餐;广厦万间,夜眠不过三尺。”孟子亦云“养心莫善于寡欲”。苏格拉底更说“我们需要的越少,我们越近似神。”每个人都知道生活只要一简单就快乐,但快乐的人总是寥寥无几。现实生活中,谁又能抵得过物欲和利欲风暴的冲击?

  二、星云法师开示:人人都希望自己是个富有的人,但是富有并不一定是很有钱。有的人钱财很多,房屋田产很多,但是没有道德、智能,这并不算是富有的人。怎么样才是真正富有的人呢?一个真正富有的人,应该是:一、外财与内财俱有。二、知识与信仰同重。三、接受与施舍并行。四、拥有与享有兼备。

  三、用感恩的心看世间:感恩是一种生活态度,是一种品德,是人格健全的基础和标志之一。做人要有一颗感恩的心。即使居于人下,也太不要计较。不管取得怎样的成绩,宠辱不惊,把自己放空归零。如欧阳修所言:“是进亦忧,退亦忧,然则何时而乐也?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也。”

  四、笨鸟慢飞:每个人都有自己最强的一项,有人会写,有人会算,对有些人来说很困难的,对另一些人简直容易得如"小菜一碟"。我想强调的是:一定要做最适合自己的事情,不要迎合别人的口味而去做一件不属于自我,但是又要付出一生代价的"难事"。

  五、我们所有的媒体都充满谎言:阿萨德向俄国总理梅德韦杰夫承认犯下了致命的错误,那就是政治改革太晚了,人民的忍耐力是有限的,最后愤怒的人民要推翻它。1月25号晚,胡德平在他的新浪微博中揭露:〝我们所有的媒体都充满谎言!没有一句真话,到处吹嘘歌功颂德,我们的官员96%都贪污、包二奶,这样搞很危险。我们欠人民的已太多!不要总是拿人民当傻瓜!奉劝一些人不要过于迷恋权力,卡扎菲满脸鲜血被打死还历历在目……人民不跟我们玩了,我们就玩完了!
  去年叙利亚人民的无数次和平的游行示威被巴傻儿用军队镇压了,平民被打死3万多,和平示威没有了,人民不得不拿起武器推翻暴政,巴傻儿玩完了,巴傻儿的小命也危在旦夕!

  六、历史的先声:周恩来曾经说过:我党毛泽东同志老早就说过:“没有民主,抗日就抗不下去。有了民主,则抗他十年八年,我们也一定会胜利。”

  七、1945年9月1日中共《新华日报》记者节时评:“对于戴着重重枷锁而奋斗过来的新闻记者,每个人也都有一份悲愤和羞惭。悲愤的是...有消息不能报导,有意见不能发表,每天做应声虫,发公式稿,替人圆谎,代人受罪,在老百姓中间造成了报纸上的话靠不住的印象...把中国新闻事业的声誉和地位作践无余;而使我们羞惭的是在这么长的年月中,中国新闻记者竟默认了这种不合理的制度,不仅不能用集体的力量来打碎这种铐在手上的链子,挣脱缚在喉间的绳索,居然有不少自称新闻记者的人为这种制度辩护,用国情不同之类的话来替这种制度开脱,甚至有人由新闻记者摇身一变而为检查官,用剪刀和红墨水来强.奸人民的公意。”

  八、思之期盼一个法律至上的中国:薄—谷—王一案,发生在执政党领导权新老交替的关键时刻,涉及高层要员,影响一个重要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的形势,国内外关注。问题在于,已经审结的谷开来一案,在一系列问题上并没有审清查明,律师在其间基本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律师的职能被严重弱化,这是令人十分遗憾的。至盼王—薄案的审理与辩护,能吸取经验教训,得到纠正。

  讲言论自由,首先是表达的自由,这一条对媒体尤其重要。社会应达成共识,人民大众对政府的监督,对公权力的制约,绝对不可以被恣意限制。我们应当承担历史的使命,从当前的实际出发,用我们扎实的行动,一步一步地去推进国家的进步。

  九、中国历史上罕见的伟大女性:她长得一点也不好看,虽面容和善,却常常带有一副很悲伤的样子。她略显驼背,瘦骨嶙峋,脸很长,肤色灰黄多蛀牙。然而,就是这个长相极为普通的女性,却敢于担当,为了天下太平,放下了尊贵的身段,终结一代王朝,把江山拱手送给了民国。一百年前让隆裕太后为之放下皇权的宪政,在今天竟成了“敏感词”,而在此百年间,竟无一人像隆裕太后那样为天下平安,放弃既得利益。更有一些人纠结于反腐败亡党,不反腐败亡国,为了保护既得利益,置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于不顾。这不能不说是中华民族的悲哀!
 

葵花法律sunflower

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关于租房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处理意见

前年登陆之前请朋友帮忙租好了一套公寓,登陆后直接入住,免去了租家庭旅馆,再找出租房的很多麻烦,对于朋友的大力帮助一直心存感激。

入住之后很快就发现,我们的公寓隔壁就是锅炉房(我们的起居室与锅炉房就是一墙之隔),只要锅炉启动,起居室的一面墙和地板就在颤抖,那嗡嗡的噪音更是不绝于耳,夜里睡觉时关上起居室和卧室的两道门也还是能听到噪音。夏天还好,锅炉会时开时停;到了冬季,锅炉每分钟都在启动,吵得我们每天都不能休息好,现在因为噪音的干扰,休息不好,常常头痛。

我们同BOARDWALK公司的RENTAL OFFICE谈过多次要求TRANSFER,他们都坚持让我们交地毯清理费才能搬到其它的SUITE。我们多次打电话到他们的customer service 反映情况, 一直也没有response。由于感觉这里的地理位置方便,所以暂时也不打算搬离的太远。

我们每月按时交房租,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请大家给些建议,如何向“店大欺客”的 BOARDWARK 找回公道。

谢谢!
  原讨论处查看:租住BOARDWALK的suite,遭受了不公平待遇,怎么办?地址: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627363

网友们给出的意见如下:
没看出来有多么不合理呀?:wdb2::wdb2:而且你都至少住了一年多了,要你洗地毯很正常呀。交了再搬呗。

如果租客要求换房,做好清洁,专业清洗地毯,使公寓房间恢复原状是普遍要求,公司不会为你个人的要求花费,因为当初房间是看好再定合同,你不满意要更换就要恢复出租前的状态以便出租。

地毯清理费 也没几个钱吧,还不快交:wdb23:

我认为不合理。因为如果不是因为隔壁的锅炉房很吵,我们也不会搬迁。

Didnt your friend check before signing the lease?
Ontario law is still buyer beware.
Stop acting like a spoiled child

我敢说楼主肯定没有好好看合同,其实我也没仔细看过,相信90%以上的人都没有耐心一条条的看完。
但无论如何,合同上99%会有要求租客做好清洁才能搬出的条款,所以公寓管理方的要求没有错。
楼主的出发点没有错,但是瞄准的目标有问题,如果你认为锅炉对你的生活造成了影响,你可以要求出租方对你进行赔偿,双方去上庭也可以,但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不清洁”房间就搬出(换房还是离开,对于搬出是一样的),即便没有锅炉房的事情,你也可以要求换房,但同样要做清洁。
给你举个例子,大早上家门口路上停一辆车(不许停车路段),您把人家车个撞了,然后您不能说对方非法停车,所以你撞他没责任,该赔您还得赔,但你可以去告他,因为非法停车导致你能用的车道过窄,或者其他你想得到的理由。不过无论你告他什么,都不影响你应该赔人家被你撞坏的车。
这样子,楼主可以想的明白了不?

楼主你不如自己把地毯清洁干净然后让公寓管理人员来检查下,看看能否省去清洁费用。锅炉是你搬入之后才安装的吗?要是搬入之前就有,那多一半责任在你的那位朋友,没有问清楚就签合同了。

签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双方对房屋状况和租金达成一致意见,你朋友代表的是你,如果不满意你们可以不签合同。但是一旦签了合同,你不满意不是公寓管理公司的责任,所以你们要承担自己疏忽的责任。

这里就这么办事,一码归一码,你对噪音有意见那就去投诉去打官司,或者去找你朋友要赔偿,你要搬家那就做好你该做的清洁,但别用噪音为借口逃避自己该付的责任,这不是私人之间讨价还价随便抵账的地方.你要是不习惯法制社会只适应讨价还价的生活方式,还是回去吧.

这跟你sign的lease 有关,如果lease写明你需要负责清洁和复原,你签了字,你必须履行。但他们一般不会要求你交超过一个月的定金。如果你发现自己lease没要求负责清洁和复原,他们坚持不退钱,你可以做两个事情:1. 保存证据,去小额法庭起诉,如果lease没写,你赢面比较大,基本不用律师费,并且可以要求对方补偿你因为维权产生的费用;2. 你可以耍赖不交房租,他们不能清你出去。

如果这种事情也可以抱怨朋友,那么谁还有更好的朋友?生活本来就是会有意外,简单点花点钱换个房间,你都住了一年了又不是一个月,加拿大的确规则更强,不服气去法庭起诉啊~
所以,还是大气点,别跟自己过不去

楼主,我记得在哪里好像看见个房主应该提供居住环境什么的,你找找看有没这这类可以使用的法规条款。
我觉得出租方一开始就应该把这些不便告诉租户。

  葵花付英律师的解答如下:

  呵呵,你不用着急,根据你描述的案情,咱们现在对应加拿大的相关法律,琢磨下。

  一、你有权要求变更合同如更换房屋或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退还或减少租金,身体健康受到伤害的费用,因不得不搬家而产生的人工费用及其他折腾费用等。分析如下:

  你租赁房屋,是想有一个睡得好吃得香的家,安居乐业,这是你的租赁目的(即租房的用途)。房屋的最大用途就是用来休息,睡个安静的好觉,保障有一个好的睡眠,是最低底线。锅炉噪音大,严重影响睡眠,造成经常头痛,已属严重危及身体健康。该租赁物(房屋)当然不符合约定用途。而如果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是一个不符合租赁目的房屋,那么,无论依据加拿大哪部民法典的有名合同中的《租赁合同》一章,出租方的行为都是自始违约的。例如:
  《魁北克民法典》第1854条规定:“出租人应交付修缮后各方面处于良好状态的租赁物给承租人,并为承租人提供在整个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和平享有。出租人应向承人担保租赁物可用于租赁目的,并应在整个租赁期间为该目的维护租赁物。”
  又如,《魁北克民法典》第1910条规定:“出租人应交付处于良好的适居条件的住处,并应在整个租赁期间内保持它处于此等状态。承租人承认住处处于良好适宜居住状态的条款无效。
  《魁北克民法典》第1913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不得将不适宜居住的住处招租或交付。”
  《魁北克民法典》第1914条规定:“承租人发现其不适宜居住,可拒绝接受向他交付的住处;在此种情形下,租赁合同当然取消。”
  换言之,出租人需按约定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物如果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无论当初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你及朋友是否知道起居室与锅炉房就是一墙之隔,是否认为噪音对我们这些新移民来说压根就无所谓,你都有权要求变更合同如更换房屋或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退还或减少租金,身体健康受到伤害的费用,因不得不搬家而产生的人工费用及其他折腾费用等。
 
  二、如果你这次是要求更换房屋,因此产生的地毯清洁费无需支付。  
  因为,即使原房屋租赁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即合同到期,在搬离时,须支付地毯费用。但,你现在没有终止合同,而是变更合同。按合同条款原意合同终止,承租方搬离,需要支付地毯清洁费。现在是因为出租方提供的房屋危及你的身体健康,而采取补救措施,对房屋进行调换,若此次换房需要支付一笔清洁费,而今后合同终止时还需要再支付一笔清洁费的话,就会前后产生两笔清洁费。多出的一笔清洁费用产生,是因为出租方的违约行为所致,自然要由出租方来承担,否则出租方构成不当得利了。
 
最后编辑: 2013-02-16

葵花法律sunflower

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租房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处理意见(续)

感谢葵花姐姐的指点!


我们房屋的租赁合同签字人最初是我的朋友。我们登陆后又加上了我们夫妻的名字。因为我们没有收入,只能把我朋友的名字也放在上面。朋友帮我们租房时是8月份,那时候锅炉启动的时间每天断断续续,我猜大概我的朋友看房时锅炉是没有启动,所以他也没有意识到噪音问题。可是到了冬天锅炉二十四小时都在运行,这样的生活环境就很糟糕了。


目前的状态是:我们给房屋公司的服务热线打电话,他们每次都是记录下,问过我们的电话号码,答应同我们联系解决问题,然后就没有人理睬这件事情了。我近来打过5,6次电话,事情没有任何进展。

还有几个问题:加拿大民用住宅噪音标准应该到何处查询?关于噪音问题如何取证才有法律效力?在AB省有类似法规吗?或者是全加拿大通用的法规?

再次感谢!

  葵花付英律师解答:
  有关上述我所阐述的租房法律,各地的规定都差不多。呵呵,你可以具体翻下AB省的相关条文。不要在这上面想得太复杂。

  目前简单的办法,全家人到医院看个病,向医生说明因住房噪音原因造成头痛等问题,最好让医院把这些叙述落到病历上,把病历保存好。然后,抓紧换房。如果他们坚持要地毯清洁费,先给了,以后秋后算帐。

  同时,到主管部门投诉,或到小额法庭去起诉。小额法庭很简单的,交一百多块钱就OK了。诉讼请求里,把自己遭受的损失全列上,并要求对方退还你这一年的房租,赔偿你们全家头痛的损失,赔偿你认为可能有的其他损失,比如,你为了维权,浪费的时间、精力等计算成金钱的损失,也包括你支付的地毯清洁费。这就是所谓的秋后算帐。最后判决结果,你不会亏。呵呵。有事,好好说,他们不搭理,但到法庭上他们想不搭理也得搭理了。至于噪音的取证等,不必去费那个心。既然是在加拿大,到了法庭,法官一听就明白咋回事的,对方的房子在,想验证噪音是很容易的事。

谢谢葵花姐姐!
做为新移民,虽然我们还在艰难的跋涉中,但是我们要努力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问葵花姐姐:
1. 我们能到哪里找到专业人士为这个案子的经过和我们的请求做专业的英文文字描述?
2. 我们怎样开始这个诉讼的流程?
3. 怎样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会怎样?
再次感谢!
  葵花付英律师解答:
  1、不用找专业人士,你只需要象平时写日记一样的把事实记录下来,把有关证据整理好,就OK了。到小额法庭,维权成本不高,如果你安心今后要在加拿大生活后半辈子,借这个机会去体验一下,是非常有益的,这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可以掌握到很多今后生活中必需的东西。查下所在地的小额法庭,到那里,可以要求他们提供中文翻译(免费提供的),按他们提供的表格(很简单),挨个填写清楚,把你能提供的证据复制件一并提供给法庭,然后就等待。对方会有一个答辩,看到对方答辩后,你可以获得更多信息,他应诉,也是要交费用给法院的。法庭今后可能会安排调解,或是开庭,通常是开庭时直接判决了。
  2、到小额法庭不需要请律师,本身小额法庭就是鼓励当事人自己去说清情况,把纠纷解决掉。在法庭,你只需要如实陈述清楚事实就OK,不必引经论典,弄法律条文依据什么的。呵呵。小额法庭打官司,是对争议数额低于一定数字(举例如蒙城是七千以下)的小官司的处理,就算当事人一定要请律师,你胜了,败诉方也不承担这个律师费,因为这是小额争议。小额法庭很简单的,你不要有担心。具体你可以查下我的“东进东进,一个女法律人眼中的加拿大”这个贴,里面有具体关于小额法庭方面的介绍,如334、[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在加拿大打官司入门之二:关于小额索偿法庭Small Claims 第45页882楼;333、[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在加拿大打官司入门系列之一:如何提起诉讼 第45页881楼,地址: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527428

  至于主管部门,是专门负责管理出租房屋的委员会,你查下你所在的地该组织的具体联系电话。这个委员会很管用的。


做这种事情不是没那么简单,如果你觉得值得就去做,我是没时间搞这种事情,赚钱还来不及呢。
  葵花付英律师回贴:
  合法权益被侵犯,用普通善良人的一颗心去评价,无法说服自己接受,总感觉不对劲,但却不知道怎么去保护自己及家人的权益,让自己不窝囊,这是太多新移民遭遇过或即将遭遇的问题。中国人善于吃亏,喜欢把“吃亏是福”挂在嘴上,通常遇到类似不大不小的事,就是包屎吃了算了。对新移民来说,来之前,对加拿大带有太多的美好想象,包括人性的善良。而在落地后,从很小的事上,如租房、买房、甚或购物,你都会尝受到更多的失望伤心。
  如果把解决纠纷的过程,当一种学习和生活经验的积累过程,是非常值得的,也会非常有助于今后在这个国家过好自己的第二辈子。借机感受在中国难得享受到的程序正义、实体公正,是件快乐的事。有管理委员会会,帮助你解决,你打几个电话,正好练练口语,写一份报告,正好练练写作,何乐不为?哈哈。小额法庭就是帮助不懂法、不请律师的普通民众解决小额争议的场所,除了需要一些时间去等待,又何乐不为?
  在加拿大,有德和缺德的划分界线是看是否违法,不考虑是否合乎道德,而是要看待事件及相应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口头说得再好,如果没有落到纸上,他反咬一口不承认,你说他缺德,没用,因为只看有效的法律文件。而在中国,讲德,再讲法,缺德和违法之间,有很大的空白地带。
 
最后编辑: 2013-02-19

葵花法律sunflower

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今日菩提树下——拈花一笑心自静

  拈花一笑心自静:只需拈花一笑,万千心事尽在其中。往事的脚步轻了,悄悄地走过岁月。一笑于休闲处,坐看时光着地成灰。生活仍是一片宁静。


  人品是底子:闻“诤言”不怒,闻“微言”不弃,闻“褒言”不喜,闻“错言”不怨,闻“无言”不安。立身靠信,立业靠勤,立世靠才,立功靠拼。容言勿压制,容过勿苛求,容嫌勿报复。


  应当做到:精于技艺,博学多闻。有一技之长易于谋生,精于技艺不单谋生,更能利益大众。博学多闻得大智慧,自利利他。亲善离恶,贡献大众。亲善即道业易成,近恶即戒体易失。所以我们要亲近善知识,远离恶友。尽自己的能力,去贡献大众,就会德福无边。


  克制:人性中有许多美,常常滋养着我们,温暖着我们,感动着我们。人性之美犹如一盏明灯,照彻了人性的天空;也如一叶碧舟,载着我们驶向人生和成功的彼岸。正像飞鸟需要天空,游鱼需要江河一样,人性中不能缺少这种美。在经历过人生的风霜雨雪之后,有一种人性之美,必需涵养和具备。这种美,就叫克制。这个世界,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吃了最终也会让你吐出来;恪守不住这条底线,最终都会饱尝恶果;贪一时之快、逞一时之勇,结果往往是抱憾终身。


  须倍加珍惜的缘份:每个人的生命中,都会出现一个甚至几个令我们难以忘怀的人。这个人也许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许在网络上。在茫茫的人海中或者茫茫的网海中能够相识、相知,实在是一件很难的事。也许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缘份吧。


  爱在宽容中永恒:世界上有一种爱,不能用语言去表白,只能用心去体会,它没有花前月下的意境,没有白头偕老的约定,更没有海誓山盟的誓言,但它能爱着你的爱,痛着你的痛,快乐着你的快乐,幸福着你的幸福。
 

葵花法律sunflower

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今日解答的法律问题

该合伙是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9788&fromuid=25

该如何维护E、F的合法权益?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9789&fromuid=25

是共同侵权人吗?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9790&fromuid=25

该赠予承诺能撤销吗?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9564&fromuid=25

该案法院应如何处理?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7977&fromuid=25

关于反诉的疑问,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9310&fromuid=25

是票据纠纷还是一般买卖纠纷?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9268&fromuid=25

能否以乙为共同被告?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7630&fromuid=25

一罪还是数罪,定什么罪?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90009&fromuid=25

成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吗?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9327&fromuid=25

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吗?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9269&fromuid=25

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并罚,这样分析对吗?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77784&fromuid=25
 

葵花法律sunflower

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看人不顺给一拳把手震断,可否起诉

  我闲着没事看对方不顺眼,故意打他一拳,没有想到对方骨头太硬,把我的手震断了,我可以起诉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哈哈。有趣的案例讨论,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

  小偷欲行窃,不料在攀爬主人家的防盗窗时,窗脱落,小偷被摔成重伤,经鉴定构成7级伤残。事后得知,该窗尚在安装的过程中,只安装里一棵固定的螺丝,第二天准备接着安。然而就在这天夜里,出现了这样的事故。那么小偷可以要求有危险的窗子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吗?

  观点一:窗子的主人应当承担小偷的部分损失。理由是:作为窗子(物件)的主人,其窗子存在隐患,对他人构成危险,并导致他人受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不会因受害人不同而有所改变。小偷,本身有过错,理应自己承担部分损失。
  观点二:不应当。小偷本身的行为是违法的,且其攀爬窗子行为本身就有风险,应当由所预见,法律不能保护违法行为。

  你认为哪种观点正确?或你有自己的其他观点?请讨论。。生命顺于运动,大脑在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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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付英律师:关于对吉林掐死婴儿嫌犯如何定罪处罚的法律意见

  作者:葵花付英律师

  据媒体报道,2013年3月4日,长春一辆丰田车被盗,车内有一约两个月大的婴儿案件特殊,举国关注。次日,丢失的车辆被发现,但不见婴儿。3月5日17时许周喜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初步审讯,周喜军,男,48岁,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长春市经开区。据周喜军交待,3月4日上午7时许,将停放在长春市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汇处的为家超市门前的一辆银灰色RAV4 丰田吉普车(车牌号吉AMM102)盗走后,驾车直奔长春至双辽公路。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名婴儿,车辆行驶到公主岭市怀德镇至永发乡公路旁,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上午8时20分许,周喜军将婴儿衣物和被盗车辆丢弃在公主岭市永发乡营城子村后潜逃。目前,案件相关工作正在深入进行中。

  根据目前媒体所给出的信息,本文就如何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周喜军的犯罪行为,将分四个部分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知识进行详细分析:
  第一部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喜军盗窃的是一辆没有上锁的汽车,后又将车辆丢弃,是否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
  第二部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喜军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该婴儿仅两个月,是否影响其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第三部分,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周喜军是否构成绑架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第四部分,本案犯罪嫌疑人周喜军自首成立,是否应当不被判处死刑?

  第一部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喜军盗窃的是一辆没有上锁的汽车,后又将车辆丢弃,是否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喜军盗窃汽车的行为,即使车子并未上锁,即使其后来将被盗车辆丢弃,都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相关分析及知识如下:

  《刑法》第26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了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对盗窃罪可能判处死刑的规定。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对于单位有关人员为牟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的盗窃,情节严重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本案中,孩子父亲将车停放在自家超市门口,自己进入超市,即使车门并未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
  盗窃刑法单列罪名的特定对象的,不定盗窃罪,而应定相关犯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第二部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喜军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该婴儿仅两个月,是否影响其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虽然该婴儿仅两个月,但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罪的成立。相关分析及知识如下: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罪的最本质特征。本罪的对象是人。不论是什么人,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发生对象认识错误,如将甲误认为是乙而杀害,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此处的“人”,是具有生命的人。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需注意:
  ①关于人的出生,一般以胎儿脱离母体开始独立呼吸为标志,此前母体腹中的胎儿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人,故伤害或者杀害怀孕的妇女,致使流产或者胎死腹中的情形,只能视为是对母体的伤害或杀害,对胎儿而言不存在杀人的问题。溺婴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堕胎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②关于人的死亡,目前医学界逐渐采用脑死亡的标准,以人脑(包括大脑、小脑、脑干)处于不可逆转的深度昏迷,即全部功能不可恢复地完全消失作为死亡的标准。刑法没有对人的死亡标准作出明文规定。医学上通行的死亡标准即视为刑法上的死亡标准。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动机的内容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仅影响量刑。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对杀人的手段没有限制,故不论采何种方法,只要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都是杀人行为。

  第三部分,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周喜军是否构成绑架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绑架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相关分析及知识如下:
  根据199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所谓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抱走或者哄骗不满1周岁的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幼儿,使其脱离父母或者监护人的控制,并置于行为人自己的控制之下。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没有偷盗婴儿这样的罪名,但根据行为人的目的不同,涉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三个罪名:
  1、如果出于勒索财物或将婴幼儿作为人质以满足其某种不法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刑法修正案(七)》第6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据此,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以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绑架行为的逻辑过程一般表现为:非法剥夺被绑架者的自由→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要求→第三人产生内心恐惧→第三人向绑架行为人交付财物或者满足其他要求→犯罪人实现犯罪意图。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在实施绑架时,杀害人质,应当对杀害人质的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至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关系如何,在所不问。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次要客体并不确定。绑架行为最严重的社会危害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和生命权。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行为人具有将被害人作为人质的目的。即行为人以扣押的被害人作为交换条件,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满足其所提要求者,释放被害人,不满足其要求者,则继续加害于被害人。如果不具有这种心理状态,不构成绑架罪。例如:行为人为实施杀人、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妨害公务、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犯罪而将被害人予以绑架的,均不能以绑架罪论处。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绑架罪有三种行为方式:①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其他方法绑架他人;②绑架他人作为人质;③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2、如果出于出卖的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
  《刑法》第240条第1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据此,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是儿童,包括婴幼儿,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此处的儿童和婴幼儿,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
  (3)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此处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拐卖儿童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其中,对婴幼儿只需采取偷盗的方式即可构成本罪。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完毕该6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既遂,不以实际卖出为必要。
  3、如果出于为了收养或者供其使唤或奴役(包括为他人)等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刑法》第262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拐骗儿童罪是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儿与家庭、监护人的关系及幼儿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安全。拐骗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故意拐骗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犯罪目的是为了收养或者供其使唤或奴役。这是区别拐卖儿童罪的关键点,如果是以出卖为目的,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行为既可以针对儿童实行,也可以针对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主要表现为欺骗、利诱,偷盗、抢夺乃至抢劫婴幼儿的行为也可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的目的。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既非出于勒索财物或将婴幼儿作为人质以满足其某种不法目的的目的,也非出于出卖的目的,更非为了收养或者供其使唤或奴役等目的,故不构成上述三罪。

  第四部分,本案犯罪嫌疑人周喜军自首成立,是否应当不被判处死刑?

  即使本案犯罪嫌疑人自首成立,也可能被判处死刑。相关分析及知识如下: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增加)”据此,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①犯罪人自动投案;②犯罪人如实供述
  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和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应以自首论。
  3自首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67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对于自首的犯罪人的处罚应按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1)犯罪以后自首的,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如果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对于自首犯的从宽处罚,仅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对自首犯是既可以从宽,也可以不从宽。是否从宽还应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来处理,以防止犯罪人恶意利用自首制度达到其不当目的。
  (3)一人犯数罪时,犯罪人仅对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上述法律效果只适用于已自首的犯罪。
  (4)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时,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适用于自首的共犯人。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媒体反映材料所给出的信息,对犯罪嫌疑人周喜军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虽然其自首成立,但依法应判处死刑。
 
最后编辑: 2013-03-06

葵花法律sunflower

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付英律师:对吉林掐死婴儿案中的父母应否追究责任?

  作者:付英律师

  新闻报道:“2013年3月4日清晨7点10分左右,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许先生驾车来到自己在城建学院附近经营的为家超市。下车时,他把两个月大的儿子小皓(音)博留在了车里,“超市晚上停暖,早上刚开门太冷,孩子受不了。”车辆并未熄火,许先生进超市生炉子。7点20分左右,当家人从超市出来时,发现车辆和孩子都不见了,家人报警。事后,年轻的母亲情绪失控,跪在地上恳求盗车贼归还孩子,“把孩子给我就行,啥也不追究”。

  随及看到有众多评论,谈及小皓博的父母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对小皓博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的评论延伸到提议要加强对儿童监护的立法,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如监护人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等。大多评论引经论典,介绍了不少国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当然,举得最多的例子莫过于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与判例。

  我不否认这些评论出发点的善意,但我想说的,西方的月亮如何,美国的法律如何,其他国家的法律又如何,他们有他们的国情背景。是的,美国、加拿大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如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父母有被起诉并剥夺监护权的风险。也常有动辄把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的案例。但在中国,有中国自己残酷的国情,中国的普通底层老百姓为了生存,早出晚归,苦苦挣扎。就如本案中,大冬天里,小皓博的父母为忙于生计,一大早,就把孩子带在身边,开车去超市做生意,实在不易。如果不是为了省钱,何苦晚上还要关掉超市的供暖,一大早再去现生炉子?父亲怕孩子冻着,把孩子留在没熄火的车里,就是清晨7点10分左右至7点20分左右这么一个十分钟左右的时间,家人就出来了。这于国情、于民情,哪里不合理哪里不合情,众生何必道貌岸然,不积口德,上岗上线。这与当初小悦悦案发生后,众生高声嚷嚷着要小悦悦的父母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多么惊人的相似!但你们这些站着说话不嫌腰痛的人们,可曾想过,当下的中国,有近6000万留守儿童,而小悦悦的父母能在城里苦求生计时,尚能坚持将孩子带在身边的艰辛。硬搬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我们能判断出小皓博的父亲有过失,小悦悦的父母有过失。但众生们可曾想过,这正是当下中国孩子们生存状况的集中体现啊。 他们失职了,众生们就想学美国的立法,去剥夺他们的监护资格吗?众生们也谈到了袁厉害收养儿童的失火案,众生们说到了这也是监护人的失职。我想问,这些让人伤心的事件,体现的难道不正是中国现状吗,难道还没让众生们搞明白,中国压根就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儿童福利体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若真的鹦鹉学舌抄了美国法律,把孩子父母们的监护权给剥夺掉了,你们能保证孩子得到更好的监护吗?

  请不要再往伤心透顶的父母心坎上撒盐了,好吗?单纯指责孩子们的父母,这是真正的羞耻。
 
最后编辑: 2013-03-06
回复: 东进,东进,向未知世界前进!――一个女法律人眼中的加拿

花了三天的闲暇时间看完了葵花付姐姐的博文,痛快!我也是国内的法律人,但从未做过诉讼,没有那个勇气也没有那份资源,只是默默做了十几年非诉业务。我们也移民至加拿大啦,去年短登在多伦多,明年长登还会选在多伦多。很期待我们能一起痛快的聊天,有机会去蒙城的话再去拜访啊!
一直喜欢并敬仰勤奋聪颖的人,我们需要正能量,谢谢付姐姐全心付出!保重身体呦!
 

葵花法律sunflower

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今天解答的法律问题(2013年3月9日)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今天解答的法律问题(2013年3月9日)​

是否可以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采取保全?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90522&fromuid=25

可否以违反合同为由起诉追究违约责任?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57310&fromuid=25

该执行如何进行?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11343&fromuid=25

能否申请管辖异议,要求移送仲裁委审理?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570290&fromuid=25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91880&fromuid=25

属于什么关系?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91403&fromuid=25

如何理解“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90762&fromuid=25

通知应采取什么方式?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90760&fromuid=25

该款甲应否给付乙?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90734&fromuid=25

担保是否有效?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92080&fromui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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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东进,东进,向未知世界前进!――一个女法律人眼中的加拿

花了三天的闲暇时间看完了葵花付姐姐的博文,痛快!我也是国内的法律人,但从未做过诉讼,没有那个勇气也没有那份资源,只是默默做了十几年非诉业务。我们也移民至加拿大啦,去年短登在多伦多,明年长登还会选在多伦多。很期待我们能一起痛快的聊天,有机会去蒙城的话再去拜访啊!
一直喜欢并敬仰勤奋聪颖的人,我们需要正能量,谢谢付姐姐全心付出!保重身体呦!

:wdb9:拥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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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付英律师:关于长春受害婴儿父亲是否也是违法者的法律意见书

葵花付英律师:关于长春受害婴儿的父亲是否有过失、其行为是否违法、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葵花付英律师

  新闻报道:“2013年3月4日清晨7点10分左右,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许先生驾车来到自己在城建学院附近经营的为家超市。下车时,他把两个月大的儿子小皓(音)博留在了车里,“超市晚上停暖,早上刚开门太冷,孩子受不了。”车辆并未熄火,许先生进超市生炉子。7点20分左右,当家人从超市出来时,发现车辆和孩子都不见了,家人报警。事后,年轻的母亲情绪失控,跪在地上恳求盗车贼归还孩子,“把孩子给我就行,啥也不追究”。

  随及看到众多评论,谈及小皓博的父母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对小皓博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的评论延伸到提议要加强对儿童监护的立法,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如监护人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专家观点认为:“孩子的父母,如果是在国外,肯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有资深人士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他们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然而,如果这类事件发生在国外或中国香港地区,引起的后果将会大不相同。如果移民到美国或中国香港地区的父母在对孩子的监护方面出现失职的话,是必须要被追究监护人责任的。”
  有知名评论员撰文:“网络上不少人说,长春被害婴儿的父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我会觉得,是不是提出公诉,不是由社会公审来决定,而是由警方,根据现有的法律来决定是否采取行动,采取行动之后,由法院,来裁决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裁决的时候,不受公共舆论的影响。”
  上述精英们的文中多引经论典,介绍了大量国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当然,举得最多的例子莫过于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与判例。正好,这两日,几位加拿大律师、美国律师好友到我在蒙特利尔的家中坐客,我请他们看了我的法律意见,并就类似事件若发生在美国或加拿大将如何处理进行了深度探讨,我们一起查看了美国和加拿大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法律解释。围绕小皓博父母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判断小皓博的父亲对他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合情合理。对此,我们达成了共识。

  下面,我将根据目前媒体所给出的信息,在前几日我所发表的文章基础上进行修改,就“小皓博的父亲到底是否有过失、其行为是否违法、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分四个部分,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知识进行详细分析。
  一、对小皓博遇难,父亲不存在过失,其行为不违法
  二、小皓博遇难对父亲而言属于意外事件
  三、本案如果发生在美国,孩子父亲所为is resonable,其无需为孩子的被害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请停止指责孩子的父母,这是真正的羞耻
  五、附:我国法上部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对小皓博遇难,父亲不存在过失,其行为不违法
  小皓博的父亲,对小皓博的受害,肯定不是故意,是否属于过失,我们下面来看相关的法律知识。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即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本案中,小皓博父亲肯定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那是否属于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1、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有预见的义务,即“应当预见”危害结果。预见的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还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二是有预见可能。即在行为当时条件下,客观上也确实存在可以供行为人借以预见危害结果发生所需要的各方面条件。
  有预见义务与预见可能是构成疏忽大意中的“应当预见”所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
  (1)如果没有预见义务,即使能够预见,也不能视为“应当预见”。
  (2)如果虽有预见义务,但在具体情况下确实不存在对特定危害结果的预见条件,即不存在预见可能性时,也不能视为“应当预见。”
  (3)只有在既有预见义务,也有预见可能的情况下而没有预见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时,才可能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
  2、根据新闻报道提供的信息,本案中,小皓博的父亲把车停在自己家开的超市门口,因为超市内没有暖气,怕孩子冻着,把孩子留在没熄火的车里约10分钟左右的时间,发现车辆和孩子不见了,报警。对孩子的父亲而言:
  作为长春市市民,当然对政府大力宣传的“天网工程”等系列利民举措给犯罪人的强大震摄作用以及给长春市市民带来的强大安全保障有着无限信赖。在这样的天网里,谁也不可能“应当预见”到光天化日之下会有如此恶人偷车杀婴。
  (2)小皓博的父亲将车停在的是自家超市门口而不是其他超市,且超市已经开门,该车事实上处于他的支配领域内。
  (3)2个月的孩子,父亲带在身边去开超市门,超市晚上停暖,早上刚开门太冷,怕孩子冻着,父亲将孩子留在温暖的没有熄火的车里,十分钟左右家人出来看孩子。很明显,父亲的行为本身是为了保护孩子的身体健康利益。这个环境并不属于对孩子的健康和福利造成伤害的环境。
  综上,以一般的标准对待,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孩子父亲的行为是合情合理的(reasonable),对其确实不存在对特定危害结果(车子被偷、孩子被杀害)的预见条件,我们不能要求他在当时“应当预见”到会有偷车贼前来偷车,更不能要求他在当时“应当预见”到留孩子在车里会招致孩子杀身之祸的后果。因此,父亲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不违法。
  
  二、小皓博遇难对父亲而言属于意外事件
  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不负责任。因“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同之处,两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这种结果。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应当预见:
  1、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后果的,通常认为存在疏忽大意之处,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就是说,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2、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引起的损害后果,是意外事件。
  本案中,根据小皓博父亲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因此,小皓博遇难,对父亲而言属于意外事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的法律,孩子父亲没有过失,不存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问题。
  
  三、本案如果发生在美国,孩子父亲所为is resonable,其无需为孩子的被害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忽略儿童”包括:没有给儿童提供足够的食品、衣物、住房和医疗条件;或将儿童放置在可能对他们的健康和福利造成伤害的环境里,或者发现这种情况,有能力制止而不去制止。细节规定如,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而本案中,小皓博父亲所作所为完全是为了保护孩子,其将孩子放置的环境并不属于对孩子的健康和福利造成伤害的环境,其行为is resonable。这个案件与诸位专家、资深人士、知名评论员们所列举的各色海外“虐童”案件在具体案情上有着千壤之别。我们可以看到,上述人士举得最多的几例,如一例:年轻母亲用婴儿车推着一个婴儿在街上散步。在路过一家饼店时,母亲进去买一杯奶茶,把婴儿车放在了外面,孩子在车上睡着。没想到,她刚进去,孩子就醒了,哭了起来,结果警察找上了母亲的麻烦。又如一例:一对瑞典夫妇带着孩子去美国旅行,可能觉得咖啡馆里的空气不好,于是将婴儿车留在橱窗外,结果被逮捕并面临剥夺监护权的诉讼。大家可以注意到,婴儿车与汽车有什么不同?自家店门口和别人家店门又有什么不同?再如,美国一些州是有明文规定,不许把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车里。父母触犯这条法规,可能被关入监狱,或者失去监护权。但我们需知,这样的法律规定原意是为了防范好动的不懂事的小朋友们,在车里乱整,闹出祸事来,而小皓博年仅2个月,还没这能力。
  
  四、请停止指责孩子的父母,这是真正的羞耻
  作为一名长期身居海外法律界的中国律师,作为一位母亲,我很痛心,痛心可爱的孩子死得如此惨烈,痛心居然会有这么多的精英们断然错解法律,不分清红皂白,参与了指责孩子的父母。我不否认精英们的出发点的善意,但我更想说的是,你们的观点是错误的,你们对美国等海外相关法律的认识因为道听途说,存在着很大的误区。小皓博事件,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根据美国的现行法律,小皓博的父母对小皓博遭遇的不幸,都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更无从谈起什么提出公诉、什么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你们在各自文中论及孩子的父母应当承担这个责任那个责任,是极其荒谬的。但因为你们是意见领袖,你们的行为有误导公众认识之嫌,你们的行为会给孩子的父母造成巨大的伤害,如果因此引发严重的后果,那么要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能是你们。
  西方的月亮如何,美国的法律如何,其他国家的法律又如何,我们不能盲目引用。他们有他们的立法背景、有他们的立法原意。对每一个条文的理解,不能单是从字面上进行理解,引用每一个案例时,也一定要查看原始的案情及文书。的确,美国、加拿大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如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父母有被起诉并剥夺监护权的风险。也常有把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的案例。但最终的处理都要看具体情况的,而分析这些情形,法理是相通的,如果父母的行为是合乎情理的行为,是不会被要求承担任何责任的。
  另外,在中国,有中国自己残酷的国情,中国的普通底层老百姓为了生存,早出晚归,苦苦挣扎。就如本案中,大冬天里,小皓博的父母为忙于生计,一大早,就把孩子带在身边,开车去超市做生意,实在不易。如果不是为了省钱,何苦晚上还要关掉超市的供暖,一大早再去现生炉子?父亲怕孩子冻着,把孩子留在没熄火的车里,就是清晨7点10分左右至7点20分左右这么一个十分钟左右的时间,家人就出来了。这于国情、于民情,哪里不合情哪里不合理,众生们何必道貌岸然,不积口德,上岗上线。这与当初小悦悦案发生后,众生高声嚷嚷着要小悦悦的父母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多么惊人的相似!但这些站着说话不嫌腰痛的人们,可曾想过,当下的中国,有近6000万留守儿童,而小悦悦的父母能在城里苦求生计时,尚能坚持将孩子带在身边的艰辛。硬搬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我们能判断出小皓博的父亲有过失,小悦悦的父母有过失。但众生们可曾想过,这正是当下中国孩子们生存状况的集中体现啊。 他们失职了,众生们就想学美国的立法,去剥夺他们的监护资格吗?众生们也谈到了袁厉害收养儿童的失火案,众生们说到了这也是监护人的失职。我想问,这些让人伤心的事件,体现的难道不正是中国现状吗,难道还没让众生们搞明白,中国压根就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儿童福利体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若真的鹦鹉学舌抄了美国法律的皮毛,而不学其实质的精髓,断然把孩子父母们的监护权给剥夺掉了,你们能保证孩子得到更好的监护吗?

  请不要再往伤心透顶的父母心坎上撒盐了,好吗?单纯指责孩子们的父母,这是真正的羞耻。

  五、附:我国法上部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
  1、关于监护问题,《民法通则》第16条至第19条、《民通意见》第10条至笼23条进行了规定。如: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5条规定了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6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葵花法律sunflower

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建议律师费分50%给法官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工商联兼职主席袁志敏说:据我所知,目前法官工资普遍很低,缺乏一个激励机制,而且也为造成腐败埋下危险。建议增加法院法官的薪酬待遇,而且要增加激励机制,要形成一个高效廉洁的系统机制。现在律师的收入比法官还要高,但决定案件的却是法官,这不合理,应该将律师的收入50%转给法官,这样能有效增加法官的薪酬待遇,也能平衡法官和律师的收入地位。

  疑问:政法委书记比法官更能决定案件,是不是应该至少分70%啊?
 

葵花法律sunflower

葵花付英律师
[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今天解答的法律问题(2013年3月13日)

有没有可诉性?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9323&fromuid=25

是贪污还是挪用公款?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92145&fromuid=25

关于2006年卷二59题的C项,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90867&fromuid=25

关于教唆犯,我的理解对吗?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90765&fromuid=25

有权接管吗,法律依据是什么?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90125&fromuid=25

想解散公司该怎么办?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87629&fromuid=25

该抗辩理由成立吗?葵花付英律师解答地址:
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597043&fromuid=25
 
最后编辑: 2013-03-14

葵花法律sunflower

葵花付英律师
在加拿大注册商标和销售他国食品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解答网友提问

问:我在加拿大注册了个公司,我主要卖加拿大本土的某产品,这些产品是从加拿大本地的工厂大批量买来的(是散装的)。我是否可以注册我自己的商标,设计我自己的包装,请问这里涉及到那些法律问题啊?

  葵花付英律师解答:
  你当然可以注册自己的商标,设计自己的包装。具体,要到有关部门索取详细资料,履行办理程序。大致资料有:
  1、加拿大保护商标的现行法律为1985年的商标法。该法被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时间为1995年。
  2、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3、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和证明商标。
  4、加拿大对商标注册的类别没有作相关规定,一个商标申请可以包含任何商品和服务。
  5、加拿大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国家英文缩写:CA。
  1、加拿大非马德里成员国,因此,只能通过单一方式予以办理;
  2、加拿大商标办理时,不需对委托书进行公证认证;
  3、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名称及地址(如果申请人为公司需要负责人的名字)
  (2)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
  (3)商标图样;
  4、商品分类采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原则与国际分类尼斯分类》。可参照国内《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初步选择,由我公司进行修改后交由客户确认即可。
  5、官方回执时间:2周;注册需时18-26个月;注册有效期15年。
  6、商标异议期限:2个月;连续不使用撤销时间:3年;官方语言:英语。

  问:如果在加拿大以外的的网站上买来东西后在加拿大卖又涉及到那些方面的法律问题?
  葵花付英律师解答:
  关于食品销售,应需要食品认证,以确保其采购的产品是安全,合法和高质量的。具体需要什么样的认证,如果你是网售,应该网站系统会提供有关要求你提交的信息;如果是批发给零售商,你可与他们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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