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信托”――加拿大政府送给你的免税途径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FONT=宋体][FONT=宋体]“[/FONT][FONT=宋体]移民信托”,似乎是一个颇为神秘的字眼。很多人听说过,但是很少人真正了解“移民信托”代表的是什么,即使知道一点基本概念,知道它的好处,也不知道应该怎么做和找谁做。[/FONT]
[FONT=宋体] [/FONT]
[FONT=宋体]我自己,在大机构做专业财务顾问已经是第4个年头,过去的几年对此也只是粗浅地知道概念,而没有深入的了解,更没有实践经验。[/FONT]
[FONT=宋体] [/FONT]
[FONT=宋体]直到最近工作变动以后,新位置的财富管理工作恰好包括了“移民信托”这一项,因此有幸在一天之内就看到十多个实际案例,并有幸与处理案子的律师们做深入的交流。说有幸,一是因为这些案例非常经典,二是一起工作的律师分别是移民、税务和信托领域的顶尖大律师。[/FONT]
[FONT=宋体] [/FONT]
[FONT=宋体]研究过这些案例之后,我震惊于所发现的两个事实:[/FONT]
[FONT=宋体] [/FONT]
[FONT=宋体]第一,“移民信托”合法地为某些明智的移民人士所节省的税款之巨大。[/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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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第二,众多投资移民和商业移民人士因信息不畅而丧失的税法所赋予的节税权利价值之巨大。[/FONT]
[FONT=宋体] [/FONT]
[FONT=宋体]那么,“移民信托”到底是怎么回事呢?[/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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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坚持

清心自乐 束己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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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的帖子能学到很多知识,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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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FONT=宋体]“[/FONT][FONT=宋体]移民信托”英文怎么翻译。 谢谢。 [/FONT][/FONT]
 

云在青山

止于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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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关注这个问题,其实这是大家合法避税的途径,五年下来空间巨大,但不明白很多人为什么不去做,而是尽想一些歪门邪道。

先献花,再认真听唐人讲课。
 

云在青山

止于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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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投资移民版发过一个请教的帖子,一直没有真正的高人回应。

不过,移民信托貌似要在成为税务居民前完成,所以是长登前要筹划地事情。
 

最后的坚持

清心自乐 束己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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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献花啊,俺一直没学会
在楼主的主帖的右下角有个Thanks标记,点击即可。
 

testy

有谓灵妖,无为桑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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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个台湾公司做的加拿大移民税务规划,里面提到了移民信托。有5年的税务减免期。不过只针对尚未移民的童鞋。

其中提到:

设立移民信托。加国税务局对符合其定,对於在海外设立的信托资产所生的被动性收益或所得,享有 5年内免所得税。本文一始就已提到所的所得概,包含所有所生的收益或增值益。

这是一个2008年的公司方案,不知道现在有否变化。

不好意思,原文为繁体字,显示怪异。大概改了一些字能够看懂。有兴趣看连接原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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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税务规划
又到加拿大报税的时候。有许多移民者甚至在拿到加拿大的居权时,还知道加拿大是针对他的居民的全球所得课税。何谓所得,举提供务赚取的薪资、买卖股票的获、出售房地产所赚取的益、或从公司所分配到的股等,皆被认定为所得。加拿大税制为属人及属地主义,对于加拿大税务局(Canada Revenue Agency)所认定的税务居民,是全球所得课税;但对于非税务居民,则加拿大所得源课税。因此加拿大税务局如何认定税务居民的身分就十分重要。
所谓税务居民系指在加拿大居住超过 183 天或有居住在加拿大的迹象(Residential ties)者。183 天的认定较为单纯,但如何定义”有居住在加拿大的迹象”则较为抽象。一般而言,该税务居民在加国有置产、其配偶或子在加国工作或书,在加国有申请银帐户或信用卡、或在当地与社团等等,皆有可能被加拿大的税务局认定有居住迹象,而必须全球所得课税。举,全家都申请加拿大移民,先生因为工作的关系无法定居在加拿大,但妻子陪同小孩到加拿大就学。这种情况下,即者先生一到加拿大的时间会超过 183天,但由于小孩及配偶皆居住在加拿大,这位先生也必须针对他在外国所赚取
或获得的所得和收入,向加国税务局申报个人的所得税。
然而也是因为加国仅对其税务居民,就其全球所得源课税,所以只要被认定是税务居民,就无须将在非加拿大所赚取的所得向加国税务局申报;换言之,该居住者在一课税停的时间满 183 天,且在加国没有居住的迹象时,该居住者是否已经符合移民法中的居民或公民,也仅就取自加拿大所得源课税。因此移民者在取得公民权后就打算回台湾或移居别的国家时,就必须有好的回规划。避免自己或家人皆居住在加拿大,但因为外在事证,存有居在加拿大的迹象,而导致其全球所得必须继续向加国税务局缴纳所得税。
加国的非税务居民仅就其加拿大的所得源课税。一般而言,非税务居民可能的加拿大所得源,我们分为下几种型:
1、在加拿大所赚取之薪资所得;
2、在加拿大经营业务所得(如独资、合伙等,其所得规属于个人);
3、投资于加拿大之房地产或私人企业之资本得;
4、部份投资收益如息、租、股、或权等。
非税务居民在加国有上述第四种所得型时,税务局会以 25%税做扣缴(与加国签有租税协定的国家税会低),纳税人也无须再申报所得,其扣缴税额也能申请退回或扣抵。但有加国租收入或木材权所得或部分加拿大的退休收益时,纳税人可选择以申报所得,因为也唯有取申报方式才享有免税额及扣除额的减免,而且对于已扣缴的税额亦可能申请退回,对某些纳税人而言,或许会比直接扣缴 25%的税所产生的税负低。
至于第一种至第三种的所得型,所取的计算税负的方式皆尽相同。
如取自于加拿大公司的薪资所得扣缴为 15%,经所得申报后可享有部分的扣除额;经营业务所得部分,经评估后可能需要以分期方式先纳税,或出售加拿大房地产时,买方可能会针对价款部分扣缴 25%(部分资产甚至 50%)等等。有这三种型所得的非税务居民,建议先估算可能的所得税负,因为即使在所得已被扣缴,但表示这个税额就是最终税负,可能被扣缴的税额比应纳的税额还多或者较少。税付的够,则需要申报所得并补缴税额;但发现缴多,当然就想要申请退税,因此需要做所得申报。总而言之,加国的非税务居民要要做所得税申报关键在于 1 所扣缴的税足以支付当应纳所得税;2、想申请退税。因此非税务居民有这三种型的所得时,原则上是需要做所得申报的。
当移民者解自己可能是税务居民后,往往会发现自己能做的规划多。因为所得源大多已确定,财投资也正在进,多会因为申办移民就改变自己的财务规划。但这有一些节税的方式,提供给想要移民的人士做个考。或许在移民前做财务规划时,一入考,以减缓移民完成时所造成双重课税的击。
建议一、设移民信。加国税务局针对符合其规定,对于在海外设的信资产所产生的被动性收益或所得,享有 5 内免所得税。本文一开始就已提到所谓的所得概,包含所有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或增值益。以股票交所得而言,这部份在我国目前是用课税,但你是一个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依法就必须针对在我国所产生的股票交所得,对加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我们将这部分的资产,经过规划移转至移民信中,则在移民后 5 内,其股票交所得无须对加国税务局申报。然而如何设一个符合加拿大法规定的移民信,下有几点必须注意:
一、在尚未取得加国居权前就须设境外信。加国税法规定,税务居民必须个人资产总额超过 10 万加币的部份必须申报;资借贷,或财产移转至信或控股公司,或从受益人外国信收到分配的益或向信借款都在申报范围。虽然外国信总额需要加国税务局申报,但有关信的税务优惠并受到影响。
二、信受人必需为非加拿大居民或公司。信受人通常都是设在租税天堂国家的大型财务公司;受益人可以是自己、子或配偶,一定要是具有加拿大籍。
三、信的实际运作者为受人。有关信财产的运作与执受人须依信约,交由专业的财务人员或机构处,以维护受益人的最大益。
四、此信必须是可撤销的信。也就是一旦信成后,就可中途改变或撤销。在信期间,委人能用信的资产,也可违反信约变信的收入或所得的分配。
么样的资产适合放在移民信中?我们建议资产本身可产生高额益,或有很高增值空间的资产最适合放入这种信。如:动产的土地、建筑物或其租、融商品如基或股票等。因为当出售动产、租的取得、股票买卖或发放股时,都可能产生高额益,为避免双重课税,最好在移民前移转到信中操作。另因为从取得居民身份后,就开始计算其豁免限,因此我们也建议最好控制居权的取得时间,以确保长其豁免期。举,申请移民者 2008 10 月取得居权,其豁免期限到 2012 。但该移民可等至 2009 1 月再报到的话,则豁免期限则可延到 2013 。
5 的豁免期间结束,移民者选择住在加拿大,成为加国的税务居民时,其信财产所产生的资本得在分配时,须由信的受益人缴税。但该移民人在 5 内取得其公民后就开加拿大,且属于加国的税务居民的话,则移民信所产生的税务豁免就会产生很好节税效益。举,以欲移民至多多居住的移民者将其价值美$500 万的资产放入移民信中,假设每增值或可能产生的收益有 10%,多多的州税和邦税约 46%,5 下可节的税负就有 115 万。(以单方式粗概算)再加上信本身设在租税天堂的国家,在当地也会有课税的问题。
撇开节税考,本身移民信的设就如同其他信设一样有他的优势。如,委人的债务及于信内的财产;大型的信机构保管财产,并对其财产的运用交由专业投资机构执,确保委人的意思能够贯彻或保障受益人的权益等等。然而在设这信也完全没有缺点。第一、这信设的杂高,有许多法及税务的问题需要仔细的规划及评估,并要仔细考所下的税负是否超过设的支出或未支付给受人的管成本;第二、信内财产的控制权交给的信保管人,因此委人无法控制或主导财产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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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二、分散所得,避免过集中在一人身上。加拿大是个别申报。夫与妻或已成子(18 岁以上)有收入源皆需各别申报所得税。因此为使其扣除额(tax deductions)或是税额抵减(tax credits)达到最高效益,或达到分散所得低税,可在移民前先将部份财产做个移转,移转到所得或收入较低的配偶或子身上。等到移民后再做移转时,但有增值课税的问题,又可能产生赠与税的问题。但在财产移转的过程,需仔细评估并考财产的所在地、特性、及加拿大与台湾针对这些财产课税的方式及相关税。
移民管是对个人或家庭而言,都是个重要的转戾点。建议想要申请加拿大移民的人,尤其是有家庭的移民者,在拿到永久居权前,想想自己或对家庭的成员在未生活有麽想法及计划,并找个专业的财务及税务顾问,检视目前的财产情形及可能发生的财务及税务效应,做个妥善的规划与安排,才会因为移民而打整个家庭的财富管。
 
R

rst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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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知道楼上的说的对不对,毕竟你没呆在加拿大:wd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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