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篇移民监的文章里面看到,永久居留权的取得条件:1。本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 2。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注意,在海外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子女则不能算); 3。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政府机构在海外工作(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也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
这里第2条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如果一方配偶4年住满3年入籍了,另一方配偶就不用再坐移民监了?
这里第2条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如果一方配偶4年住满3年入籍了,另一方配偶就不用再坐移民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