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听到星巴克法则好像是马大姐说的,我理解的意思是指企业,而不是针对员工。
EB5创造的是岗位,移民局考察的应该是埋萝卜的坑,而不是萝卜。
没有任何一家新企业能保证自己的员工以前都是失业人员,或者说从未在同行那里工作过。举个非常简单的例子:如果HP裁员1万人,联想扩大生产要招5000人,那么原来在HP工作的人过去联想工作了,难道这5000人的岗位不算联想创造的?
我的观点:平移一个其他企业的员工是可行的,就算集体跳槽也是行内常有的,就业岗位的创造指的是岗位,如果我从别的企业挖了一个团队过来,那么那个企业就会招新人,所以说来说去这个岗位我还是创造了,何罪之有? 中间最大的问题是:意图。基于正常企业运营的集体跳槽这是正常商业行为,但是如果意图本身就是为了欺骗移民局为拿绿卡而去做,那么就是欺诈。所以,如果基于GOOD FAITH的,那么平移员工根本就不是问题的关键,为凑雇工而平移且把那个公司关掉,那么让移民局发现定是没啥好果子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