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哥家在加拿大有个公寓房,从今年九月始出租了其中的两个卧室给留学生,当时用中文与这两个学生签订了一年的Lease,并且收取了两个月的房租作为Deposit,还书面约定双方若中途任何一方违约不出租或租赁给对方,违约方须赔偿性支付对方签订了一年的Lease中剩余月份的房租。结果前几天,两个学生突然搬家离开了公寓不再继续居住,那么我哥能否请求法律或法官要求对方支付清剩余月份的房租呢?请相关法律界的网友帮助出主意。谢谢!回复者一律加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