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探亲,需要报税吗?

回复: 父母探亲,需要报税吗?

I found this on the insurance broker's web before I apply super visa for my parents, still need to confirm though.

如何利用父母探亲来省税

1.医疗费用(Medical Expenses)Line 330

你帮父母购买旅游保险支付的保费费用可以作为医疗费用申报在你来年的Personal Income Tax 里。申报在夫妻低收入一方更有利。申报方法为:把父母的名字和出声年月日输入在dependant 一栏,然后把购买的保费输入在line 330即可。

2.对探亲老人报 Caregiver Amount Line 315合法性

税务局的报税说明上不是很清楚地界定什么情况可以报,什么情况不可以报。通过与税务专家的谘询得出结论:没有一个简单的回答,要个案分析。
首先说说我帮客户申报的经历,到目前为止全都通过了。我的客户中有一人自己申报了父母Caregiver Amount的一些经验如下。他的父母曾经住过一年。当时不知道可以报这一项。直到父母离境后发现可以申报此项。于是去税务局要求调整(Adjustment)。打电话与税务局说不行,也有人说行。于是一起翻开说明。最后说:Yes, you may file an adjustment。后来顺利得到支票。
我本身也是报税专家,有十几年的报税经验。就此Caregiver Amount 整理如下:

1。在税务说明书上,亲属,65以上,住在一起可以报。但是后面又说VISITING YOU的不能报。那么什么情况是VISITING,什么情况不是呢?

2。大家知道,税务身分是与移民身分不同的概念。一个有加拿大合法居留权的不一定要向加拿大税务局交税或申报税务,如果没有Residential ties 的话。而没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如果建立了Residential ties ,就可以享受税务优惠,比如说Caregiver Amount。在税务身分定义上界定了在加拿大居住了183天以上为Deemed to Canadian Resident。而同一份定义上又说,如果两国间有税务协议(Tax Treaty)的话,以税务协议为准。

3。再看看中加税务协议。税务协议上关于税务身分的界定也不是很明确,但是倾向于各自管自己的公民。探亲老人都是有双向的Residential ties,在中国有房产,亲戚,收入等等。如果根据这些还是不能明确地分清哪一方更占主要(模棱两可的情况下),以Nationality定。中国籍不可以报。就中国老人这种两地都有Tie的情况下,在界定Which Residential Tie Dominants in One Tax Year,超过183天已经在时间上,事实居留地方面提供了有利于申报的证据。所以申报一般都会成功的。但是,任何法律都不是包罗万象,黑白分明的。税法(Tax Act)在这方面就是一个灰色区域。有的同胞的申报被解释成不合法也是可能的。因为183天是一个重要的标志,但是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正规,严谨的申报做法是事先要填一份Evaluation Form来确定是不是Deemed Canadian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如果是,填报就不会再有异议。注:既然是Deemed to Resident ,可以报Caregiver Amount,也要申报自己的World Wide Income,交加拿大税!如果不是,就不要再继续徒劳了。
最后说明一下:税法的最终解释权不在税务局,在独立于税务局的税务法庭。也就是说,税务局的裁决不是终审。你有权去法庭上诉。程序是这样的,报税后不服的,可以Appeal,由税务局的Appeal Division的高级税务官重新审查。在一些灰色区域内,税务局的人,包括Appeal Division的Tax Auditor们都会倾向于自己(税务局)一方。如果你认为自己证据/理由充分,不服Appeal Division的Ruling,可以去法庭仲裁。

Are you sure?

LINE 330 是 Medical expenses for self,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and your dependent children born in 1995 or later。
http://www.cra-arc.gc.ca/tx/ndvdls/tpcs/ncm-tx/rtrn/cmpltng/ddctns/lns300-350/330/menu-eng.html

LINE 330只是给自己,配偶或者是小孩用的,如果是其他dependent的话,应该是用LINE 331 - Allowable amount of medical expenses for other dependants

光是从这一点来看,你引用的这个insurance broker是非常的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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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听说Visiting Parents可以作为Dependant来申请退税的,除非他们已经成为加拿大居民.
希望专家来澄清一下.
谢谢.


关于这个事情我已经纠结了很久了。

论坛里有同学曾经把父母作为caregiver dependent来抵税(注意不是探亲的人作为报税主体申请退税)并且成功的。

但依照CRA的说明,visiter即便在加住满183天,但由于和中国仍存在很多联系,所以应当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不能作为resident或者deemed resident。按照这个说法,也就不可以作为dependent。

但实际情况上,每年报税季节,每个case的审核情况不尽相同。有可能一些初级审核的自己也不明白,过也就过了。

专门去CRA打听过,人家一听是VISITER就明白告诉你NO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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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I claimed Caregiver Amount last year as my parents have been living with us since May 2011. CRA sent me a review letter and ask for some support document on Sep 2012, and I followed their instruction and faxed all related documents to them and finally they sent us an approval letter on Dec 2012. So I made it and I think I will continue to claim Caregiver Amount ($4402 X 2)this Tax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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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found this on the insurance broker's web before I apply super visa for my parents, still need to confirm though.

如何利用父母探亲来省税

1.医疗费用(Medical Expenses)Line 330


你帮父母购买旅游保险支付的保费费用可以作为医疗费用申报在你来年的Personal Income Tax 里。申报在夫妻低收入一方更有利。申报方法为:把父母的名字和出声年月日输入在dependant 一栏,然后把购买的保费输入在line 330即可。

2.对探亲老人报 Caregiver Amount Line 315合法性

税务局的报税说明上不是很清楚地界定什么情况可以报,什么情况不可以报。通过与税务专家的谘询得出结论:没有一个简单的回答,要个案分析。
首先说说我帮客户申报的经历,到目前为止全都通过了。我的客户中有一人自己申报了父母Caregiver Amount的一些经验如下。他的父母曾经住过一年。当时不知道可以报这一项。直到父母离境后发现可以申报此项。于是去税务局要求调整(Adjustment)。打电话与税务局说不行,也有人说行。于是一起翻开说明。最后说:Yes, you may file an adjustment。后来顺利得到支票。
我本身也是报税专家,有十几年的报税经验。就此Caregiver Amount 整理如下:

1。在税务说明书上,亲属,65以上,住在一起可以报。但是后面又说VISITING YOU的不能报。那么什么情况是VISITING,什么情况不是呢?

2。大家知道,税务身分是与移民身分不同的概念。一个有加拿大合法居留权的不一定要向加拿大税务局交税或申报税务,如果没有Residential ties 的话。而没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如果建立了Residential ties ,就可以享受税务优惠,比如说Caregiver Amount。在税务身分定义上界定了在加拿大居住了183天以上为Deemed to Canadian Resident。而同一份定义上又说,如果两国间有税务协议(Tax Treaty)的话,以税务协议为准。

3。再看看中加税务协议。税务协议上关于税务身分的界定也不是很明确,但是倾向于各自管自己的公民。探亲老人都是有双向的Residential ties,在中国有房产,亲戚,收入等等。如果根据这些还是不能明确地分清哪一方更占主要(模棱两可的情况下),以Nationality定。中国籍不可以报。就中国老人这种两地都有Tie的情况下,在界定Which Residential Tie Dominants in One Tax Year,超过183天已经在时间上,事实居留地方面提供了有利于申报的证据。所以申报一般都会成功的。但是,任何法律都不是包罗万象,黑白分明的。税法(Tax Act)在这方面就是一个灰色区域。有的同胞的申报被解释成不合法也是可能的。因为183天是一个重要的标志,但是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正规,严谨的申报做法是事先要填一份Evaluation Form来确定是不是Deemed Canadian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如果是,填报就不会再有异议。注:既然是Deemed to Resident ,可以报Caregiver Amount,也要申报自己的World Wide Income,交加拿大税!如果不是,就不要再继续徒劳了。
最后说明一下:税法的最终解释权不在税务局,在独立于税务局的税务法庭。也就是说,税务局的裁决不是终审。你有权去法庭上诉。程序是这样的,报税后不服的,可以Appeal,由税务局的Appeal Division的高级税务官重新审查。在一些灰色区域内,税务局的人,包括Appeal Division的Tax Auditor们都会倾向于自己(税务局)一方。如果你认为自己证据/理由充分,不服Appeal Division的Ruling,可以去法庭仲裁。

:wdb37:学习了
 
H

happyvanw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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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事情我已经纠结了很久了。

论坛里有同学曾经把父母作为caregiver dependent来抵税(注意不是探亲的人作为报税主体申请退税)并且成功的。

但依照CRA的说明,visiter即便在加住满183天,但由于和中国仍存在很多联系,所以应当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不能作为resident或者deemed resident。按照这个说法,也就不可以作为dependent。

但实际情况上,每年报税季节,每个case的审核情况不尽相同。有可能一些初级审核的自己也不明白,过也就过了。

专门去CRA打听过,人家一听是VISITER就明白告诉你NO了


其实这事情很简单,拿着Visitor Visa(有visa小签,无permit大签)是不能成为税务居民的。
非税务居民在加拿大的收入已经预扣税了,比如你跟非税务居民 买房子,你必须先扣下卖家的非居民税,否则如果卖家逃离了加拿大未付税款你就有责任了。

加拿大税务是个人申报制,就是说你随便报,只抽查。有人报父母来抵税当然可以报,可是税务局不查或者说查核很松的时候你就过关了。

只不过严格来说是不能报的,你报了当你不知情也不罚你款。

所以总结说,你们尽管报,报得越大胆越好,反正得逞了就少交税,不得逞也不罚款(罚利息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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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I claimed Caregiver Amount last year as my parents have been living with us since May 2011. CRA sent me a review letter and ask for some support document on Sep 2012, and I followed their instruction and faxed all related documents to them and finally they sent us an approval letter on Dec 2012. So I made it and I think I will continue to claim Caregiver Amount ($4402 X 2)this Tax Year.

你好,请问你的父母年龄超过65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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