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温哥华第一次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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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 星期五

我在门外拍到的法官照片。

昨天晚上2点钟睡觉,早晨6点钟阳阳醒来喝奶,我也就再也睡不着觉了,靠在床上想了一些问题。

今天感觉有点儿累了,没有去练习室练球,小宝8点来钟醒来,我陪着小宝在家里玩了一下,然后陪他吃早饭,小宝早晨吃了小半个馒头,喝了一碗牛奶,吃的并不是太多。

小宝吃完,我也匆匆喝了一碗粥,便赶去法庭出庭。

这是我来到温哥华第一次去法庭,去年10月22日,正好也是小宝一岁生日那天,晚上我去Downtown参加温哥华市长罗品信的募款晚宴,参加完活动,我便匆忙往家赶,想在小宝睡觉之前赶回家。

在路上时,我被一辆警车逼停,警察过来说我使用手机打电话,同时给我开了罚单,当时罚金是167块加币。因为我的英语很不流利,也无法和他进行交流,警察也不想听我申辩,就帮我把罚单开好了。

回到家,我和小宝妈交流了一下,我们做了申辩的申请,这个申请递上去后,竟然
过了将近一年,我们才收到法院的通知,让我去出庭。出庭这一天,又正好是我的生日。

我开车到了法院附近,发现很难找到停车位,我转了好几圈,才在一个刚空出来的咪表旁边把车停下来。我车上正好有3块加币,我把它塞在咪表里,能够停车的时间是30分钟,我想这个时间恐怕不够,但也没时间多想,便去找法院。


看着法院的地址,我也有些发蒙,正好看到路上有位西人,我就和他打招呼,问他这个地方在哪里。这位西人很不错,他领着我,到了法院的门口,我进去后,到了前台,前台再告诉我怎么走。

我到了专门处理交通问题的法庭,我的时间正好晚了3分钟,到了门口我看到一个保安人员,我就问他204房间,他告诉我直接进去就行。

我推门进到房间,房间的正面坐着法官,底下坐着十几个人,其中还包括一个警察,这十几个人有西装革履的、有穿破旧牛仔服的,甚至还有个西人穿着大裤衩子的,我是这十几个人里唯一的华人。

我在申诉时提出要求:我需要一个翻译,法庭专门给我配了一个普通话的翻译。我进去时正好坐在他旁边,他和我打招呼,问我的名字。

法官在一个人一个人的叫名字,大部分内容我都听不懂,其中一个穿着破旧牛仔服的小伙子,我听法官说警察给他开罚单是因为他那天开车没有驾照,法官问他认不认罪,他说不认罪,法官就让他离开了。

然后叫到我,我的翻译和我一起上去,法官问我是不是因为在车里使用电子装置被开罚单,我说是的,他问我认不认罪,我说我不认罪。法官说警方没有人来出庭,所以我的罚款就撤销了,我可以离开了。我感觉很诧异,说了一声谢谢,就和翻译一起出了法庭。

我觉得很奇怪,这个过程这么简单,也就二、三分钟的样子。我和我的翻译交流,他说因为警方没有来人,所以按照加拿大的法律,如果只有一方出席,法官就会完全采信这方的证词判无罪。

我感觉比较遗憾,因为我很希望警察能出现,我想和他做一个辩论。当时的情况是:我在离开吃饭的地方,回家之前,小宝妈给我打了个电话,我就往回赶,那时候我的手机已经快没有电了。我在开车时,我的手机有缺电的叫声,所以我把手机拿起来看了一下,也许就是这个时候,警察看到我拿着手机,手机还是亮的,他就认为我在打电话。我认为这个罚单是有问题的,所以,提出申述。

我来的时候,还做了一些准备,我把电话公司的通话记录打出来,至少能证明在那个时间我没有打电话,当然我无法证明我在那个时间我没有发短信等等。翻译的意思说如果警察在法庭,我很难赢得这个官司,原因是只要我手里拿着手机,即使没有使用,也可以被控罪,这个情况确实让我感觉有些意外。如果我和警察在这件事上进行辩论,成功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对于这一条的交通规则,我过去一直的理解是:开车时使用手机不可以,包括,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如果使用车载电话,或蓝牙来接听电话是合法的。

我并没有使用手机,当时只是拿着手机。我的翻译是个很有经验的老先生,他说,我几乎是没有胜算的,这一点我是有很大的疑惑的。

我今天来法庭的目的并不只是为了撤销罚单,我是希望通过这件事情来了解在加拿大这样的国家,在法庭上,我能不能得到自己理解的正义。

尽管,罚单确实是被撤销了,但是,我并不是那么开心。我想清楚地知道,我当时没有使用手机,而是把手机拿在手里,这算不算违章。另外,我想知道,如果不算是违章,我被警察错判了,我到底能不能证明我的清白。我不愿意这件事情演变成我是在钻一个法律的空子,我将把这笔款捐给加拿大球爱的天空慈善基金会。




















 

梦溪

人生就是一场旅行
尽管,罚单确实是被撤销了,但是,我并不是那么开心。我想清楚地知道,我当时没有使用手机,而是把手机拿在手里,这算不算违章。另外,我想知道,如果不算是违章,我被警察错判了,我到底能不能证明我的清白。我不愿意这件事情演变成我是在钻一个法律的空子,我将把这笔款捐给加拿大球爱的天空慈善基金会。

为最后一句话点赞!尽管我觉得即便把手机拿在手里也应该算违章。呵呵。
 
警察沒有出庭,樓主走運了,不過正如夢溪版友所說,開車時手裡拿住電話來看就是一種分心,是犯法的,誠心希望你不要真以為自己是對的而再犯,很多人不知道,就算你把車停到路旁去講電話,如果你沒有把引擎關上,警察仍然可以告你的。
 
警察沒有出庭,樓主走運了,不過正如夢溪版友所說,開車時手裡拿住電話來看就是一種分心,是犯法的,誠心希望你不要真以為自己是對的而再犯,很多人不知道,就算你把車停到路旁去講電話,如果你沒有把引擎關上,警察仍然可以告你的。
谢谢你的提醒~不过,对于是否真的违章,我还是有点疑惑的~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几年前,我也被罚一次,情形跟老詹很类似,甚至更“冤”。

当时正过一个十字路口,前面停着好几辆警车,站着五六个警察,慢慢经过时,也不知道为了什么,拿起手机看了一眼(真的是没有任何目的,鬼使神差一般),立即就被一位警察叔叔挥手叫停。靠边停下后,我告诉那位警察我既没有打出电话,也没有接电话,也没有收发文字信息,一句话,根本就没有“use”手机,只是拿起来看了一眼,甚至连手机屏幕都没有亮。这时,旁边的一位警察姐姐和颜悦色地说:“只要你开车时手里拿着电子设备就已经违法了......但这不重要的,重要的是,你开车时手里拿着电子设备会分散你的注意力,给你自己和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生命危险......你知道吗,昨天有一个kid死了,可能就是因为开车时使用手机。”听她说的有道理, 就心悦诚服地接了罚单。

回家后看新闻,才知道那天那么多警察上街查开车打手机,是因为温哥华刚发生一起惨烈事故,一个年轻人丧生,据分析是开车时收发短信所致。

刚查阅了一下BC省的有关法律,根据《机动车法》以及《关于驾驶时使用电子设备之补充规定》,警察是对的,老詹这次和我那次应该都是违法了。

《机动车法》对于电子设备之“use”的定义是这么说的:

"use", in relation to an electronic device, means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actions:

(a) holding the device in a position in which it may be used;

(b) operating one or more of the device's functions;

(c) communicating orally by means of the device with another person or another device;

(d) taking another action that is set out in the regulations by means of, with or in relation to an electronic device.

你看,第(a)条是:

手持电子设备,而该设备处于一种可能(可以)被使用的位置。

而《关于驾驶时使用电子设备之补充规定》中对“use”的进一步定义是:

"Use" further defined
2 A person who watches the screen of an electronic device uses the device for the purposes of paragraph (d) of the definition of "use" in section 214.1 of the Act.

总之,开车时,用手拿起手机,用眼瞄一眼,就足以构成违法。

但是,警察姐姐说的好:

这不重要的,重要的是,你开车时手里拿着电子设备会分散你的注意力,给你自己和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生命危险

最后,老詹也不用“认罪”,只有违反了刑法才叫犯罪,咱俩儿都应该承认违了法,但是咱都没有“罪”。

附上述两份法规供参考:

http://www.bclaws.ca/civix/document...le Act [RSBC 1996] c. 318/00_Act/96318_06.xml

http://www.bclaws.ca/civix/document/id/complete/statreg/308_2009#section2
 
几年前,我也被罚一次,情形跟老詹很类似,甚至更“冤”。

当时正过一个十字路口,前面停着好几辆警车,站着五六个警察,慢慢经过时,也不知道为了什么,拿起手机看了一眼(真的是没有任何目的,鬼使神差一般),立即就被一位警察叔叔挥手叫停。靠边停下后,我告诉那位警察我既没有打出电话,也没有接电话,也没有收发文字信息,一句话,根本就没有“use”手机,只是拿起来看了一眼,甚至连手机屏幕都没有亮。这时,旁边的一位警察姐姐和颜悦色地说:“只要你开车时手里拿着电子设备就已经违法了......但这不重要的,重要的是,你开车时手里拿着电子设备会分散你的注意力,给你自己和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生命危险......你知道吗,昨天有一个kid死了,可能就是因为开车时使用手机。”听她说的有道理, 就心悦诚服地接了罚单。

回家后看新闻,才知道那天那么多警察上街查开车打手机,是因为温哥华刚发生一起惨烈事故,一个年轻人丧生,据分析是开车时收发短信所致。

刚查阅了一下BC省的有关法律,根据《机动车法》以及《关于驾驶时使用电子设备之补充规定》,警察是对的,老詹这次和我那次应该都是违法了。

《机动车法》对于电子设备之“use”的定义是这么说的:

"use", in relation to an electronic device, means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actions:

(a) holding the device in a position in which it may be used;

(b) operating one or more of the device's functions;

(c) communicating orally by means of the device with another person or another device;

(d) taking another action that is set out in the regulations by means of, with or in relation to an electronic device.

你看,第(a)条是:

手持电子设备,而该设备处于一种可能(可以)被使用的位置。

而《关于驾驶时使用电子设备之补充规定》中对“use”的进一步定义是:

"Use" further defined
2 A person who watches the screen of an electronic device uses the device for the purposes of paragraph (d) of the definition of "use" in section 214.1 of the Act.

总之,开车时,用手拿起手机,用眼瞄一眼,就足以构成违法。

但是,警察姐姐说的好:

这不重要的,重要的是,你开车时手里拿着电子设备会分散你的注意力,给你自己和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生命危险

最后,老詹也不用“认罪”,只有违反了刑法才叫犯罪,咱俩儿都应该承认违了法,但是咱都没有“罪”。

附上述两份法规供参考:

http://www.bclaws.ca/civix/document/LOC/complete/statreg/-- M --/47_Motor Vehicle Act [RSBC 1996] c. 318/00_Act/96318_06.xml

http://www.bclaws.ca/civix/document/id/complete/statreg/308_2009#section2
你的这个解释太清楚了~非常感谢~对于关于手机的这些条例,我确实是有错误的认识~以后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了~再次感谢jason,感谢你这么认真的回复~这不仅仅对我,对大家都是很有益处的~
 
(a) holding the device in a position in which it may be used;
这个说的够清楚。"may be",所以警察不需要关心是不是真的在用手机。
美国有些州有"open container laws",和这个也类似。我记得是开车时,如果打开的酒精饮料在司机的手可以触碰到的地方也算违法。同样的道理,警察不需要关心司机是不是真的喝了酒也可以开罚单。和我们一般理解的DUI还不太一样。
 
这个就属于意向性的违法,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在你的车里发现没有注册的枪支弹药,不一定要看到你枪上膛对着人的。
 
这个说的够清楚。"may be",所以警察不需要关心是不是真的在用手机。
美国有些州有"open container laws",和这个也类似。我记得是开车时,如果打开的酒精饮料在司机的手可以触碰到的地方也算违法。同样的道理,警察不需要关心司机是不是真的喝了酒也可以开罚单。和我们一般理解的DUI还不太一样。
看来,以后这样的处罚还是认了吧~估计争辩也是没有意义的~
 

唐人Jason

能把鸡蛋立起来
可以说,法律就是给力警察这个权利~完全以他的判断为准~

尽管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黑和白,但是法律在被制定时还是尽量缩窄灰色地带。像拿起手机看一眼这个灰色动作,就被明确归入了黑色,一方面便利于执法,更重要的是这个动作确实也会分散驾驶者的注意力,应该禁止,所以也符合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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