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矿业权管理体系

加拿大矿业管理部门分为联邦和省两级,两级间分工、协作,除了例如环境、矿山复垦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省区之间协调的问题,通常两级间按照各自的立法管理权限履行各自职责。

加拿大矿业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加拿大自然资源部、国家能源委员会和省区矿业管理机构。

加拿大自然资源部是加拿大联邦政府部门之一,旨在加强对加拿大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提高资源性产品的竞争力。自然资源部是在1995年由能源、矿物及资源部与森林部合并而成立的。自然资源部下设地球科学司、能源司、森林司、矿产及金属司及战略评价司,在能源、森林、矿产和金属等领域树立了科学技术的标准规范。具体组织机构包括了加拿大林务局、地球科学部、能源部、能源安全可持续发展特遣部、公共事务及投资组合管理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等等。

国家能源委员会
:根据加拿大《国家能源委员会法》,国家能源委员会于1959年设立,是隶属于国家自然资源部的能源监管联邦机构,通过自然资源部部长向议会报告工作,但独立行使监管职能。主要职责是管理加拿大国际及省际方面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公用事业等行业,确保国内能源供应和资源的有效开发,且通过加拿大自然资源部部长向议会负责。

省区矿业管理机构:加拿大能源管理体制在纵向层面上,省区一级也设有矿业管理专门机构,独立地行使矿产资源管理职责。职责范围主要包括对本省区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及矿山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职责目标主要是保证规划决策的科学性、矿山建设的合法性和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以本省区内矿业相关的投资带动地方经济的稳步增长。

对各省区国有土地的矿产勘探开发,加拿大联邦政府主要通过《领区土地法》和《加拿大采矿条例》,并对努内瓦特、育空和西北这 3 个少数民族地区国有土地的矿产勘探开发活动进行监管,而各省区也分别就各自区域内的采矿活动制定了相关法律 法规。联邦及各省区政府鼓励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活动,对于外商的矿业投资态度积极,认可进入经许可的矿产区域勘探矿产资源,承认矿业权人享有勘探、开发和生产矿产资源的权利,这一切推动了加拿大把矿业作为本民族的支柱产业,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在全国及省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矿业作为在众多投资领域中较为特殊的组成部分,其投资政策对于加拿大这样的矿业大国影响深远。加拿大以其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着来自全球的投资资本,并以政策改革、高效管理及财政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整个投资环境。

加拿大目前实行对新建矿山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加速折旧的对象包括采矿机械设备和选矿设备、直接为矿山生产服务的交通设施等。新矿补贴授予新矿和重要扩建矿的开发者,数额为资本支出的三分之一。

此外,加拿大还对部分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损耗补贴,这种损耗可在税收中抵扣,损耗的概念较为严格,仅适用于层状工业矿床的所得税。

加拿大联邦政府及省政府对于外国投资所给予在税收、商业贷款、矿业权使用地质信息准入等方面的待遇与对加拿大投资所给予的待遇条件差不多。加拿大还致力于通过下列途径完善投资环境:

(1)及时披露政府资助的地球科学信息;

(2)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

(3)增强税率和税制的竞争力;

(4)增进矿业投资和融资的便利化;

(5)完善基础设施等。

除此之外各省区政府还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大大鼓励了外商对加拿大的矿业投资。概括起来,政策优惠涉及内容较广,不仅包括了税收补贴、行政程序、外汇管理等方面,而且也包括完善基础设施、电价物价优惠、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
 
在加拿大开发矿产,须取得采矿权和地上权。采矿权由勘探许可(类似于中国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5年,仅收取名义费用)、勘区证(打桩或在地图上确定勘探范围,有效期1年可申请延期,要求最低勘探投入量)、和采矿租约(赋予采矿权和处置权,需每年缴纳租金,可有条件转让)组成,地上权即为土地使用权。

在加拿大进行勘查开采,需要进行矿业权申请审批,以获得矿业权。在加拿大,矿业权包括初级许可证、勘矿许可证、矿产索取证和采矿租约4种,其中初级许可证、勘矿许可证和矿产索取证为勘查类证照,采矿租约为采矿许可类证照。加拿大对于新矿补贴也有很好的政策,加拿大对初级许可证和勘矿许可证的取得一般不做限制,对矿产索取证的取得则有评估这样的限制,而采矿租约的取得还必须满足诸如矿山设计及环保等一系列要求。

加拿大矿业权分为勘探和开采两种权利。有的省采用勘探权、采矿权“两权合一”的方式,勘查许可证可自动转为采矿租约,勘探权人可自动过渡为采矿权人,而有的省采用勘探权和采矿权分设的方式,勘查许可证不能自动转为采矿租约,勘探权人不能自动过渡为采矿权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但勘探权人优先享有获得采矿权的权利,当然所有程序都要获得相应的土地权利。

根据加拿大当地采矿业法律规定,在一级市场上取得采矿权,大致需要经历以下阶段:申请勘探许可、圈定矿区范围、取得采矿租约。首先,18岁以上的加拿大公民(需证明其在申请前60日已完成勘察认知培训项目)或者公司对于联邦或省区所有的土地可申请探矿权,而对于私有土地一般通过协商方式获得。如果在矿区发现资源前景则进入第二阶段,着手勘查作业前申请人应提交勘探计划并获得勘探许可。取得探矿权证照的持有人通过对该矿区下桩或标定以圈定范围。进行评估后,结果须向矿产登记人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社会公开,且应按规定完成每年单位面积的最低勘探投入量。

最后,取得矿区的采矿租约后,可转让或自行开采进行处置,此时还应提交项目情况说明书、原住民咨询,及完成矿山环境评价和矿山闭坑的复垦计划,否则矿山建设和开采活动将无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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