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大家见识一下真正的中共大特务头子

法庭審案,注重證據,如無物證,人證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證人是曾經參與犯案,從被告轉成證人,這是俗稱的污點證人,從心理學的觀點上看,污點證人有減輕刑罰的期望,所以,姑勿論有沒有這種減刑協議,污點證人的證供應謹慎考慮,尤其在沒有其他輔助證據之下。

除了是污點證人之外,馬建在案中的角色也很重要,身為國安部副部長,他是案中的主犯還是從犯?如果是主犯,能否轉為證人去指證從犯?如果不能澄清這個疑問,他的證供不能接受。
 
在一個社會,立法,司法,和行政應該是獨立的,互不影響,但在大陸,行政干預立法和司法,在這種情況下,對證據和證人的證供能否接受,應該加入政治考慮,因為其中可能與事實不符,或不是事實的全部實情。

我們應該使用無罪設定,寧縱無枉。
 
世上好人比較多,壞人比較少,無罪設定的精神,在於避免冤枉多數的好人,不害怕放縱少數的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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