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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团聚,之前每年过来住2个月,在申请时需要开加拿大的无犯罪证明吗?

1: The country where you (or they) currently live, if you have lived there for six months or more.
这句话有不同理解呀,可以是连续6个月,也可以指间断的,如3年中各住了2个月
2 : if you have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last six months.
这句话的正常理解是过去6个月中住在加拿大,但也可以理解成过去6个月中的某段时间里住在加拿大。

为保险起见, 我只好在IMM 5533项加拿大无犯罪证明处打勾了。 大家是怎么处理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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