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在准备给老公办理家庭团聚。我们两个都是再婚,但是他的离婚证丢失,去原来办理离婚的城市补办的时候,因为民政局找不到当时的记录所以不给补办。我们结婚的时候凭着他户口本上的婚姻状态“离婚”办理了结婚。但是我看到申请家庭团聚需要提供之前的离婚证明。想请问有遇到这种情况的朋友吗?又是如何处理的?谢谢各路大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