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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加拿大公民,离婚三年,对方三小孩

#1

本人离婚三年,但跟前妻还有共同的物业,我们离婚的时候协议好,等物业卖掉再分钱,现在物业属于出租状态,我想回国再婚,对方三个小孩,想一起申请过来团聚,请问这样会不会因为跟前妻还有共同物业而影响我申请他们过来?
三个小孩,在国內。
俺只想说二字:
慎重
 

sofia

我的生活我做主
不影响
 
配偶担保申请,不需要提供资产证明的吧,你不说,他们不会问。而且,那条法律规定离婚的不能有共同财产?我认识的离婚的还在一起生活不要太多,税务局也不管。你应当关心的是,如何证明你们婚姻的真实性,假结婚商婚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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