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类似的先例,比如说以前法律说医生帮组病人安乐死非法,现在合法,以前有个医生帮助病人安乐死了,但是现在才发现,那现在这个医生是不是应该受到惩罚。类似这样的案例。
你说的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不能追溯以前的事情。比如,今天合法的事情,你在明天制定法律说是非法,那也不能追究今天的事情。这个原则保证了,政治不能用法律打击对手。
从中国来说,一般是从旧兼从轻,《刑法》是这么做的,而且是明文写出来的。加拿大的话,上届保守党驱逐了一个人,自由党现在要把那个人弄回来,具体的理由我不记得了,你可以查一查。但这是极为不妥的,换成保守党再次上台,是不是又驱逐呢?特鲁多是个没有经验的政客,他还是太年轻,加拿大又不像美国三权分立,立法权跟行政权基本上都掌握在总理手里,碰上特鲁多这么个二货,国家一定会出一些奇怪的事情。
从我们个体来说,让自己处于没有法律风险的境地,是一定要考虑的。比如我在第一个5年,我就完整住了732天,后来发现出入境的那天都可以算住在加拿大,所以是734天。这超过了法律要求的730天,属于法律上的绝对符合,所以我的永久居留权不会出现任何争议。但有很多人,5年的最后一刻才进入加拿大,住了两年才去更新枫叶卡,也更新成功了,可在法律上,永久居留权是有瑕疵的。我在讲本贴的“居住意愿”,也是出于类似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