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5月1号是2018年5月1号,不是今年5月1号,不知道哪个自媒体又拿旧闻出来炒作,从知乎上找了一下,这个算是说得比较清楚的,有疑问的可以看看
1、首先,这项规定的确写在了上海市公安局公布的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中,但它不是一项全国规定,只是针对上海地区的地方性规定。所以先不管具体规定如何解读,户口在上海之外的朋友们先不用担心。
另外,这份规定是3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官方网站公布的,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获得绿卡、枫叶卡等国外永居权,只要没有加入外籍并持有外国护照,注销上海市户口并不等同失去中国国籍。
3、这项上海市新规定里面的“定居国外”,该如何解释?
2016年国务院侨办关于“定居”的解释是这样的:“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至于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定居。
另外,并未在外国长期定居的,也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应当注销户口人员。
4、上海新规所说的“一个月”是指公安部门通知你注销你拒不注销后的一个月,不是指新规颁布之后的一个月。
5、所谓的“新”规定,其实并不新,甚至可以说是一条“历史悠久”的法规。并且,“注销上海户口”一项规定,也不是第一次出现!
比如2010年11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印发的版本中,第十二条是这样写的: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对此也有规定:
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