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灌水 vivienne98, 我真的觉得你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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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从一开始你给我的印象只是一个喜欢掺乎政治,头脑简单的普通人.论坛中不乏这种人的,很多善良的人外观都是这样的, 但是有两件事改变了我对你的印象.

一个是对赵紫阳的态度. 你居然说赵紫阳和现在在台上那些人一样.大家都知道赵紫阳是中共的良心,十几年的软禁并没有改变他的政治理念. 他坚持的政治理念是为了他个人吗? 如果是仅仅是对他个人,他完全可以写份检讨,和邓小平取得妥协,得到唾手而得的自由. 他是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个人在那里苦苦坚持政治底线,付出了后半生的自由.他的付出是为了全体国民,其中也包括你一个.你不应该享用人家的牺牲的同时,还去昧着良心说谎. 现在台上的人,在人品,开明程度上,哪有一个能望其项背的. 在这个信息自由的环境里,你居然能说出他们"一样"这种话.说句好听的,是挑战人类道德底线,说句不好听的,就是缺德到了极点啊.

另一个是对FLG的态度.你一直认为我是FLG,好像强调民主的都是FLG似的. 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我不是.我发了一千多个帖子,政治观点应该相当明确了. FLG只是一个宗教团体,加拿大这些小宗教团体多如牛毛,我不认为FLG有什么特别. 唯一特别的是它和中共作对,受到的抹黑最多. 这种小宗教团体的存在,可以很好地保护大家的宗教自由.保护它们就是在保护你自己的宗教自由.广义上讲,即使无神论也是一种信仰. 如果任何一个宗教派别独大,变成主流,无神论都别想安宁. 今天你去攻击FLG,明天可能就是天主教来强制性同化你,是非因果非常清晰.

你反复追问我是不是FLG,希望用这一点来告诉大家,我坚持的民主观点也是错误的,是这个目的吗? 在辩论中不从论据论点上考虑,去逼问对手的宗教信仰,这很无耻.
 

游客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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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不客气的话,俺也开始觉得楼主是FLG了,完全一个脑子,不可救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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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必要上纲上线到这种程度吧?

你要是坚持民主,应该知道人人都有持有自己观点的自由,哪怕这观点是荒谬的!

什么叫缺德到了极点?

你说这话的时候缺没缺啊?

她有权利保持自己的观点, 但是别人也有权利说,你的观点不道德.这不冲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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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不客气的话,俺也开始觉得楼主是FLG了,完全一个脑子,不可救药~~

我很希望看见你针对帖子,而不是针对人身发表看法,谢谢.
 

oops

自杀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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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从讨论问题变成人身攻击了,这样不好。

观点不同可以讨论,一样不影响大家和谐共处啊,如果你认为对方不值得讨论下去,换个话题换个对手就是了,不至于专门这样发帖吧。
 

游客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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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这位头脑发热的民主精英一剂凉茶~~

ZT: 言论自由的目的并非为追求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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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中国想言论自由,认为其作用是考虑到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的普遍认知水平受到局限的情况下,必须避免任何人以“民主”的借口扼杀思想扼杀真理,或者干脆谋杀了那个口吐真言的倒霉蛋。所以,才必须有言论自由。言论所表达的思想,是最丰富最无从把握的,其发展是与人类共存亡的。也就是说,只要人类还存在下去,就没有终极真理和绝对真理。谁也不能仗着人多势众就不准别人开口。如果把这个问题用通俗化的简单语言来表达,那就是在中国大家都熟悉的一句话: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一条是:“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一般认为,在整个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这是最重要的一条。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第一句,即“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简称“不得立法”条款,是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灵魂。

直到我踏到美国的土地上,我还以为,美国人把言论自由看做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因为他们和我们有共同的理解:正是为了保护在任何时间空间里有可能存在的“潜在真理”,所以,才不给任何人以绝对真理自居,并且迫使别人服从的权力,或者像我们以前熟悉的说法,真理越辩越明。可是你一定没有想到,这居然是一个天大的误解。美国人心中的言论自由,与真理不真理根本不沾边。美国的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的关键就是:言论自由与真理完全无关。

其实很多国家的宪法都有言论自由这一条,并不是什么稀罕玩意儿。那么,美国的权利法案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呢?它的特点就是规定了政府不得立法剥夺这种自由。也就是说,政府不能借口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其他任何非常状态,去剥夺或限制人民的宗教,言论及出版自由。为什么呢?就因为美国人对于这些权利的理解与我们当初的理解大相径庭。他们认为,这些自由是基本人权,即,这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如言论自由,只要是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这跟发表言论的这个人是好人还是恶棍没有关系,这和表达出来的东西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毫不相干。哪怕他的思想是彻头彻尾的谬误,哪怕假设有一种方法,可以鉴定出他的思想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绝对是谬误,他作为一个人,还是有权利说出他的想法来。说出来,是合法的。

一般情况是,最积极地呼吁言论自由的,都是在某一阶段处于少数、不利地位的政党、团体和个人。他们总是相信,尽管自己当时处于劣势,声音微弱,但是真理在手,必须呐喊。尤其当他们的言论受到压制的时候。他们之中也许有一些人真心相信,如果他们有朝一日成为多数,他们会非常自然地推崇言论自由。他们在争取自己权益的时候,在宣扬自己的主义的时候,自由常常就是他们宣称的目标和大旗。但是,我们已经看到过无数先例,情况经常是相反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言论自由总是在事实上仅仅成为争取胜利的工具和手段,一旦获胜,就常常被有意无意或是无可奈何地弃之如敝履。

这种情况究竟为什么一再在历史上重演呢?究竟是走到哪一步就出了岔子呢?言论自由的关键是什么呢?我想,关键就在于它的“内容中性”原则,就是要把“真理”二字坚决地摈弃在言论自由的大门之外。

只要让“真理”二字一不小心从门缝里溜进来,言论自由就完了。为什么这样说呢?呼吁和宣扬言论自由的人们是很容易上“真理”的当的。他们或是明确认为,或是在潜意识中,总是觉得言论自由是走向“真理”的一条“阳光大道”,觉得言论自由只是让真理“越辩越明”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概念的指导下,一旦走到自己感觉已经“真理到手”的这一步,言论自由被抛弃就成了十分顺理成章的事儿。

只要不坚持“言论中性”,只要以为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了追求真理,那么,就无法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终有一日,在理论和现实上,都无法阻挡一个或数个权威在手的人物,或是一群所谓的“大多数”,出来把自己宣布为“真理”,而扼杀别人的言论自由。

在美国,“言论自由”和“追求真理”之间的界限,是划得非常清楚的。在这里,这是两件完全不相干的事情。言论自由只有一个目的,保证每个人能够说出他自己的声音,保证这个世界永远有不同的声音。而绝不是希望到了某一天,人们只发出一种声音,哪怕公认为这是“真理的声音”。

对于美国宪法修正案最重要的第一修正案,几乎从一开始,美国最高法院就挣扎在两难之间:既要维护言论自由的承诺,又惧怕言论引起的非法行为以及煽动的暴力,甚至担心危及国家安全。因此产生了最著名的,对所有宪法条款都有效的“清楚与现实的危险”测定原则。在此原则之下,如果政府无法证明某一言论是造成了清楚与现实的危险,它就不能对该言论的发表者进行惩罚。这条原则产生在本世纪初。

但是,新的判断困难随之而来。什么样的程度的危险算是危险了呢?危险的可能性到什么地步算是“清楚”了呢?离危险相距多远就算是“现实”了呢?到了美国以后,我们发现美国人对于这一类问题非常顶真,已经到了咬文嚼字的地步。大概对于他们来说,人命关天,马虎不得。或者更确切他说,个人的自由事关重大,不得马虎。

由于这一类问题本身的模糊性,也由于“自由言论”在美国的生活中的重要位置,使它在美国的发展带有很鲜明的历史印记,几乎每一次重大案例的确定都反映了大的社会变革。在早期,美国的最高法院依据一九一七年的间谍法案判案时,对于自由言论的理解还是非常狭窄的。例如,在一九一八年,一个曾四次以社会主义者身份竞选总统的工人领袖,尤金•德布斯,就因为站在大街上公然反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宣传社会主义而入狱,罪名是煽动不服从,非忠诚和叛变。煽动拒服兵役和阻碍美国征兵。

五十年代,还有一些涉及美国的案子。我们都很熟悉,在的思想体系里,要武装革命,暴力推翻政府,这和夺取政权是很合逻辑的事情,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些案子里,则竭力试图将直接组织暴动和宣传暴动分开,因为根据宪法,对前者联邦政府有权干预,而后者却属于信仰范围,政府就是不满意,也只能干瞪眼。一九五一年,美国最高法院还认定美国领袖有阴谋颠覆政府罪,但到了一九五七年,最高法院在判案时观点已经完全不同,因为他们发现,这些领导人所说的“暴力革命”和“武装推翻政府”,更像是在宣传一种信仰,也就是说它所可能引起的“危险”,并不是非常“清楚”和“现实”的。

到了一九六九年,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布朗登堡案的时候,重新规则了“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测定”原则。它规定,只有当一个言论所宣传的暴力,有可能直接煽起“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动时,政府才有权干预。在这时,整个美国社会也已经变得非常宽容。在我刚刚提到的尤金•德布斯被判刑的五十年后,人们再回顾这个案子,已经觉得完全不可思议。在六十年代,煽动反越战和宣传不论什么主义,都已被公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言论自由”了。这也是六十年代黑人能够取得民权运动胜利的基础。

这种历史的巨大进步,和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对于言论自由的条款时,所作出的“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测定”,以及规定这种“危险”以“迫在眉睫”为标准,是分不开的。如果没有这一条,只要是对美国政府不满,或是呼吁大家起来反对联邦政府的某项政策的言论,都很难逃脱“颠覆政府”的罪名,更不要说像美国这样公然主张“武装斗争”的政党,也赢得一席合法地位了。有了以上的原则和标准之后,美国几乎杜绝了以言论获罪。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它所得到的收获不仅仅是自由,还有一个意外的收获,就是,美国几乎没有什么地下的秘密政党,因为不再有这个必要。“政党们”发现自己都可以堂而皇之地站在大街上,宣传自己哪怕是要求大家起来“暴力革命”的主张,这样,也就没有了某个“地下政党”和美国联邦政府作“地下斗争”的所有惊险故事。所有与这种故事有关的血腥气也就都不存在了。当然,美国联邦政府也因此省了很多力气,它乐得摆出一副“无为而治”的样子。大大小小的政党们也就全凭自己的“本事”了。民众是任凭你去“呼唤”的,就看你“唤”得起“唤”不起了。

权利法案在两百多年来的实践中,它简洁的条文必须面对复杂而且活生生的现实生活,它纸面上的立法必须逐步打破甚至已经存在了几百年的习惯势力(如种族偏见),去真正确立人的尊严。它不断受到不同时代特点的挑战,而且在将来肯定会遭遇更为严峻的考验,人们为此所支付的沉重代价会一次次动摇自由的信念。所以,看到了美国的自由之后,我们常常说,自由实在不是什么罗曼蒂克的东西,这只不过是一个选择,是一个民族在明白了自由的全部含义,清醒地知道必须付出多少代价,测试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后,作出的一个选择。自由和代价是两个分不开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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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这位头脑发热的民主精英一剂凉茶~~


权利法案在两百多年来的实践中,它简洁的条文必须面对复杂而且活生生的现实生活,它纸面上的立法必须逐步打破甚至已经存在了几百年的习惯势力(如种族偏见),去真正确立人的尊严。它不断受到不同时代特点的挑战,而且在将来肯定会遭遇更为严峻的考验,人们为此所支付的沉重代价会一次次动摇自由的信念。所以,看到了美国的自由之后,我们常常说,自由实在不是什么罗曼蒂克的东西,这只不过是一个选择,是一个民族在明白了自由的全部含义,清醒地知道必须付出多少代价,测试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后,作出的一个选择。自由和代价是两个分不开的话题。

你的转贴没有问题,但是我真的觉得这个和我的主题不太相关.

如果探讨民主自由的权限,希望你能另开一贴,一定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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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vivienne98, 我真的觉得你很无耻

你有什么权利说人家不道德?难道你是上帝?
我在开头的帖子中论述过了,我想你并不是希望我翻来覆去的重复吧. 另外, 很欢迎你进来讨论. 事情辨明最好.
 
I

icegas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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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vivienne98, 我真的觉得你很无耻

本人非常鄙视那些对不同意见者动不动就扣上""帽子的ID.
 
I

icegas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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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主席,怎么你发了篇支持lz的文章?!:wd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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