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好半天,得出这么几点结论:
第一,新移民可以去美国工作,只要你能拿到美国公司给的offer letter
第二,新移民确实可以去美国工作,只要你能拿到h1签证
第三,新移民可以去美国工作,只要你不在乎在加拿大的身份能不能保留
是这样吗?
又有人提出,如果是夫妻俩,可以让一方呆在加另一方赴美工作,这样能保住其中一人的身份,等一方终于熬成加国公民,再重新申请夫妻团聚?是这个意思吗?
那么留加的这一方是不是主申请人有没有关系呢?
纳闷中……
第一,新移民可以去美国工作,只要你能拿到美国公司给的offer letter
第二,新移民确实可以去美国工作,只要你能拿到h1签证
第三,新移民可以去美国工作,只要你不在乎在加拿大的身份能不能保留
是这样吗?
又有人提出,如果是夫妻俩,可以让一方呆在加另一方赴美工作,这样能保住其中一人的身份,等一方终于熬成加国公民,再重新申请夫妻团聚?是这个意思吗?
那么留加的这一方是不是主申请人有没有关系呢?
纳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