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看到过雇佣合同, 也不了解该公司的管理风格和当地的劳工法规,更不清楚具体的案例是怎样的. 就我个人对加拿大办公及处事的逻辑推理方式的理解来说一下吧(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 :
如果保险公司医生都一致认为可以回去上班, 公司也愿意安排轻松一点的工作给雇员, 经过多方努力协调, 该雇员仍然坚持不去上班的话, 那就不再是工伤病休的问题了, 而是他本人自愿选择不上班的结果; 对此, 已经不是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衡量并决定是否继续发放保险金, 而雇主则可根据保险公司的决定, 参考公司规定以及本地劳工法的规定来确认下一步行动, 决定是否为该员工保留原职位或其他工作职位.
上班的话, 如果遵造医嘱只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单位是有责任和义务照顾这个员工的,如果病情加重或情况更严重了, 那么保险公司和雇主也还是要继续支持下去(至少法律规定的义务上是要的,因为起因不在员工--是公司/保险公司要求上班的); 不上班的话, 自己没错是可以休息的更好一点儿, 可以理解, 但是这变成了个人自愿的行为, 属于"自愿失业"了,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保险公司以及雇主在法律上就不需要再承担因工作而病休的责任了, 这也是为什么保险公司屡次打电话的原因. 这都是对未来的决策收集资料和决定下一步行动的铺垫, 也是保险公司保护自己的行为. 所有的电话联系以及讨论内容, 我相信都是存档记录了的.
这种做法很普遍的, 就跟我遇到问题时打电话询问的模式差不多(其实各行业的规章制度都大同小异): 发现问题, 打电话, 必要时录音, 记下对方所说的内容通话的日期和时间, 做一个备忘录; 然后每隔一段时间打一个电话, 每次都做备忘录; 连续几次(次数有规定的)都没有结果的话, 我就会根据自己收集的信息来做判断并结案了. 如果电话没有人接, 都会留言把要沟通的内容说清楚; 如果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没有回应, 我们就根据自己收集到的信息做决定,而不会无限制地等下去. 这个做法的目的是, 将来客户对我们的决定或判断有异议甚至采取法律行动的话, 我们都有充分的证据和文件显示在法庭认为合理的时间段内, 给了对方足够的通知与等待时间, 证明是对方选择不作为或提供错误信息而导致这个不愉快的结果, 而不是我们的工作有疏漏而导致的结果; 既然不是因,当然就不用承担后果了. 这些备忘录可留可不留, 如果客户比较 nice的话, 经过事后愉快的沟通, 问题解决后我就会把它们销掉. 如果沟通不愉快, 我不会销掉备忘录, 也有可能在系统里录入一个关于沟通时遇到的问题的note, 方便下一个接手的人知道情况.
十分感谢你提供的信息和建议。
我们是打算和公司HR商量看是否能继续保留职位,但休息到8月份的。 保险公司是否給保险金都无所谓了。
但是我妻子的慢性病有一定的反复性。 如果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致同意可以再不领保险金的情况下休息到8月, 那么在5-8月这段期间如果病情恶化, 不清楚是否还能又继续领回保险金。正如你所言,自己决定不回去上班,就属于自动失业了。或许连EI都领不到。
不过如果要录音,不是得先对方同意才录制的吗?
case manager可能录有吧, 不过似乎从来没有告诉我们通话是要被录下来的。这样的取证也算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