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这个帖子我是不敢回复的。。。。因为时间太久容易被鉴定为挖坟。但是既然最近有大佬回复了,那我跟着凑合一下。
这句话是对的,但在美国INA(移民与国籍法)下,这个“皮”是护照而不是加拿大PR,并且同一类型的护照换新后,只要个人资料没有改变,美国政府认为“皮”没有变,旧护照上的签证可以和新护照一起用。
我个人理解是:不是依附加拿大的PR身份,关键是入籍以后,中国不承认双国籍,法理严格意义上你的中国护照说是一个作废证件了,作废证件上面贴的任何签证,也一同作废了。
ChatGPT 答案:
如果您的中国护照被废止或失效,但仍试图使用上面的美国签证入境美国,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入境被拒绝: 美国边境和海关保护局(CBP)有权拒绝入境您的权利,因为您使用的护照和签证已经失效。
被遣返: 如果您被拒绝入境,您可能会被遣返回您的出发地或最后一个登机地。
记录问题: 试图使用作废护照和签证入境可能会在美国移民和海关的记录中留下不良记录,这可能会影响您今后访问美国的机会。
违法行为: 故意使用作废护照和签证入境可能被视为欺诈行为或虚假陈述,这可能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能导致法律后果。
总之,建议您绝不要试图使用已经失效的护照和签证入境美国,因为这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并影响您今后的国际旅行和法律地位。如果您有任何疑虑或问题,最好与相关的官方机构或专业人士咨询,以确保您的行为合法合规。
ChatGPT不是好的法律顾问,请咨询持牌人士。“法理严格意义“是阁下诌出来的,国籍法第九条的问题就在于”定居外国“这个词没有任何解释。而且国籍法第九条也不总是适用的,比如你有香港身份证(含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你就不受第九条规范。
美国政府无权认定你的中国护照是不是实质上符合中国法律。美国政府只能判断你的中国护照是不是表面符合中国法律,即:证件是真的,且没有被签发机关宣布撤销(列入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库)。由于证件是公文书,所以表面合法的证件应当推定为合法证件。
不明白为什么要选既麻烦又冒险的方法呢?用加拿大护照回去不就好了,就为了省下签证费用?
是用中国护照入境,你在中国的身份是中国公民,不受逗留期间、禁止就业、禁止就学、禁止前往受限区域等任何移民法条件限制。使用签证入境,你在中国的身份是访客,受逗留期间限制,且禁止就业、禁止就学、禁止无批准函前往西藏。
不用谈什么法律, 法律是在法制国家才有用的
美签上注明 加拿大 永居, 如果你从中国出境, 目的地是美国, 那么中国边检 就有可能让你出示加拿大的永居证明, 因为那个是你美国签证成立的条件, 我这里说的是有可能, 所以我一直强调, 别人可以不代表你也可以。
就算是你从陆路由加拿大入境美国, 拿中国护照, 有加拿大永居加注的, CBP 一样有可能要你出示 PR Card的。 亲身经历。
那个不是”美国签证成立的条件“。那个只是”
申请美国签证时 申请人的状态“。
同理,就算未入籍持枫叶卡出境中国,三月份成功不代表四月份一定也能成功;
张三成功不代表李四和王二麻子也能成功;
个案成功不代表普遍也能一定成功。
别人有枫叶卡能出境中国不代表你也一定能成功,一切皆无法参考。
我反对抬杠,也反对别人抬杠时参与抬杠,但您这番言论确实有点意思。因为疫情三年中NIA搞任意劝返,确实是”别人能成功不代表您能成功“(笑)。至于您回复的那位确实是在抬杠,您不必与他较真。
“法律不应该是在政府之上的吗?”
你这是被洗脑的多严重了才会有这种想法?多读书,多见见市面吧。在北美待几年还真以为北美就是全世界。
我也就提示你一次:全世界除了英美法系讲三权分立,司法和行政分开,别的国家法律都是在政府体制以内的。即使是美国,司法也只是和行政平等。
德国法律:什么,我在德国政府体制以内?
魁北克法律:什么,我在加拿大政府体制以内?
联合国宪章:什么,我在联合国秘书处体制以内?
古兰经:什么,我在阿联酋/卡塔尔/..../沙特政府体制以内?
(请自行脑部哆啦A梦”什么?我也是韩国人“表情包。)
美国司法:我是和行政平等,但宪法由我来解释。
无效了。因为这种10年美签有个condition就是申请人必须维持有效的加拿大PR,这是签发条件。不过你可以入加籍后重新申请一次美签,美国规定你申请签证时必须declare所有护照和国籍信息,但不规定你必须用哪本护照申请签证。
那个是签发”十年有效期“签证的条件,因为加拿大PR适用的在《美国签证有效期互惠表》中适用加拿大那一行的,而不是国籍国的。其他国家的PR没有这个待遇。然而,这只是申请签证当天的状态,而不是签证”继续保持有效“的条件。
加拿大人去美国不需要签证,所以不会有人拿加拿大护照去申请美国普通的短期旅游探亲医疗等等签证
如果你拿中国护照去申请中国旅游签证,也不会成功。多此一举
”C国人去A国不需要签证,
因此拿Z国护照去申请Z国签证不会成功“是什么逻辑?C不等于A,但是Z等于Z啊。自己国家的国民去自己国家当然不需要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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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每次提到美国签证我都要说上这么一句话: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14(b)条、第212(a)(7)(A)(i)(I)条、第221(i)条、第222(f)条和第291条:美国政府可以针对任何无美国公民权的人作出拒签、拒绝入境或吊销签证的决定,
且不提供任何实质性理由;除特定类别的签证(如H1B)有行政上诉外,
当事人没有行政上诉、司法复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救济。这是美国作为外国人大熔炉的霸道特色,而加拿大IRPA(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第72条规定“万事皆可司法复核”,判例法(vavilov案)要求任何行政决定正当、透明、可理解。两国对移民法采取了完全相反的态度。
所以,”申请美国签证能不能获批“和”持有美国签证能不能入境“都是伪问题。CBP可以无理由拒绝入境、吊销签证。